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21-03-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星级,实施细则,柜台,管理办法,参考

(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附件:*银行**分行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和规范我行柜台人员(以下简称柜员)队伍的职业发展通道,全面提升柜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调动柜员工作积极性,根椐总行《**银行柜台人员星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行柜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

(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附件:*银行**分行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和规范我行柜台人员(以下简称柜员)队伍的职业发展通道,全面提升柜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调动柜员工作积极性,根椐总行《**银行柜台人员星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行柜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柜员包括各营业机构从事柜台业务处理的人员(不包括柜台经理、对私低柜柜员)。分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处理中心柜员、派驻票据小组柜员参照本办法实行星级管理。

第三条

柜员实行星级管理。根据评定标准共划分为六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是:见习柜员、一星级柜员、二星级柜员、三星级柜员、四星级柜员和五星级柜员。

第二章

柜员星级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分行遵循“考核为主,兼顾资历”的原则,统一组织对辖内所有机构的柜员进行星级评定。

第五条

各级柜员的数量原则上实行比例控制。其中五星级柜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与星级评定的柜员总数的10%;四星级柜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与星级评定的柜员总数的25%,三星级柜员原则上不超过参与星级评定的柜员总数的35%;单个网点五星级柜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五星级柜员的业务量不得低于全行人均业务量。

第六条

分行原则上为每年组织一次柜员星级评定工作。对于拟从事柜台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星级资格的人员,分行将视客观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章

柜员星级的评定指标

第七条

柜员星级评定的主要指标包括:资历评价(16%)、能力评价(20%)和业绩评价(64%)三项。

第八条

原则上资历评价每年评定一次,能力评价和业绩评价按季度评定,并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作为年度业绩评价得分。

第九条

资历评价(16分)

资历评价主要考察柜员在其他银行和我行柜台相关岗位的从业时间以及学历和金融或经济类技术职称等因素,其中学历最高4分;金融或经济类技术职称最高4分;柜台工作年限最高8分,其中:在我行柜台从业时间的分值按1年1分计算,在其他银行柜台从业时间的分值折半计算。

其中:学历及技术职称的评价标准:

其中:

评价要素

分值

学历

(最高4分)

研究生或双学位

4分

本科

3分

专科

2分

中专及以下

1分

金融或经济类技术职称

(最高4分)

高级职称或一级能手

4分

中级职称

3分

初级职称

2分

取得会计证

1分

第十条

能力评价(20分)

能力评价主要考察柜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等,具体评价指标:

能力评价得分=专业基础知识平均成绩×10%+业务技能平均成绩×10%

专业基础知识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结合我行柜员季度上岗考试进行,考察范围包括国家对金融财会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各岗位应掌握的业务基础知识、基本规定以及总分行行制订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分行从总行业务知识试题库中选取试题,并增加分行特色业务的考试内容,如每周一课及专项业务培训内容。

网点柜员业务技能应包括汉字录入、小键盘传票录入、手工点钞、手工计息四项。

年龄超过40岁或身体处于特殊情况的的柜员可选择不参加业务技能考试,免考项目的成绩按及格成绩60分计算,参加技能考试的按个人成绩与及格成绩两个指标的孰高原则计算。

能力评价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与评价,并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绩评价(64分)

一、网点柜员业绩评价主要考察柜员的“精益服务及十项做法”、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客户评价、主动服务意识等。

1、“精益服务及十项做法”(5分)。包括当班柜台总体行为规范、基础服务规范和岗位行为规范等。分行**服务办应按照总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手册》、《**服务精益管理规范手册》、“十项做法”等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定。根据神秘人暗访结果或分行服务监督检查部门组织检查情况以及日常柜台服务中的表现、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定,检查中发现服务不规范情况按发生柜员每人每次扣1-2分,“精益服务及十项做法”中被总行暗访点名不合格者该项为0分。

2、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39分)。包括柜员业务量、结算质量等情况。分行运营管理部应负责统计柜员折算业务量、后督及督导检查(含外部检查)中发现的差错等情况,对柜员进行评价。

1)柜员业务量(30分)。以MIS系统提供的柜员核心业务量为依据,以全辖柜员平均业务量为基准,具体考核得分如下:

柜员业务量

分值

达到平均业务量300%以上

30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250%—300%(不含)

