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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天下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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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天下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定稿) 本文简介:协议编号:汇付天下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甲方:(商户)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9楼邮政编码:200233联系电话:021-33323999传真:021-33323830甲方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POS终端信息装机场所类别□多店□单

汇付天下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定稿) 本文内容:

协议编号:

汇付天下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

方:

(商户)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021-33323999

真:021-33323830

甲方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POS

终端

信息

装机场所类别

□多店

□单店

入网引荐方

□合作商

□业务员

%

名称/姓名

附加功能选项

□开放退货交易

□开放预授权交易

□其他______________

终端布放地址:

注:

甲方使用乙方产权POS机具:(1)甲方应按照使用的机具类型及数量向乙方交纳机具押金。标准为:移动POS,押金

元/台;有线POS,押金

元/台。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从甲方处收回POS机具后退还押金。甲方损坏机具的,乙方有权扣除该押金;(2)自机具布放完成的次月起,甲方单个机具每自然月交易总额不满5000元,应当按照每台机具2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机具空置费。甲方连续3个月月均交易额未达到5000元,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3)机具押金、机具空置费的交纳账户为:户名: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0206-0141-7000-9675,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4)甲方应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POS机具。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及其他非机具质量原因而导致POS机具损坏的,甲方应按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如POS机具无法维修需报废或丢失的,甲方应按机具固定资产残值予以赔偿(

POS机具每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按照5年折旧,折旧后POS机具残值为5%

)。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期限自动续展一年,且甲方应提供更新年检的各项证照,依此类推。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刷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如下内容并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所必需的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每天通过乙方的系统进行交易情况查询,在查询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乙方解决。

2.甲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有权通过POS机发起消费撤销或退货交易。如遇POS机或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甲方也可通过乙方系统发起退款。甲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4.对于疑似盗卡交易,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甲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5.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

2.乙方有权依据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开告知后对业务的范围进行调整。

3.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结算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乙方对于甲方与持卡人之间因为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4.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POS收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甲方发生的异常交易,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实前,冻结甲方未结算的资金作为甲方的交易保证金。

6.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退款申请

三、

机具管理

(一)甲方收银人员经过乙方培训后,方可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未经培训的收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甲方人员因误操作导致错账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挪用POS机至非本协议约定营业地点;因违反机具操作指南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如为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甲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三)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甲方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应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并及时与乙方联系。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况,甲方可以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明,以核实持卡人真实身份。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

(六)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七)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否则,甲方需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POS交易时,甲方应证明POS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五、禁止行为

若甲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与交易凭证,停止结算、支付所有清算款项,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乙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甲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三)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四)套现(积分):

甲方与他人勾结,或甲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积分);

(五)洗单: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六)恶意倒闭:甲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八)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

甲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

(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十)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十一)POS违规移机: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商户擅自变更登记经营地址后使用POS机具;同一商户在多家分支机构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十二)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三)国家金融机关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四)甲方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十五)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十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十七)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费用与结算

(一)因交易产生的所有POS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POS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已扣除交易手续费的商户交易款项结算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中。甲方可通过乙方控台查询、处理结算款项。如果甲方一个结算周期的待结算金额未达到人民币500元,则待下一个结算周期待结算金额达到500元时,由乙方完成结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必须结算。甲乙双方就结算金额另有约定的,通过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七、知识产权

(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使用银行卡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本协议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甲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乙方名称、商标、标识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八、不可抗力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或双方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均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乙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九、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相关争议。否则,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十一、终止和效力

(一)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

1.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乙方同意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如本协议条款及有效期与甲乙双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操作指南》

一、

银行磁条卡受理规范

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POS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1、

验卡。消费者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彩照卡,应核实本人身份(性别、相貌等)与彩照卡上得相关内容相符。

2、

核对卡号。联网POS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3、

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4、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

二、

交易单据

1、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1)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由乙方提供认可;

2)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将存根联由交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3)

交易单据上得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2、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三、

银联卡没收处理

1、

甲方受理银联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

1)

联网POS机具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2)

止付名单或乙方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2、

银联卡已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C21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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