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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和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整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其中指出,基金统一征收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收缴,统筹层次一致。

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津贴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按照保种保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融合,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参与、资金并表运作、统一收付管理、统一监督管理、一体化办理服务。通过整合两险资金和管理资源,增强资金互助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效率,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系,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险和运行机制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融合的主要政策。一是统一投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生育保险。提高参保范围,推动实现全民参保。二是统一征收管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收缴,统筹层次一致。新的单位保险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广生殖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加强监督检查。四是统一办理和信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六是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各地要增强资金统筹互助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要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工作,结合当地生育保险参保人群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资金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减少,基金收支平衡,平稳过渡。各省(区、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协调区加快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险)结合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资金互助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险合并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统一收付管理,统一监督管理,一体化办理服务。通过整合两险资金和管理资源,增强资金互助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效率,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系,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险和运行机制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在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结合全民参保登记方案找底线,推动实现全覆盖。

(二)统一资金归集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收缴,统筹层次一致。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津贴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独列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福利支出中设置生育津贴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作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必须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殖医疗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加强对生殖医疗服务的监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行为守则。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住院分娩、分娩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按人头计算。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监控审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办理和信息服务。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办理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保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受益人群、

(五)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6) 确保系统的可持续性。各地要通过两保基金整合,增强基金协同互助能力;研判当前和未来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量力而行、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出发,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后基金运行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两险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两保并轨工作。根据本意见要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要根据各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口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规划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实施两险合并的重要意义,让群众充分了解实施合并不影响享受。为参保人提供相关福利,有利于提高互助基金能力,减轻用人单位的交易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险融合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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