28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200%—250%(不含)

26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150%-200%(不含)

23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120%-150%(不含)

20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100%—120%(不含)

18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90%-100%(不含)

16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80%-90%(不含)

14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70%-80%(不含)

12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30%-70%(不含)

8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10%-30%(不含)

3分

达到平均业务量10%以下

0分

(1)柜员业务量

个人业务量水平=个人季度实际业务笔数/全行个人季度平均业务笔数×100%

个人季度实际业务笔数=∑(个人业务数×业务折算系数)

支行VIP柜台人员的业务量按照支行柜台员工平均业务量和个人业务量两个指标的孰高原则取值。

(2)备岗柜台经理业务量

个人业务量水平=本网点柜员季度业务总量/全行网点季度平均业务量×100%×X%+个人季度实际业务笔数

X%为柜台经理按本网点柜员人均业务量分配给备岗柜台经理的比重

备岗柜台经理人员的业务量按照支行柜台员工平均业务量和个人业务量两个指标的孰高原则取值。

(3)给予新建支行柜员、新进行柜员半年保护期。保护期内柜员业务量在个人业务量和全行平均业务量30%两个指标中按照孰高原则取值。

(4)驻点柜台人员按所在支行柜员平均业务量计算得分。

(5)各支行应将反洗钱系统分析录入方面的业务量由柜台经理于业务量统计公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业务量调节表上报至运营管理部进行调整。

(6)支行其他不可计量的业务按本网点柜员人均业务量的(1-X%)由柜台经理根据分工情况进行分配,总量不得超过本网点柜员人均业务量(含分配给备岗柜台经理的业务量)。

2)结算质量(9分)。包括后督及集中处理、督导(含外部检查)中发现的差错、退票率等情况,按分项扣分后进行计算。后督检查发现的每一笔严重性差错扣3分,每一笔一般性差错扣1分;集中处理中心发现的每一笔严重性差错扣1分,退票率超过全行平均退票率的网点对公柜员按每超过平均退票率1个百分点的相应扣减0.5分,最高扣3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每一笔扣0.5-3分。

3、客户评价(6分)

客户评价主要考察客户满意度、客户表扬和投诉等情况。分行**服务办应根据客户办理业务后的满意度评价器统计结果、分行组织的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统计、总行95595客服中心收到的客户投诉和分行直接收到的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网点客户意见簿、表扬信等进行汇总统计。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有效投诉一次扣3分;满意度评价器出现非常不满意一次扣2分,出现不满意一次扣1分,出现一般占比超10%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非常满意占比超60%的加1分,如确属客户极端化报复性错评的,由柜台经理查实后出具情况说明交**服务办,由**服务办在全行监控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予以取消。

4、营销服务及主动意识(14分)

主要考察柜台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我行金融产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主动营销服务意识(10分)。考察柜台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的服务意识及营销业务,由各网点根据分行柜台营销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考核柜台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的业绩;同时考察柜台人员主动服务意识,即在向客户服务过程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交流,“多说一句话,多做一点点”,询问客户是否有其他需求,适时推荐关联业务及产品,如网银、手机银行、短信通、信用卡等。该项评分由支行负责人和柜台经理评定。

团队合作精神(4分)。考察柜台人员服从柜台管理和业务需要,服从柜台经理的工作安排、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价。该项评分由支行柜台经理评定。

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业绩评价主要考察柜员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营销业绩及综合评价等。

1、服务规范(5分)

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及办公台面6S现场管理情况、基础服务规范和岗位行为规范等。分行**服务办按照总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手册》、《**服务精益管理规范手册》等规定,对涉及上述内容进行评定。每检查出一项不合规项扣1-2分。

2、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45分)

包括柜员业务量、结算质量等情况,柜员业务量考核占40分,结算质量考核占5分。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统计柜员折算业务量、后督及督导等检查(含外部检查)中发现的差错等情况,对柜员进行评价。

3、营销服务(10分)

主要考察柜台人员考察柜台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的服务意识,根据分行柜台营销管理办法考核柜员向客户营销的业绩。

4、综合评价(4分)

主要考察对网点的服务满意度及团队合作精神。考察柜员为网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表现以及服从管理和业务需要,服从柜台经理的工作安排、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价。由支行或中心柜台经理负责评价打分。

