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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日期:2021-02-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本文关键词: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本文简介: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本文内容: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该文件下发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考虑纳税人购进或自制了不易划分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避免纳税人的损失,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时限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暂时处理措施。如安徽省国税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线访谈中答复纳税人的口径如下:(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设施进行界定,区分其属于动产或不动产;(2)对界定后明确属于动产或者可能属于动产的,可按规定的认证、抵扣时限,由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界定后明确属于不动产的,一律不得准予其认证、抵扣;(3)认真记录或备案可能属于动产且纳税人已认证、抵扣的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并加强对其跟踪监控,待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下发后,再对照规定逐一审核此前已认证、抵扣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情况,发现有按新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的,应及时追缴税款。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第“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

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系列财税政策,不仅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政策,还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内容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税务官员提醒企业,不要把眼睛仅盯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所有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优惠。正像沈阳好利来食品厂财务经理阕兴业所说的那样,虽然企业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中获得优惠不多,但却可以从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获得好处。

当然,企业在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方法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是否可能。由于加速折旧会导致企业近年的税前利润减少,影响公司业绩,需要慎重考虑。中捷机床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杨杰女士说:“公司目前效益很好,每年需要缴纳不少企业所得税,按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抵掉一部分税前利润,减轻税负。但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税前利润减少会影响股票价格,不能仅考虑税收上的得失。”大连石化财务处门处长说:“公司隶属于中石油总公司,同样是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总公司决定,有的还要报财政部批准。总公司内部的各公司都执行统一的折旧政策,不能对东北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对其他地方公司按通常折旧政策处理。”

二是是否必要。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作用是增大前期扣除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从而减少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不利,减少了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税利益。

一些税务官员还提醒企业,由于新政策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准备通过组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获得退税的企业有重大影响。这些企业需要认真测算退税和增量抵扣之间的差异,再决定更好的投资方向。

“增量抵扣”有筹划空间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出台后,一些财务人员开始琢磨如何把增量做大,以最大限度地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准备采取购进固定资产暂不开发票、取得发票暂不认证等手段,希望把增量做大。税务官员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今年采取这些手段没必要。《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税务官员介绍,2004年采取退税的办法,即企业在7月1日以后通过购进、自制等方式取得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不进行抵扣,而是在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给企业,退还税额不得超过2004年比2003年新增的应缴税额。在计算2004年应缴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因此对今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采取暂不开发票、取得发票暂不认证方法,对2004年增值税增量没有影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在企业有足够多增量的前提下,还可以及时获得退税;即使增量不够或没有增量,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抵扣,与暂不开票、认证效果一样。税务官员还提醒企业,在7月

1日~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应尽快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官员也指出,在明年正式实行抵扣办法后,通过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从而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则会有一定的效果。因为明年实行“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企业在新增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减轻企业税负。

一些企业认为,在采取“增量抵扣”办法下,老企业通过设立新企业,并由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交老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在新企业抵扣,可以避开“增量抵扣”的限制。税务官员认为,这种方式应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新企业也必须通过认证,能够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其次,新企业要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样需要有新增增值税税额,虽然新企业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低,但产生的新增增值税税额也不会太多;第三,购进固定资产交老企业使用的方法必须合适,是租赁还是无偿使用,租赁会涉及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负,无偿使用则会带来关联交易问题,必须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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