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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监测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以及《山东省“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安全装备管理:1、我矿是低瓦斯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系统或断电仪,并成立安全监测队(组)负责断电仪的维修、使用、管理,确保安全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以及《山东省“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装备管理:

1、我矿是低瓦斯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系统或断电仪,并成立安全监测队(组)负责断电仪的维修、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转。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2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一台悬挂在采煤面的上(下)隅角,并处于常开状态,另一台用于“一炮三检”。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风筒的另一侧距迎头5米范围内,并处于常开状态。

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瓦斯探头,必须每7~10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调校时应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校正。

5、井下瓦斯断电仪(探头)的安装地点:

1)、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布置:

瓦斯探头按图1设置T:

T—采煤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1.0%CH4;

瓦斯断电浓度:T≥1.5%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CH4;

2)、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布置进风巷瓦斯传感器。为保证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区域的瓦斯含量,进风巷瓦斯传感器应布置在甲烷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且风流稳定的位置,如图2。

其报警浓度:≥0.5%CH4,

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0.5%

CH4,

断电范围:被串入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布置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图3设置:

T—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1.0%

CH4;

瓦斯断电浓度:T≥1.5%

CH4;

复电浓度:T<1.0%

CH4;

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按图4设置:

T——进入被串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0.5%

CH4;

瓦斯断电浓度:T≥0.5%CH4;

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

5)、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按图5设置;

T—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T≥0.5%

CH4;

瓦斯断电浓度:T≥0.5%

CH4;

断电范围: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

CH4;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修管理制度

1、应安设安全监控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机电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2、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掘进工作面按装断电控制系统,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性,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

4、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5、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性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

回风巷。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处理故障,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9、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监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

(1)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2)

(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校、校正。

(3)

(3)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修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

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4)

(4)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0、必须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严禁其他人员擅自调校拆开仪器。

11、配置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样。

12、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制度

1、便携式瓦检仪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2、监测仪有专人保管并建立登记台帐,对每台监测仪的正常使用、调校、故障处理等情况逐一记录备案。

3、瓦检仪的使用和调校严格按使用方法要求进行,严禁随意拆卸监测仪或旋动电位器等。

4、经常擦拭.

清扫通气窗内部和监测仪外部的灰尘,保持监测仪的正常使用和清洁美观。

5、监测仪长期不用,应置放于通风干燥处,妥善保管,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每季度对监测仪进行一次充放电,并记录备案。

6、下井跟班干部、

班组长、

放炮员、

流动电钳工,要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对井下密闭等通风设施前进行随时检查瓦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把检测结果以便条形式置入检查箱内。

7、各放炮地点放炮员都要严格使用便携式瓦检仪进行“一炮三检”,并做好记录。

8、各班瓦斯检查员要巡回检查,并对便携式瓦检仪、断电仪探头的数据进行对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报警断电仪管理制度

1、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采煤工作面、有串联通风时,必须按规定安设瓦斯报警断电装置。

2、

2、断电仪应逐台建立台帐,记录断电仪型号、产地、传感器种类、数量、现使用地点、仪器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情况。

3、

3、必须制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仪器,仪器须经常清扫,防止煤灰积聚,探头黑元件罩内的防尘网和粉末冶金罩,要定期用酒精或汽油清洗,以免堵塞。

4、

4、使用期间,须每周调校一次,校准时,须携带密闭气罩,内六角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及新鲜空气及2%的瓦斯气样各一袋,用以校验“零点”和“灵敏度”。

5、

5、安装地点需要改变时,应根据“井下安装,复查和调整”一条重新进行,以保证测量精度.

6、

6、主机的电位器调节杆,电源开关操纵杆,园法兰接线柱及探头的催化元件座都有防爆接合面,使用、维修时须保护好。

7、

7、易损件的更换和仪器的调试,应严格按说明书“使用和维修”一条进行。

8、

下井前应在井上通电检查和调整,进行1--2天的试验运行,正常后方可下井安装。

自救器管理制度

1、自救器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维修。

2、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放回原处。

3、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4、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

5、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

6、自救器不得和易燃品、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

7、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帐、卡、物必须相符。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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