第四章

柜员星级的评定流程

第十二条

柜员星级评定的流程应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柜员星级评定工作应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服务办共同组织完成。其中,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能力评价的方案设计、考试组织和成绩统计、以及业绩评价中“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指标的评价、汇总柜员星级评价结果等工作;**服务办主要负责业绩评价中“精益服务及十项做法”、“客户评价”等指标的评价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资历评价、最终确定柜员星级等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星级评定的计算方法为:

柜员星级评定得分=资历评价得分+能力评价得分+评定前连续四个季度业绩评价的平均得分

对于初次评定星级无法取得业绩评价结果的,可以只依据资历评价和能力评价来确定,但最高只能评定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柜员。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的人员通过柜员能力评价的,在试用期满后可以正式评定柜员星级,试用期满前原则上只能作为见习柜员。

第十六条

柜员为我行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经分行审定,可以提高柜员星级,或在对该柜员进行季度业绩评价时适当加分:

(一)成功堵截金融诈骗案件,并挽回资金损失的;

(二)在总行或金融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竞赛以及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获得总行级或省、部级以上金融系统先进个人、服务标兵等称号,获得分行级先进个人、服务标兵等称号,或年终考评为优秀的等;

(四)发现并报告重大的风险隐患或案件线索的;

(五)对网点经营指标有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奖励的情况。

第十七条

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分行审定,可以取消其柜员资格、降低星级,或在对该柜员进行季度业务评价时适当减分: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错款损失的;

(二)因违规操作受到分行问责的;

(三)被客户投诉,给银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两个月客户满意度低于80%的;

(五)参加能力考试补考不及格的;

(六)其他违反总分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分行可根据上述提高星级、取消或降低星级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柜员的星级及工作岗位。对于需要取消或降低星级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警告期(如一个季度),然后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柜员对考核结果、星级评定有申诉权和复议权,可于接到考核或评定结果后十日内向分行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提出复议申请,分行人力资源部应视情况商运营管理部或**服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并于十日内给出复议结果。

第五章

柜员星级评定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分行按照年度对所有星级柜员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评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分行实施统一的挂星制度,获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称号的柜员要佩戴星级标牌或通过服务评价器等方式在柜台公示星级,接受客户监督。

第二十二条

星级柜员因工作需要从一种柜员岗位调整到另一种柜员岗位时,其柜员星级可保持到下次评定结果产生之前。星级柜员调离柜员岗位时,其原有柜员星级自动取消。

第六章

星级柜员的职务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柜员业务序列职务的聘职参照《**银行业务序列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柜员薪酬纳入分行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柜员星级与柜员绩效挂钩,各星级柜员对应绩效分行将根椐测评情况确定,并确保各星级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第二十六条

网点柜员季度绩效分配原则按照7:2:1比例切分,其中70%与《**银行**分行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考核挂钩,20%与网点平衡计分卡得分挂钩

,10%与《**银行**分行柜台人员营销管理办法》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

柜员每季度的绩效工资由各支行按照该办法,根据分行运营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柜员星级考核排名中的数据(能力评价与业绩评价中的服务质量与效率、“精益服务及十项做法”和客户评价的情况及得分),以及各行根据分行柜台营销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考核柜员的营销业绩等方面综合考核并进行分配,原则上星级考核得分挂钩不低于70%,并将分配方案报运营管理部审核后上报分行人力资源部,由分行人力资源部汇总,直接分配,并执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服务办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9

-

篇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保护条例,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实施细则,测绘,第三届,细则

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本文简介: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根据湖南省测绘学会测绘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的通知和相关测绘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次大赛实施细则。一、执行规范本次比赛包括二项内容:四等水准测量、一级导线测量。执行规范:1、《城市测量规范》(GJJ8-99);2、《国

比赛细则-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终 本文内容:

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省测绘学会测绘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的通知和相关测绘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次大赛实施细则。

一、执行规范

本次比赛包括二项内容:四等水准测量、一级导线测量。执行规范:

1、《城市测量规范》(GJJ8-99);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二、参赛使用仪器

四等水准测量:采用具有符合水准器的DS3光学水准仪(不得使用自动安平仪器)。

一级导线测量:全站仪(精度不高于: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2+2ppm,不得使用带有马达伺服型全站仪)。

