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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各环节实施细则

日期:2020-10-1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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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各环节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各环节实施细则榕外院〔2005〕66号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细则,作为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第二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各环节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程各环节实施细则

榕外院〔2005〕66号

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细则,作为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有: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

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1.必须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专业目标的确定应努力体现学院和专业特色。

2.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健康的关系。要培养学生成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3.必须深化教学改革,不断优化课程结构,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一个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都要有合适的比例。在课程与课程之间,要注意“纵的顺序”和“横的联系”。

4.必须合理地安排课程门数和分配教学时数,以保证学生知识结构合理和教学质量达标。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提出制定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由系主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要保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稳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定时期内不做大的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修改,应由教务处与系(部)主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

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它是编写教科书和进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编制和执行好教学大纲,对于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

第八条

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教学小组)组织教师编写。编写教学大纲要以专业的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贯彻“必需、够用”的原则,科学地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层次要求明确,注意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第九条

教研室(教学小组)编写的教学大纲,经系部领导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后统一印发执行。

第十条

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备课。在完成教学大纲所要求的教学内容讲授的基础上,鼓励教师适当补充专业的新进展、新内容。

第十一条

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法要求,以简洁明确的文字,系统地阐述一门课程的知识,它既是学生学习的专用书籍,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材的基本要求

1.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针对性、适应性。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范围、顺序、以及所要求的深度,而且还应考虑与其它课程的关系,避免遗漏、重复等现象。

2.教材必须用通俗、明确的文字来叙述;要有严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要有统一的体裁;论点的阐明,要有逻辑说服力。要有充分的论据、适量的例子、逻辑的论证,便于学生抓住重点,加深理解。

第十三条

教研室(教学小组)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编写校本教材,应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高职高专校本教材的编写应与企业实际紧密联系。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教材按时供应,教研室(教学小组)必须按《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制度》予以办理。

校历、教学任务通知书、课程表与教学进度表

第十五条

校历是全校师生教学与工作的日程表。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于每学期期中编制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

第十七条

下一学期的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和教学任务书在学期结束前编制完成。课程表内容有:学生专业与班次;课程名称(包括理论课、实验、实训或实习课);授课时间、地点、周次、起止日期和必要的说明。课程表下发后,未经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八条

下一学期的教学进度表由课程负责人根据校历、教学任务书和课程表于新学期开始前编写完成。教学进度表内容:周次、月、日、星期、节、班、授课内容、教师(职称)、教学方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部主任批准签字后严格执行。执行情况,列为该学期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教学小组)负责人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做到: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严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几方面都得到提高。

2.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为人师表。

3.热爱学生,对学生有高度的责任感,关心学生成长,鼓励学生进步;能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考试等,均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不放弃原则;对少数学生的不正当要求和违纪行为,不姑息迁就,公正无私。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凡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5.勤于进取,精于业务。教师要具有勤奋刻苦的进取精神,坚持不懈地学习,专心致志地掌握教学所需要的知识技能。

6.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按培养目标和课程基本要求及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教学的直观性,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7.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要点、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规范的教案。

8.同行之间,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切磋学问,交流经验。

备课和教案

第二十一条

备课是讲课的起始环节,是教师取得满意教学效果的先决条件。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1.学习和掌握教学大纲的全部内容。

2.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明确所教章节的内容在本专业及整个专业培养中所处的地位;了解本章节的内容与其他章节以及其他专业之间的关系。然后确定本章节在讲课时的深度、广度及讲授范围,突出重点,注意难点,力求少而精。

3.阅读参考资料。备课时,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还必须阅读同类的其他教科书与自己讲授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综合各家的论点,充实补充教材之不足,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4.切实了解教育对象。备课时,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5.选择科学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因此,选择教学方法要注意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要因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对象而异,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二是要符合教学规律,遵循教学原则,体现科学性、应用性。“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每个教师都应根据自己面对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采用一种最适用的教学方法。

第二十二条

教案是教师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具体教学方案。

1.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授课对象、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进程(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及教具等。其中,教学重点是指为了达到确定的教学目的而必须着重讲解和分析的内容;教学难点是就学生的接受情况而言的,学生经过自学还不能理解或理解有困难的地方,即可定为教学的难点。

2.教案是上好一堂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教师参加教学均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编写教案。不同版本教材需编写不同的教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性讲课或试讲是正式上课前的一次模拟授课。无论理论课还是实验课,首次任课助教、新开课教师、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都必须按正式上课的要求进行试讲。试讲由系部负责人主持,全体教师参加评议。教研室应备有专门用于试讲的记录本,每次试讲均应做好包括试讲时间、参加人员和评议意见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集体备课可以集思广益,解决疑难,交流教学经验,提高讲课质量;同时,也是培养师资,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一种方法。集体备课制度和内容由各教研室(教学小组)自行制定。教研室(教学小组)应备有专门用于集体备课的教研活动记录本,详细记录每次集体备课的时间、参加人员及内容。

