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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招标,管理办法,议标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招议标管理办法(201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招议标采购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招议标管理办法

(2016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招议标采购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招议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小组,全面负责招(议)标工作,具体设置及成员组成如下:

(一)领导组

1、领导组构成及成员:

长:董事长

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纪检书记

2、领导组的工作职责

(1)审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

(2)审定采购工作方案

(3)审定采购工作的各项规定、公告或通知;

(4)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或工作机构;

(5)审定中标单位或成交候选人;

(6)研究解决招标工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招标组

1、招标组的构成及成员:

招标组组长:企管部负责人

招标组成员:业务部门、技术部、财务部、安环部、预算小组相关人员

2、招标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拟订招标工作方案;

(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金额的来源及依据;

(3)参加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的调研、考察;

(4)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机构完成招标或采购程序;

(5)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

(6)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

(7)办理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三)监督组

1、监督局的构成及成员:

监督组组长:纪检书记

监督组成员:纪检、工会、党办相关人员

2、监督组的工作职责:

(1)对邀请议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审定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名单);

(3)对违反招(议)标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拟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

(2)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

(3)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承担采购项目的评委工作。

第二章

招议标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根据采购估价金额,采购工作分别采用符合集团要求的采购方式、邀请议标、内部邀请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

第七条

满足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的,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形式),需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招投标小组审批,可按采用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邀请议标、内部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招投标小组审批,可采用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邀请议标、内部邀请议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招投标小组审批,可采取内部邀请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15万元人民币;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低于15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必须经招投标小组批准。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其他本办法没有约定范围及程序的,由招议标招标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组织业务部门进行调研后,经招投标小组批准后办理。

第三章

招议标的职责及程序

第一节

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采购方式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按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流程严格按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节

邀请议标

第十五条

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进行的方式。

第十六条

邀请议标办理程序:

(一)由业务部门提出招议标申请,经招标组审核后报公司招投标小组批准展开工作。

(二)招标组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从潜在议标人库中选择、推荐潜在投标人,为了提高招议标效率,原则上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超过五家。

(三)招标组组织资格审查会议对推荐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监督组、招投标小组审批。

(四)经招投标小组批准,招标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邀请议标。

(五)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邀请招标,邀请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参加。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邀请评委,组织开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招投标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业务部门组织签订合同。

第三节

内部邀请议标

第十七条

内部邀请议标,指由招标组组织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进行的方式。

公司内部邀请议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互分离,即: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和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定标和监督,确定中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内部邀请招标办理程序:

(一)由业务部门提出招议标申请,经招标组审核后报公司招投标小组批准展开工作。

(二)招标组组织经领导组批准成立资格预审小组。

(三)资格预审小组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从潜在议标人库中选择、推荐潜在投标人,同时组织资格审查会议对推荐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监督组、招投标小组审批。为了提高招议标效率,原则上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超过五家。

(四)招标组组织邀请招标,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

(五)招标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三名评委,安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一名评委,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一名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六)招标组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业务部门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

(八)招投标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业务部门组织签订合同。

第四节

竞争性谈判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指组成谈判小组,组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招投标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的办理程序:

(一)由业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招标组审核后报公司招投标小组批准展开工作。

(二)招标组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调研、推荐供应商,或招标组向社会公告推荐,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应在三家以上。

(三)招标组组织资格审查会议对推荐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组织业务部门编制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招标组组织竞争性谈判会议,供应商单独介绍所供产品(服务)的质量、性能、供货(工程)周期、报价及售后服务等,由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六)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业务部门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

(七)招投标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八)业务部门组织签订合同。

第五节

询价采购

第二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招投标小组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的办理程序:

(一)由业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招标组审核后报公司招投标小组批准展开工作。

(二)招标组组织相关部门调研、推荐供应商,或招标组向社会公告推荐,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应在三家以上。

(三)招标组组织资格审查会议对参加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询价、比价过程中,供应商单独介绍所供产品(服务)的质量、性能、供货(工程)周期、报价及售后服务等。

(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业务部门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

(六)招投标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七)业务部门组织签订合同。

第六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单位或部门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办理程序:

(一)由业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招标组审核后报公司招投标小组批准展开工作。

(二)招标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需求进行核实,并组织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三)招投标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四)业务部门组织签订合同。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由公司专家和聘请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入选公司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煤炭、化工、基建工程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中高级专家技术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评标专家库,由公司安环部推荐公司员工或聘请安全环保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委的权利:

(一)接受公司的聘请,担任招(议)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公司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评委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评委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公司可停止其评标活动: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委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评委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公司可取消其评标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招标组组织业务部门根据情况随时补充或剔除。

第五章

潜在议标人库

第三十四条

潜在议标人库的建立,潜在议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三)以往有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六)招(议)标活动中,由纪检小组报经市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不良记录的,方可确定为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潜在议标人库实行动态管理,由招标组组织业务部门根据情况随时补充或剔除。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工程、物资、办公家具、服务项目采购等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招(议)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议)标,逃避本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投标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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