三、比赛场地及范围

1、四等水准测量:约1km的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

2、一级导线测量:由已知点和三个未知点组成的闭合或附合导线

四、竞赛内容

1、四等水准测量:参赛组独立完成规定路线的四等水准测量,给出已知高程点,要求在实测水准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未知点并测算其高程,具体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见细则。

2、导线测量:参赛组独立完成规定路线的一级闭(附)合导线测量,要求在闭(附)合导线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未知点并测算其坐标,具体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见细则。

五、实施细则与评分标准

(一)

四等水准测量比赛实施细则

1、测量要求

1)

参赛组(每组4人)独立完成指定路线的四等水准测量,每人至少完成1测段的仪器安置、观测、记录计算工作;

2)

要求在闭(或附)合水准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待定点并测算其高程;

3)

四等水准测量按双面尺法观测,观测时前、后视距离必须读取上、下丝读数计算(上、下丝读数应记录在手薄中),每测站观测顺序按“后-后-前-前”或“后-前-前-后”均可,按规定格式记录。

2、比赛要求

1)

各组独立观测一条水准路线,路线的起始点及待定点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确定,各组现场抽签确定点组。

2)

裁判计时并在观测记录手簿、相关计算表格上签名,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测量过程。

3)

记录必须用组委会发的有盖章的记录手薄,每测段一页。

4)

水准测量各段设站数不限,但每测段测站数必须为偶数。

5)

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应使其中的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大致平行,第三脚(有皮带)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

6)

除路线转弯处外,每一测站上的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尽量接近在一条直线上。

7)

手簿一律用铅笔填写,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洁,不得潦草模糊。手簿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擦,对原始记录有错误的数字与文字,应仔细核对后以单线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更正的数字与文字,并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原始读数的毫米位、厘米位数字不得改动。对作废的记录,亦用单线划去,并注明原因及重测结果记于何处,重测记录应加注“重测”二字。

8)

因测站观测超限,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如迁站后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9)

各组计算出水准路线的高差闭合差及高差闭合差容许值以及待定点的改正后高程。计算表格由组委会提供。现场使用非编程计算器进行计算,提交成果包括外业原始记录手簿和内业计算成果。

10)

计时方法:观测计算时间计时是从裁判宣布开始观测到上交成果资料为止。

3、技术要求

1)

观测按相应的测量标准的要求执行,外业观测中如严重违反相关规则或因违规操作仪器导致仪器损坏的,将取消比赛资格。

2)

仪器的操作应符合要求,水准测量迁站时仪器不需装箱,但测量结束后仪器必须装箱。

3)

不得践踏草坪,如有发生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

严重违反观测程序,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

手簿应记录完整、符合规定。在表头中应标明参赛队名称、组编号、每测段起止点号/名、观测员、记录员等相关信息。

6)

记录和计算按规范执行。计算表中应注明高差闭合差和高差闭合差容许值。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水准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项目

等级

视线长度(m)

前后

视距较差

(m)

任一测段前后视累积差

(m)

黑红面读数之差(mm)

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mm)

闭合路线高差闭合差(mm)

四等水准测量

≤100

≤3.0

≤10.0

≤3.0

≤5.0

注:

L为水准路线长度,以km计。

7)

记录规定:

不得转抄成果,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不得伪造数据,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不得涂改或划改原始读数的厘米及毫米位、不得就字改字、不得连环涂改;

个别测站需要重测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不得用橡皮擦、刀片刮、胶带粘;

字迹清晰工整;

按顺序记录,不得空栏;

手簿不得空页、撕页。

8)

各参赛组独立作业,不允许故意妨碍或阻挡其他参赛组的观测,经劝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评分标准

以参赛组完成作业的速度、质量评定成绩,其中速度占30%,成果质量占70%。

1)

时间:满分成绩为30分,以各组有效完成时间为准(以分钟计)计分。

计算方法:设该项成绩满分为30分,所有参赛组中最短完成的时间为,最长完成的时间为,各组成绩(时间计为)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如未按规定进行轮换,每违反一段在中扣2分。

2)

观测质量:满分为44分。

测站限差及计算考核(16分):以技术要求中所列项目为考核对象,符合规范规定限差为合格,每超限一处扣2分,计算错、漏一处扣1分(与计算错误数据相关联处不再扣分),扣完为止。

