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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拟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电子投票、信用监管和物业招投标管理等服务;

(七)指导旧住宅区的改造工作;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五)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