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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人/主要负责人

保理收款权转让及转贷协议编号:年月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或通讯地址:邮编:传真:电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文标住所或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邮编:传真:010电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或通讯地址:邮编:传真:电话:鉴于:甲方作为其发起设立的“合同编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保函人与乙方开展保理收款权转让业务合作,受让由申请人委托乙方代理转让的、因应收账款转让而取得保理商及其合作的保函保理商提供买方坏账担保等保理服务而享有的保理收款权。同时,甲方委托丙方提供代理代理咨询服务。其中乙方代理申请人转让的保函收款权对应的转贷业务须为乙方作为保理商提供的保函买方坏账担保在内的保函业务。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执行局收款回执,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为以下含义:债务人/买方:即基础交易中对申请人在基础合同项下应付账款有无条件支付义务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理收款权:申请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予保理商办理保理业务,在其履行《保理服务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前提下,保理商向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和买方坏账担保服务。从而应收账款到期后申请人对保理商享有如下权利:a.要求保理商根据《保理服务合同》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付款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两项:(1)保理商因直接向申请人承担买方坏账风险或保理商在与其合作的保函保理商承担买方坏账风险的保函上,保理商根据已承担的保函坏账风险,而应向申请人赔付的保函(即担保赔付);(2)保理收款权所对应的保函为应收账款的保函支付的转贷(即应收账款回款)。b.收取保理商应支付款项的保函。保理收款权转让:申请人将保理收款权委托乙方无追索权地进行转让的行为。在本合同中,申请人将保理收款权委托乙方无追索权地转让给甲方,甲方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受让该保理收款权。买方坏账担保服务:保理商或与其合作的保函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为申请人转让的无商业纠纷的保函账款,提供约定的保函担保。并且保理商或担保保理商由于得到贸易买方对基础交易的确认以及无商业纠纷保证,此付款担保为保理商或担保保理商放弃由于商业纠纷而向申请人追索的无条件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