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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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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岗位轮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岗位轮换的范围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公司部门间、公司部门

岗位轮换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岗位轮换的范围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公司部门间、公司部门与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之间的轮换。

第三条

各单位安排员工进行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

规划;

2、

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

3、

干部轮换建立在年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干部的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按以下比例安排员工进行轮换:

1、

按现有专业人员数的3%--5%比例进行轮换;

2、

按10%--15%的比例对中高层干部进行轮换。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员工应参加轮换:

第一类

在外协、采购、广告、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资金

结算等关键、敏感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员工。

第二类

大学专科以上,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上进心,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员工,后备干部优先。

第六条

每年12月初,进行下年度的轮换安排。专业人员的轮换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作轮换自我申报表》。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审核,部长审批;经营单位由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每年12月初,人力资源部与各单位拟定本单位参加轮换的关键、敏感岗位人员名单。其中,各经营单位将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

进行轮换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附表二),记录员工的

基本情况、优缺点、轮换期间工作、培训情况,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工作轮换的具体操作按内部调动形式进行,审批手续按内部调动程序执行。

第十条

每年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针对本单位轮换员工的情况,做好轮换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安排轮换的员工,根据其培养方向及集团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其相关工作。向管理

方面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企划、品牌管理、营销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

发展的员工以安排开发、品质管理、设备管理、工艺等工作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安排到市场营销队伍中进行

短期锻炼。

第十二条

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员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轮换。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轮换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轮换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及考核。在符合轮换

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收。

第十四条

参加工作轮换的员工必须遵守新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单位的领导,接受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作为奖惩、培训、晋升、轮换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轮换人员新岗位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其直接主管对其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与轮换员工进行面谈,评价其长处与不足,并商讨改进方案及提出培训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C及以D者,可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安排其调岗、培训或降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集团开发中心应积极对轮换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各方面的素质,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培训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上。

第十九条

由人力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岗位轮换管理体系,负责轮换工作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总部员工轮换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各单位轮换工作的指导与监控;负责对跨单位轮换的审批等。

第二十一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轮换员工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11月底,人力资源部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人力资源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轮换工作总结,接受人力资源委员会的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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