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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细则

日期:2020-08-2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仓库安全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安全管理,仓库

仓库安全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细则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加强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确保物料及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仅适用于中央空调事业部顺德工厂财务物资仓库。2、引用标准无3、定义无4、管理办法4.1外来人员管理4.1.1外来人员进入仓库现场必须是有业务往来的且佩戴工厂发

仓库安全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确保物料及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物资仓库安全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仅适用于中央空调事业部顺德工厂财务物资仓库。

2、引用标准

3、定义

4、管理办法

4.1外来人员管理

4.1.1外来人员进入仓库现场必须是有业务往来的且佩戴工厂发放的有关证件,否则禁止进入物资仓库现场;如需进入现场必须经过仓库业务接洽人员同意,并在门口登记处登记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处理完之后要及时离开仓库现场,不得逗留,更不得做与业务无关的事;违者报事业部安委会通报处理;

4.1.2在非仓库正常上班时段内,非物资人员需进入仓库现场,需到安全员处出示厂卡进行登记并经准许方可进入;

4.1.3各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违反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工作交割;更不准允许外来人员在现场无事逗留或者休息,违者仓库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4.1.4外来施工、设备检修人员必须到5号厂房大堂保安处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厂牌,并在仓库登记后方可入内;进入现场后要服从仓库管理人员的管理;

4.1.5清洁人员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仓库区域;

4.1.6各个部门业务往来的同事必须根据部门要求整齐穿好厂服和佩戴好厂卡。违反规定未佩戴厂卡进入仓库的,一经发现将直接“请”出仓库现场,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进行通报处理。

4.1.7各班组必须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仓库管理人员的主人翁和防盗意识,做好安全相关工作;

4.1.8全体物资人员有维护仓库财产安全的责任,每个仓库人员都要对安全工作引起充分重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汇报给安全员,因不报而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4.1.9进入仓库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通知物资安全员,并按照厂纪厂规做好文明施工。违反施工纪律的上报安委会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4.1.10安全员每月会根据仓库管理情况进行违规外来人员进入仓库演习,以检验各仓库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力度,根据结果通报并奖惩;

4.2物资财产管理

4.2.1.物资仓库现场所有设施均需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管理,并且按目视化管理要求进行标示;

4.2.2.物资财产不可放置与仓库外边或者无法监管的地方,一切物资财产必须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

4.2.3下班时各仓库只准留一门进出,其它门进行关闭上锁,现场必须有人留守值班,直至其它员工进入现场,严禁使仓库处于无人监控状态;

4.2.4仓库各门钥匙必须处于受控状态,明确责任,严禁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2.5夜晚要保证仓库现场照明,保证仓库现场一目了然,不存在阴暗死角;

4.2.6放假期间所有贵重办公用具(电脑打印机等)、物资、叉车等要集中统一进行安全存放,需要上锁的必须进行上锁管理并备案,以供能随时核查;

4.2.7仓库不能有账实不一致的物资,多余物料必须及时清退,禁止多余物料留在生产现场,报废物料及时清退,贵重报废物料需集中存放并及时申请报废;

4.2.8仓库有贵重物资清退出厂需提前知会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过程进程;

4.2.9仓管员在对口交接外协厂进行收发清退等业务时必须逐单完成,确认并监督外协人员离开现场后方可进行其它业务工作;

4.2.10仓管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收发货,严禁无单发货,严禁超需求收货,超需求所收货物物资仓库不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如有丢失仓管员个人负责;

4.2.11仓库现场不代管与物资仓库无关的物料,发现无关物料将对其进行无主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4.2.12仓库现场只允许物流和仓库叉车通行,其它一切车辆禁止入内;

4.2.13安全员每月不定期根据各仓库情况实施防盗演习,并根据演习结果实施奖惩;

4.2.14安全员每月不定期对仓库贵重物资进行抽查,根据结果进行通报;

4.3假期安全管理

4.3.1仓库放假须安排人员现场值班,且必须是指定的专门的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不可安排盘点、临时加班等人员等临时负责现场安全,且值班人员必须有较强责任心;

4.3.2长假(三天以上)须安排专职现场值班人员,由仓库统一提调安排,统一备案管理,并且形成交接班纪录,确保长假期现场24小时处于安全监控状态,保证现场物资及其他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

4.3.3安全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段,必须每隔30分钟要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一次,在巡查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保护自我人身安全;

4.3.4在值班期间遇到可疑或陌生人时,要及时反馈到相关安全值班负责人或事业部保安;

4.3.5对于假期安排了现场值班人员,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被盗事故的发生,对值班失职人员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4.3.6对于下班及假期未关闭责任区域门窗,对于区域第一责任人处于50元每次罚款;