课堂讲授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

1.按规定携带教材、教案及有关教具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教室。

2.应按既定的教案进行,各章、节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明确。

3.讲授要保证科学性,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防止“照本宣科”。

4.讲授要有系统性,做到重点突出,循序渐进。

5.讲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既要说明一定的理论是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产生的;又要说明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引导学生应用理论去解决实际问题。

6.讲授要有高度的思想性。教师要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过程中,达到教书育人的教学目的。

7.讲授要有艺术性。教师授课必须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达到规范、清晰、简练、准确、生动;板书、板图布置合理,标题明显,书写工整;能适当地利用各种教具。

8.教师应做到穿着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9.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也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六条

见习助教和助教在担任过实验、实训(或实习)课等教学环节之后,效果好方可安排试讲。试讲前要写好教案、讲稿,经指导老师审查后,在教研室(教学小组)进行试讲。试讲通过,方能讲课。

第二十七条教研室(教学小组)要安排教师互相听课、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努力提高授课质量。

实验课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其目的为:

1.巩固和加深理解讲授过的某些理论知识;

2.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3.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的组织与要求:

1.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实验内容,编写实验指导,明确实验课教学的具体目的与要求,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法。

2.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日历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不得任意临时增删或改变。

第三十条

实验课的教学要求:

1.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包括预实验),每次实验要注意精讲多练,重点讲清实验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实验效果。

2.实验过程中,教师和教辅应不断巡视并指导,随时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和科学作风,注意启发诱导,避免包办代替。

3.对学生的实验训练,必须严格要求,注意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肃静、整洁、正规、有条不紊的工作习惯。

4.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在下次实验课时详细讲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实验课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成绩。比例大小可根据实验时数由教研室(教学小组)确定。

实训教学

第三十二条

实训是各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实训、实习大纲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实训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1.全院的实训工作由教务处协调与管理,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2.教务处负责统筹全院各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实训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修)订;监督系(部)实训过程实施情况和实训效果;负责组织对各系(部)实训教学检查评估,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3.系(部)根据实训教学规章制度拟定实训大纲和实施计划等教学文件,确定本系(部)的实训经费预算,负责组织实训过程的具体实施;收集、汇总本系(部)各专业实训教学文件及资料,并送交教务处一份。

第三十四条

实训教学的教学实施与要求

1.实训指导教师应按大纲要求,会同实训、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出结合实际情况和切实可行的详细的实训计划,编写实训指导书。实训计划和指导书经系同意后送教务处一份。

2.实训含课堂教学和现场教学。课堂教学包括介绍实训、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及有关规定,讲授与实训有关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与专门知识,以提高实训效果。现场教学,要求学生尽可能参与实训的实际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完成实训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督促学生记好实训日记,指导学生撰写实训报告,及时检查学生实训任务完成情况。

3.计划中单独安排的实训应单独考核和评分。按照实训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训计划所规定的全部任务,提交实训日记和实训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实训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训日记、报告、考核情况,学生的组织纪律、学习、劳动态度和实训过程中观察、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评定,按五级制记分。实训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允许补做一次,补做实训由系(部)安排,费用由学生自理。

4.实训成绩应在实训结束后一周内及时送交一份给教务处。

专业实习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实习,在这里是指毕业实习。其目的是巩固和加深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掌握,训练专业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系(专业)要按实习的特点与要求,制订毕业实习计划和毕业实习大纲,编制毕业实习手册(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日程和考核办法等),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于实习前印发给师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系(专业)要选择好建设好实训基地并选聘好实习指导教师。地点的选择,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前提下,贯彻基地就近的原则。指导教师应由有指导实习经验、业务熟悉、思想好、工作负责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要求及有关规定。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到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第三十九条

毕业实习前,各系应对学生进行动员,讲清实习的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实习结束时,系(部)组织带教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进行教学总结。毕业实习必须善始善终,按计划进度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结束。

辅导和答疑

第四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

1.辅导是老师面对面帮助学生自学的一种必要方式,通过质疑、答疑等形式,继续启发学生的积极思维,以达到对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

2.辅导需进行准备。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设想如何解疑、如何指导的方案,做到胸有成竹。

3.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也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对一些提问欠主动、思维力较差的学生,教师要进行质疑,并多加个别指导。

