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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区停车费 03提价不超过CPI涨幅的,应提前30日公示

03

涨价幅度不超过CPI涨幅的,应提前30天公布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成都小区停车费,按约定的车(库)位租赁价格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或发布相关信息。确需调整住宅区停车收费价格,且价格涨幅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提前30天在小区显眼位置或通过业主QQ群、微信群宣传调价方案,告知广大业主;如果价格涨幅高于CPI月涨幅,

点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停车位租金价格上涨幅度和调整方案。同时,对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解决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指导。

草案原文附后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区机动车

停车服务收费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公平合理定价,依法有序进行价格调整,共同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秩序。 ,积极营造我市和谐宜居的居住区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库)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受托人”)。停车服务并收取月租的行为。

2、住宅小区车(库)位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控。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和调整价格,需要结合住宅小区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比例、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需求情况。

3、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出租车位、车库时,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4、商品房项目首次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项目车(库)位出租、出售方案,并在出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项目车(库)位租售计划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各类(商业、办公、住宅等)车(库)位的比例、车(库)方式) 车位出租与销售、销售价格区间、预计销售时间、出租价格区间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布的车(库)位出租与销售计划进行车(库)位出租与销售。

五、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受托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或者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确定停车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等显着位置设立统一的价格牌。服务经营场所,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车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受到群众广泛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受托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按照约定的车(库)位租赁价格收取费用成都小区停车费,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或者发布相关信息。

六、确需调整住宅区停车收费价格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受托人应当合理确定涨价幅度,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矛盾激化。价格环比涨幅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受托人应当在社区显着位置或者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布价格调整方案。车主QQ群和微信群提前30天通知广大车主;价格上涨 环比涨幅高于CPI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价格调整方案。

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包括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价格调整方式、协商沟通不同意见的渠道和方式、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7、公示期间,业主或使用人如有异议,可根据公示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异议人数较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和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不得以封锁小区出入口、扰乱小区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

调价谈判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不得以未按新收费标准缴费为由阻止月租客车辆进出小区,造成车辆出入口堵塞和居民区的出口,并在居民区造成群体性事件。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时,可以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员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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