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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四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四 本文关键词: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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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条

场圃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场圃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分摊的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对投资。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场圃的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

场圃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场圃收回对外投资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场圃的木材采运、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等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场圃的营林生产也应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本。

第五十四条

场圃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规模较大的场圃,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场圃进行;规模较小的场圃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场圃进行。

第五十五条

场圃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场圃为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造林含种子、苗木、木材生产含消耗林木的实际成本或林价)、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如职工福利费、委托生产费等。

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包括场圃基层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场圃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场圃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场圃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经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场圃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场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

在上述费用中,税金是指场圃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是指场圃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财务费用是指场圃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场圃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缴纳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八条

场圃营林生产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种子、苗木生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计算盈亏,造林耗用的种子、苗木按购入价格计价;自产自用的种子、苗木可按实际成本,分配计入造林各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按林种划分,林种以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树种、地块和主要的作业方式划分,其中用材林应分作业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兼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应按照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1)整地(hm平方米)。

(2)栽植(hm平方米)。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3)幼林抚育(hm平方米/次)。抚育至林木郁闭或达到验收标准。

2.中成林抚育(hm平方米)。

3.次生低产林改造(hm平方米)。

4.森林保护(hm平方米/年)。

(1)护林防火费。包括护林人员经费、防火设施、林道和通讯线路的维修费、扑火费等。

(2)病虫害防治费。

5.营林设施费。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简易设施等费用。

6.良种试验费。指为引进良种进行试验发生的直接费用。

7.调查设计费。指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设计费用。

8.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费用(hm平方米/年)。

9.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当期损益。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场圃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场圃一般应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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