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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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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咨询合同》word版 本文内容: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与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对

仙谭

工程

竣工结算审查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查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在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人:(盖章)

人:(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建议,须同时提供给委托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或做出合理解释。对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六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工作联络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职权并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咨询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和更换对委托人代表的委派,撤回和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

第二十四条

咨询人须按本合同的承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投入人员,投入的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相应的资格和能力,需明确具体职责和分工,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保证参与本合同咨询人员的相对稳定,咨询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必须事前提出具备同等资历或更高的人员更换,提前7天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人员不称职时,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该岗位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委托人确认。若咨询人对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委托人仍然要求更换,则咨询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第二十七条

如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增加合适的专业人员,直到委托人认为满足工作所需为止,否则,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人的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由于咨询人更换或调整人员引起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身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施工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询价报价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询价报价管理办法》等。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

竣工结算审查。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施工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技术签证、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等所有相关资料。

咨询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五套书面结算报告、造价分析报告、甲供材及甲定材汇总表。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48小时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因咨询人过错,造成审计成果文件中的审计结果出现误差,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按附加协议条款执行。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委托方提交送审造价后,结算审计的审减额在5%以内时,按送审造价的

2.5‰

收取;

2、审减额大于5%时,5%以内的按送审造价的

2.5‰

收取,超出5%的部分按审减额的5%收取,由施工单位支付;

3、自咨询人提交结算定案报告并经委托人复审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定案报告无异议后当年年底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若委托人或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审查报告有误,误差率超过送审造价的1%,由咨询人负责修正结算报告至合格,余款自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年内付清。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应金额发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根据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就委托人建设的

,委托咨询人进行咨询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1、咨询人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和披露相关本项目造价计价方面的通知、报告、文件、资料等材料和其他信息时,应事先经过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提供和披露,否则咨询人应承担咨询报酬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咨询人仍须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咨询人的结算在确认或定案前

3

日应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出具相关报告,否则咨询人应承担咨询报酬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咨询人仍须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因咨询人的过错,如适用造价计价依据、规范、数据、方法、计算错误、不应当计算的签证重复计算等,导致审计结果出现误差,误差在1%以内的不计违约金,误差超过1%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超过部分的数额的违约金。

4、咨询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咨询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相关工作报告,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天,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咨询报酬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按咨询人已发生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咨询人酬金,造成损失的按实赔偿咨询人损失。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咨询报酬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咨询人仍须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咨询人应退回委托人已支付的服务酬金。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的结算定案造价单体误差率控制在-1%(不含1%);如委托人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二次审计,审计结果同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结果误差率超出1%,由咨询人承担超出部分金额审计费及由此给委托人产生的各项损失。

8、双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以本合同及其附件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送达有关通知和文书的,视为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委托人按照咨询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一经发送亦可视为送达咨询人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9、本合同附加条款与专用条款以及其它条款矛盾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专用条款与其它条款矛盾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附:

1、咨询人信息表

2、咨询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签章):

咨询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址:

址:*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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