4.辅导工作要协同配合。设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了解课堂教学进程,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意见;合班上课的基础课主讲教师也要担任一定的辅导任务。

批改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各门课程都应根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

第四十四条

每次作业应评分登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1/3以上者,应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

学业成绩检查与评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是高等学校培养专门人才的质量检验。教师和学生都必须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这一检验,认真地按照《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与标准来做好这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检查方式:平时检查、考查与考试。

第四十七条

通过平时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现学生知识和能力上存在的问题和缺漏,及时补救。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占70-80%。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四十八条

考查:是对学生非主要课程或次要课程学习情况的总结性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见习、实习)、实训、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评定。考查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考查应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四十九条

考试:是对学生主要课程学习情况的总结性评定。考试方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实验或实践操作测验等,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要求,把好命题质量关。

第五十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五十一条

每门课程考试、考查完毕,须在三天内将学生成绩报给学生所在系。

第五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完毕,应对试题质量和学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建设好题库。

教学检查与总结

第五十三条

教学检查是提高教学质量,督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执行,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系(部)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每学期教务处要对各系(部)进行不同形式的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教学组织和领导、教学秩序和学习纪律、教材选用和编印情况;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3.所授课程(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要求,有何经验教训;

4.教学改革和学生能力培养等教与学方面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检查方式可采取:查岗、听课、深入教研室(教学小组)、学生中了解情况,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等。检查后应有小结,以便及时交流经验吸取教训,并向教务处处长汇报。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教研室(教学小组)要对本学期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分析,以及教学中的经验、问题和体会、建议等。总结应抓住重点,实事求是,并对在教学过程中体会较深、经验较多的方面进行专题总结。

教学研究

第五十八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部)、教研室(教学小组)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十九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思想、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专业方向、课程结构、教材、教学方法、质量评估、学生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培养等。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篇2: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福州市,实施办法,经济发展,总部,鼓励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文简介: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文内容: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

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

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

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

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④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3、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市、区的分享部分,按奖励金额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4、扶持金融服务业总部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12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0〕225号)等政策实施。

5、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以及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等后续管理费用,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考核奖励等,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总部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申报、审批、拨款等程序,另行制定办法。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8〕198号)同时废止。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

3、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篇3:福州市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筹备会精神汇报

福州市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筹备会精神汇报 本文关键词:福州市,筹备会,汇报,第十三届,精神

福州市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筹备会精神汇报 本文简介:福州市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筹备会精神汇报时间:2010.9.1地点:福州市教育局与会:市教育局、市县语委办领导,各市示范校语委办负责人等近100人。议程:一、福州市教育局郑副局长讲话。(略)1、推普周时间为:9.12——9.182、本次活动口号为: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二

福州市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筹备会精神汇报 本文内容:

福州市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筹备会精神汇报

时间:2010.9.1

地点:福州市教育局

与会:市教育局、市县语委办领导,各市示范校语委办负责人等近100人。

议程:

一、

福州市教育局郑副局长讲话。(略)

1、

推普周时间为:9.12——9.18

2、

本次活动口号为: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二、

市语委办负责人布置工作。(详)

1、百度搜索“福州语言文字”,其中有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福州语言文字”中有关“中华颂”网页每个师生点击一次。

2、推普周中开展四个“一”活动。

①每个语文教师上一堂经典作品赏析课。(语文)

②以班级或少先队名义,开一次“诵读经典,爱我中华”的主题会。③走出校门,组织一次“中华颂”进社区活动。

④每个学校举行一场“学校诵读高手”大赛。

3、区县语委办活动。

①每县送一名教师参赛视频。单独刻录一张DVD光盘(WMV

或AVI格式,时长不超过4分钟,包括个人约35秒的自我介绍。可配背景音乐,开始字幕可写上所在学校及自己姓名,视频资料画面和声音要求稳定、清晰,并请保留视频资料的WMV

或AVI信号以备用。大赛诵读以传统和红色经典诗文为主,可在《中华经典诗文诵读读本》中选取,表现形式不拘一格。学校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公章,于2010年9月23日报送福州市语委办,联系人:叶雯芸,电话:83350693

83300602)

4、市语言文字示范校都要参加申报省中华颂试点学校活动,具备条件的可申报省级语言文字示范校。

5、推普周悬挂标语。(口号等字幕滚动播出,标语牌做好,走廊过道等宣传栏出刊,具体在文件附件第四页。)

6、社区小分队活动。学校不少于10队(5—6年级为主,每队送发相关的宣传材料不少于100分,并留下图片资料。)

7、到时市语委办将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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