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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及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成教及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成教,实施细则,自考,学士学位,授予

成教及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附件一】西安交通大学文件西交教〔2009〕102号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及有关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9月24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现予印

成教及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附件一】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教〔2009〕102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9月24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成人高教

高教自考

学位授予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继续教育学院分党委,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

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4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交教〔2009〕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

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毕业生要求,成绩优良以上,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四)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平均成绩达到65分,且通过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三门主干课程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确定。

(五)

通过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

因课程考试缺考或成绩不及格而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数,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四门;专升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二)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授予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错授等严重违反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的签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颁发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公布之后。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情况属实,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公函,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颁发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将以下资料及时归档:

(一)通过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的学生名单及成绩;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10年毕业的学生开始实施。原《西安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交教〔2007〕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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