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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教〔2021〕177号

相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学研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修订了《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5]15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您遵照。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9月 30, 2021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支持人才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需求和国家财政资源可能的情况,将项目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并且

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制度,完善内控、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督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实施提供有条件担保。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并且

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方式的不同,分为一次总付制和预算制。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有关并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全部费用。项目资金包括直接和间接成本。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现有仪器设备、向其他单位租赁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计算仪器和软件工具可以记入设备成本账户。严格设备购置,鼓励公开共享、自主研发、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买。

(2)业务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价值耗材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检测、实验室处理、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向项目聘用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科研助理支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请咨询专家支付的费用。

项目雇用人员的人工费用标准

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调研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将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入劳务费。

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收费,不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下属课题研究管理的有关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计入直接费用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调研单位提供的住房占用情况,水、电、气、暖等日常消耗,相关管理费用补助支出,激励性研究人员绩效支出。

第三章 一笔总付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项目应当按照

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定额,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多个单位共同承接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汇总申请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一次性资助项目和申请经费数额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参照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经费数额。

第十三条 一笔总产项目的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支出范围支付,无需办理划转手续。

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住房占用情况,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与管理费用相关的补贴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激励科研

人员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当自主确定科研实际需求和相关薪酬标准,并依靠单位按照薪酬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用专用。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总额支付制度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项目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政策一致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以各种来源可获得的资金总额为基础。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和从支持单位和其他来源获得的资金。

这支出

预算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资本支出范围编制。除设备造价50万元以上外,其他造价仅提供基本计算说明,无需提供详情。

第十七条 预算项目,支持单位应当组织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与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方应当分别编制并报告该项目

预算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经单位科研、财政部门审核签署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八条 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直接支出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扶持单位审批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择优选择第三方对预算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同时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预算。审查专家应当符合相关回避条件。

预算审查

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审查项目预算申报的政策符合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决不能把预算编制的细致性作为评估预算的因素,决不能简单地按比例减少预算。

第二十条 支持单位应当组织预算型项目负责人按照核定的项目经费数额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评审,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型项目的直接支出应当纳入各依赖单位的统一财务管理,应当单独核算,并指定用途。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由支持单位统筹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地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间接费用分担与科研人员激励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依托单位可以将所有管理费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依托单位不得以间接费用以外的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反复提取或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型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成本扣除设备购置成本后的一定比例进行审批,总量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30%;

(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0%的。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等预算型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扣除设备购置成本后不超过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进行审批,并控制总量,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6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的50%;

(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二十三条 预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确需划转的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一)因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重大调整需要调整预算总额的;

(二)需要在同一项目课题之间划转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的预算金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

(一)设备成本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支持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现有设备的配置和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劳务费、事业费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单独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总预算不得增加,经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可减为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中期项目检查的预算型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同时检查或者评估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进展、资金需求,合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并在资助项目计划签署后30日内按计划向支持单位划拨资金。 从而有效保障科研活动的需要。有多个单位

共同承担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资助项目计划和合同及时划转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加强对划转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

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经费支出进度。依托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落实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存在下列行为:

(一)编制、报告虚假预算的;

(二)未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的;

(三)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和划拨预算,或者违反规定划拨项目资金的;

(五)虚构其他来源资金的;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账单、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方式划转、扣留、偿还项目资金的;

(七)截取、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八)设置账外账目、任意调整支出变动、任意修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用项目资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缴纳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债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方应当分别编制并报报项目的决算,并

经本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支持单位应当组织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意见书上签署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完成的项目,剩余经费留存,供支持单位使用。依托单位统筹安排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盈余资金使用,优先满足原项目组科研需求,加强盈余资金管理,完善盘活盈余资金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对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结案的项目,扶持单位负责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资金返还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实施的,由支持单位负责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因任何原因依法注销的项目,由依托单位负责按原渠道将拨付资金全部返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对依赖单位发生变化的项目,原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将需要划转的项目资金划转至新的配套单位。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应当以“公务名片”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名片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备、散装材料、检测和实验室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并可以报销其确需承担的城际交通费用和国际差旅费。国内差旅费包括餐补、城市交通费、难以开具发票的住宿费。在实地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财务账单的,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报销。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优化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学研究急需的设备、耗材,应当实行专务和在途采购机制,不得办理招标程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利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共享。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整、间接成本统筹使用、人工成本管理、盈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使科研人员集中精力进行科学研究。全面推行科研经费助教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经费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预算编制、资金偿还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的人工成本(包括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要完善财政报销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强化分类绩效评价,完善自由探索、任务导向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署、有关主管部门、支持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协调,增强监管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叠重复。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管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审计署、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实时预警和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配套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科研人员服务水平,建立定期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承诺机制。支持单位应当承担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自觉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非保密项目的预算安排,并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公开非保密项目的设立情况、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情况(集中间接费用、外部拨款、盈余资金使用情况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情况、项目研究成果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和

评审专家在项目启动和资金分配过程中,违反安排经费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令其依法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未按时编制、报报项目决算,未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存在截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挪用、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金融违法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