记录规范性(16分):考核项目包括记录工整、符合记录规定,计算准确等。一般情况下,中丝读数观测值不得改动厘米、毫米位,米、分米不得连环涂改,违反一处扣2分(涂改不规范者,每处扣1分);每测段要求计算检核,但在记录末页检核栏内可不做总检核,计算检核应包括视距计算检核、黑面高差计算检核、红面高差计算检核和高差中数计算检核,缺一项扣1分;原始记录第1站备注栏内应标注前后尺尺常数,若缺项扣1分;原始记录首页表头信息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每一测段测站数为偶数(8分):违反一段扣2分,扣完为止。

三脚架安置(4分):脚架架设方向不对(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大致平行,第三脚(一般有皮带或背带有皮带)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每测段扣1分,扣完为止。

3)计算成果:满分26分。

①水准路线(外业成果)闭合差(10分):若闭合差满足限差要求,则得10分;若闭合差超限(含计算错误),计算成果分记为0分。如闭合差超限,不能参加团体奖评定。若闭合差满足限差要求,要求以水准路线长度进行闭合差调整分配,若不按此进行计算则此项得分减少2分。

②路线待定水准点的高程计算(6分):计算错、漏1处扣1分;辅助计算(2分):未注明高差闭合差、高差闭合差容许值的各扣1分;绘制略图(2分):略图中标注路线走向、测点点名及各测段观测信息(高差、路线长度或测站数)不完全的应酌情扣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③高程检查(6分):求得的待定点高程与已知值比较,高程差值不得超过±2cm,每超限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④计算表表头信息填写应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从计算成果总分中扣除。

(二)一级导线测量比赛实施细则

1、测量要求

1)

参赛组(每组4人)独立完成指定导线的全部观测,每人至少完成1测站的仪器安置、观测、记录计算工作;

2)

必须采用三联脚架法,每组只能使用三个脚架。

3)

要求经过3个指定的未知点并测算出其平面坐标。

2、比赛要求

1)

各组独立观测一条导线,路线的起始点及待定点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确定,各组现场抽签确定点组。

2)裁判计时并在观测记录手簿、相关计算表格上签名,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测量过程。

3)

计时裁判计时,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

4)

记录必须用竞赛组委会发的有盖章的记录手薄,每测站一页。

5)

手簿一律用铅笔填写,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洁,不得潦草模糊。手簿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擦,对原始记录有错误的数字与文字,应仔细核对后以单线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更正的数字与文字,并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对作废的记录,亦用单线划去,并注明原因及重测结果记于何处,重测记录应加注“重测”二字。原始读数分位、秒数不得改动,如有错该测回重测。

6)

各组计算出导线点的坐标,计算表格由组委会提供。到指定地点进行内业计算,提交成果包括外业原始记录手薄和内业计算成果。计算表中必须注明角度角闭合差及允许值、坐标闭合差、相对闭合差及允许值。

7)

计时方法:观测计算时间计时是从裁判宣布开始观测到上交成果资料为止。

3、技术要求

1)

观测按相应的测量标准的要求执行。

2)

仪器的操作应符合要求,严重违反观测程序的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3)

迁站时仪器制动螺旋完全松开且必须装箱,仪器、脚架、基座棱镜等应随身携带,如有违反,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

不得践踏草坪,如有发生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

记簿应记录完整、符合规定。在表头中应标明参赛队名称、组编号、每个测站点号/名、观测员、记录员等相关信息。

6)

记录和计算按规范执行,导线测量基本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导线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等级

水平角(测回法)

水平距离

方位角闭合差

(″)

导线相对闭合差

测回数

一测回内2C较差

测回

较差

测回数

一测回

读数较差

单程测回间较差

一级

2

18″

12″

2

5mm

7mm

注:1、各条边水平距离只需单程观测;

2、水平距离观测1测回是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4次

3、表中n为测站数

5)

记录规定

不得转抄成果,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不得伪造数据,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原始读数不得涂改分及秒位、不得就字改字、不得连环涂改;

个别测站需要重测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说明重测记在何处;重测记录时应予注明。

不得用橡皮擦、刀片刮、胶带粘;

字迹清晰工整;

按顺序记录,不得空栏;

手簿不得空页、撕页。

6)各小组独立作业,不允许故意妨碍或阻挡其他小组的观测,经劝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评分标准

