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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原则

篇一: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劳动合同的变更

核心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订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而且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且在达成一致协议后,应将变更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安排部分职工下岗,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法履行,这部分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需要同时变更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又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相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法律|教育}网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订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而且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且在达成一致协议后,应将变更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篇二: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解除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解除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

情形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解除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情形。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还可以及时解除: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会责任:十五加五,一不得解除二不得终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不低于原来的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新法还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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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成都会计培训: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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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形式(见表2—

12)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见表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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