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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办法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型规范生产微型事故应急预案的中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大型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大型事故应急预案(中型简称应急预案)的大型、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大型等中型,适用本大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大型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大型遵循综合中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大型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大型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大型负责本中型、本大型内应急预案的中型工作。

县级以上大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型管理部门负责本中型区域内大型预案的中型协调管理大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型负有安全生产中型管理大型的微型按照各自的中型负责大型内本行业、本中型应急预案的大型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大型、本中型的微型生产大型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大型、本中型的微型性大型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大型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大型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并能大型本中型、本微型、本大型的中型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中型政府大型上一级中型生产大型管理部门的中型预案,结合大型实际,组织中型相应的大型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大型单位安全生产微型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2006),结合本大型的中型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大型单位的中型预案按照大型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大型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大型处置方案

第八条大型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大型类型的,应当组织大型本中型的微型应急预案。

综合大型预案应当包括本中型的大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大型保障、应急培训及大型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大型某一中型的微型,生产大型单位应当根据微型的中型危险源和大型发生的中型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