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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确保基金会合法合规接受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的非公募的公益机构。未经基金会准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进行募集资金、接受捐赠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遵循非公募、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捐助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接受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合法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接受超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捐赠。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捐赠应以直接到达基金会基本账户数额为准。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根据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上述入账规定有更新,按照更新后的入账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秘书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一次性捐赠现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款物)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需要入库管理的,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应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库房后,与秘书处指定专人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库房时,秘书处指定的专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收到的捐赠的物资财产,秘书处和财务应做好分类管理,并做好验收登记、领发、保管、检查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基金会每年定期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盘点,秘书处安排人员进行抽盘,并报送盘点和抽盘报告给理事会和监事。

  第十六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与实际需要不符合的非货币受赠财产,基金会应在征得理事会决议通过后予以合法变卖,并将所得存入基金会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以及基金会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或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捐赠鸣谢方式

  1.凡为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将列入基金会捐赠人名册存档(捐赠人不同意的除外)。在学校支持下,将在学校校园网和校刊公布表彰。

  2.根据捐赠金额或等值捐赠的累计金额的大小,将选择授予纪念奖牌及荣誉证书、推荐受聘为校董会荣誉董事等方式予以鸣谢。纪念奖牌及荣誉证书按等级分为“支持广东梅县山东中学教育贡献奖”、“支持广东梅县山东中学教育重大贡献奖”、“支持广东梅县山东中学教育突出贡献奖”以及“支持广东梅县山东中学教育杰出贡献奖”等。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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