以参赛组完成作业的速度和观测质量评定成绩,其中速度占30%,成果质量占70%。

1)

时间(速度):满分成绩为30分,以各组有效完成时间为准(以分钟计)计分。

计算方法:设该项成绩满分为30分,所有参赛组中最短完成的时间为,最长完成的时间为,各组成绩(时间计为)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如未按规定进行轮换,每违反一站在中扣2分。

2)

观测质量:满分为44分。

外业观测要求:

测站限差及计算考核(20分):以技术要求中所列项目为考核对象,符合规范规定限差为合格,每超限一处扣2分,计算错、漏一处扣1分(与计算错误数据相关联处不再扣分),扣完为止。

记录规范性(20分):记录工整、符合记录规定,计算准确等。水平角观测不得改动分、秒值,度、十分不得连环涂改;距离测量不得改动厘米和毫米,不得连环涂改,违反一处扣2分(涂改不规范者,每处扣1分);原始记录首页表头信息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三联脚架法观测(4分):每违反1站扣1分,扣完为止。

3)计算成果:满分26分。

导线测量(外业成果)闭合差(10分):若任一闭合差(角度闭合差、全长相对闭合差)超限,计算成果分为0分;若闭合差满足相应限差要求,则得10分。任一闭合差超限,不能参加团体奖评定。

导线平差计算(6分):表格中每错漏一处扣1分;辅助计算(2分):未注明角度闭合差、角度闭合差容许值、各坐标增量闭合差、导线全长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的酌情扣分;绘制略图(2分):略图中标注坐标北方向、测点点名及各测站观测信息(角度、边长)不完全的应酌情扣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坐标检查(6分):求得的导线点坐标与已知值比较,坐标差值不得超过±5cm,每超限一处扣2分。

④计算表表头信息填写应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从计算成果总分中扣除。

六、其它注意事项

1、采用HB~3H铅笔记录。

2、爱护仪器设备。

3、按时到检录处检录、抽签、领用记录计算表格(因测站返工较多造成手簿不够用时可向当值裁判申领,造成的时间延误计入比赛时间),迟到10分钟者取消参赛资格。

4、按抽签指定顺序观测,如不服从指挥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水准测量结束时可计算高差闭合差、导线测量结束时可计算角度闭合差,如超限需要返工重测的,应立即执行,但总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若超时应立即终止比赛。

6、观测计算取位规定:

水准测量:上、中、下丝读数为4位数(最后1位数为毫米数,不足位的以“0”补足),高差观测值或计算值、改正后高差值、待定点高程值以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高差闭合差、高差改正数以毫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

导线测量:距离观测值及计算值、坐标增量计算值、坐标计算值以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坐标增量改正数以毫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方向观测值、角度观测值(计算值)方位角中的分、秒采用2位整数记录和计算,不足2位的以“0”补足,角度闭合差、角度改正数以秒为单位。

附表1

四等水准测量手簿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观测日期*年*月*日

观测者

测自

仪器及编号

记录者

下丝

下丝

标尺读数

K+黑

高差

中数

上丝

上丝

后距

前距

视距差d

∑d

(1)

(4)

(3)

(8)

(10)

(14)

(2)

(5)

(6)

(7)

(9)

(15)

(16)

后-前

(11)

(12)

(13)

(17)

(18)

后-前

后-前

后-前

后-前

后-前

后-前

检核

16

附表3

导线测量手簿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观测日期*年*月*日

测站点号

观测者

记录者

一、水平角观测

测回

目标

盘位

度盘读数

°

半测回角值

°

一测回

平均角值

°

各测回

平均角值

°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盘左

盘右

二、水平距离观测

目标

测回

盘位

观测值

m

一测回平均值

m

各测回平均值

m

附表4

水准测量计算表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计算者

检查者

计算日期*年*月*日

测段距离

(m)

观测高差

(m)

高差改正数(mm)

改正后高差(m)

高程

(m)

辅助计算:

略图:

附表5

导线近似平差计算表

参赛队名称

组编号

计算者

检查者

计算日期*年*月*日

水平角

角度改正数

方位角

水平距离

°

°

(m)

(m)

(mm)

(m)

(m)

(mm)

(m)

辅助计算:

略图:

    以上《(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参考)柜台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