4.3.7值班人员严禁在现场上网、玩游戏、看电影,必须在现场巡查值班,违反者负激励50元/次;

4.3.8值班人员严禁在值班过程睡觉,晚班值班人员中休时休息和吃宵夜必须轮换。值班区域不能出现无人值班现象,违反者负激励100元/次;

4.4技改施工安全管理

4.4.1技改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公司或部门相关人员培训,强调相关的安全、行为、纪律等注意事项方可在物资仓库管辖的区域进行技改施工;

4.4.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厂卡才进入施工现场;

4.4.3施工人员建议统一穿着施工单位发放的工作服进行施工;

4.4.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4.5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戴安全带、安全帽等)才能进行高空进行作业;

4.4.6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能在没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在高空行走;

4.4.7技改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按物资仓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休息区休息,不能随意在非施现场走动或休息;

4.4.8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上岗证才能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4.4.9使用电焊、钎焊、切割机、打磨机等危险工具、设备进行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关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作业;

4.4.10需要动火的项目必须取得事业部动火协议协议并交仓库安全员确认方可进行动火;

4.4.11技改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物资仓库安全员及各主管的管理;

4.4.12技改必须由分厂指定人员监控下才能进行施工操作。

4.5立体货架安全管理规定

4.5.1由安全员定期对货架进行安全点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封存停用;

4.5.2任何人员出入立体货架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

4.5.3严禁攀爬货架。

4.5.4立体货架每格货位限重3000KG,司机在上货时物品重量不能超过单位标准承重;

4.5.5立体货架上严禁使用非货架专用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破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周转器具;

4.5.6叉车工在立体货架进行升降操作时,仓管员必须与叉车司机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

4.5.7禁止叉物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4.5.8立体货架上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禁止物品超出、倾斜悬挂等,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避免物品掉落发生安全事故;

4.5.9立体货架上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放置易跌落、易破碎、易挥发等物理或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物品;

4.5.10立体货架使用区域的叉车司机必须是定人、定车、定岗,严禁非定岗人员随意使用叉车叉取货物;

4.6叉车管理

4.6.1机动叉车应由指定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需经仓库主管同意),严禁无叉车证人员驾驶;

4.6.2机动叉车在仓库内应在指定通道上行驶,不得在仓库各物料区域内横向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班后除仓库叉车外,其他叉车严禁放在仓库内;

4.6.3手动叉车严禁乱放,外协厂手动叉车锁在仓库手动叉车停放区。物流领料员拉手动叉车领料时,随手将叉车带到各区域内,不得占用主通道,领完物料将叉车及时拉出仓库,不得停放在仓库内;

4.6.4叉车行驶过程中,转弯或车前有人时必须鸣喇叭、刹车,如有客户参观必须减速或停车,礼貌先让客户通行;

4.6.5叉车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填写好保养记录,安全员不定期的对保养记录进行检查;

4.6.6严禁叉车专车私用、叉车代步,严禁将叉车随意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帮外部门、外协叉送货物,情况特殊需经主管同意,并知会安全员进行监督;

4.6.7机动叉车严禁带人作业,特殊情况要经安全主管同意;

4.7奖惩细则

4.7.1违反规定进出仓库现场的,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4.7.2现场检验或领用过的物料不归位、摆放不整齐,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3供应厂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佩带相关厂商标识(或厂卡)的,将处以50元/人罚款;

4.7.4值班人员违反仓库门窗灯的管理规定,将对相关人员处于50元罚款;

4.7.5违反规定动用、移动、损坏仓库内物料、标识、存卡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6攀爬立体货架的,将处以200元/次罚款;

4.7.7违反规定取用物料的,将处以200元/种罚款;

4.7.8未经许可使用驾驶机动叉车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无证驾驶的,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4.7.9叉车在仓库现场随意行驶的,不按规定停放的,将处以50元/次罚款;

4.7.10仓库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扣罚1~10分;

4.7.11防盗及外来人员安全演练不合格的将处以50元/种罚款;

4.7.12此管理办法关于供应商方面由供应链管理部负责宣贯。

顺德工厂财务物资仓库

篇2: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

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监理,规划,控制

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 本文简介:大冶市还建楼站东小区工程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编制人:审核人:大冶市经纬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二00九年五月一日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为搞好安全监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第一、工程概况:项目组成、规模:栋

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 本文内容:

大冶市还建楼站东小区工程

编制人:

审核人:

大冶市经纬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二00九年五月一日

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

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为搞好安全监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安全控制监理规划及细则:

第一、工程概况:项目组成、规模:

栋号

建筑面积(㎡)

基础面积(㎡)

基础形式

主体结构

层次

备注

1

6278.43

950.08

框架

6+1

2

6232.66

895.20

框架

6+1

3

6422.59

919.08

框架

6+1

4

6422.59

919.08

框架

6+1

5

4599.51

838.53

框架

6+1

6

7953.01

1054.55

框架

6+1

7

7953.01

1054.55

框架

6+1

8

3978.78

526.70

框架

6+1

9

4599.51

838.53

框架

6+1

10

7953.01

1045.55

框架

6+1

11

7953.01

1045.55

框架

6+1

12

3978.78

526.70

框架

6+1

13

4219.23

851.70

框架

6+1

14

4099.30

540.80

框架

6+1

15

3420.46

838.53

框架

6+1

16

3978.78

526.70

框架

6+1

17

3643.87

564.23

独立基础

框架

6+1

18

4099.30

540.50

桩基础

框架

6+1

19

3420.46

450.80

桩基础

框架

6+1

20

3978.78

526.70

桩基础

框架

6+1

21

4599.51

838.53

独立基础

框架

6+1

22

5524.13

723.55

独立基础

框架

6+1

23

5427329

716.45

桩基础

框架

6+1

24

5427.29

716.45

桩基础

框架

6+1

25

3978.78

526.70

桩基础

框架

6+1

26

4599.51

838.53

独立基础

框架

6+1

27

5524.13

723.55

独立基础

框架

6+1

28

5427.29

716.45

桩基础

框架

6+1

29

5427.29

716.45

桩基础

框架

6+1

30

3978.78

526.70

桩基础

框架

6+1

31

6727.96

1166.18

独立基础

框架

6+1

32

6025.96

792.35

桩基础

框架

6+1

33

6025.96

792.35

桩基础

框架

6+1

34

6025.96

792.35

桩基础

框架

6+1

合计

建筑分类为二级,耐火等级为

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六级。

第二、生产包括的内容:

(1)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做到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人员使用和接触的各类材料、工具、设施、设备等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和技术性能,还应该是操作简便,灵敏可靠,并且具有保持操作者免受伤害的各类防护和保险装置。

(3)作业环境的防护。在任何时间、季节和条件下施工,对于任何作业都必须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没有一切危险的环境和作业场所。

在施工现场预防伤亡事故是多方面的,而能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易发事故和常见事故发生的部位、工序和环节,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部位上存在的隐患,不安全因素等,就能预防伤亡事故。本着这个原则,我们应对五类伤亡事故,发生的部位、工序进行重点防范。

高处坠落:所谓高处作业是指操作者,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物体打击: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有很多物体从上面落下来,打到了下面或旁边的作业人员即产生了物体打击事故。

触电事故:电是施工现场中各种作业的主要的动力来源,各种机械、工具等主要依靠电来驱动,即使不使用机械设备,也还要使用各种照明。

机械伤害:主要指施工现场使用的木工机械如电平刨、圆盘锯等,钢筋加工机械如拉直机、弯曲机等,电焊机、搅拌机、各种气瓶及手持电动工具等在使用中,因缺少防护和保险装置对操作者造成的伤害。

坍塌事故:主要是指在土方开挖中或深基础施工中,造成的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在建工程及临时设施等的部分或整体坍塌。

第三、安全监理的任务: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

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主要是: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和法

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

交底;

(4)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

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并行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

生防疫等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四、安全监理的程序

(一)安全监理的阶段划分及主要内容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有责任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性能完好又符合安全规定的机械、设备、设施等;并为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提供足够的资金。为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创造条件。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遇有特殊作业(深基础、起重吊装、模板支持、人工挖孔桩、临时用电等)还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科学管理和标准管理,提高安全防护水平,消除不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并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预防为主,杜绝和减少伤亡事故;

有责任对职工进行入场前及施工中的安全教育,并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中必须使用合格的又具有各类安全保险装置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

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

总、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总分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分包单位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机械、设备和设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总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1、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1)制定安全监理程序,任何一个工程的工序或一个构件的生产都有相应

的工艺流程,如果其中一个工艺流程未进行严格操作,就可能出现工伤事故。在监理过程中安全监理人员应对监理项目做详尽的记录和填写表格。

(2)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它原因。

(3)安全监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对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进行必

要的了解与调查,以求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发出正确的指令。

(4)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单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立即组织实施。做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准备,做到准时、准确到位。对需修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安全监理人员审查后,才能实施。

(5)施工单位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已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已到位。

(6)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检系统。工程开工前应尽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

(7)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在进入现场前(如吊篮、漏电开关、安全网等)的检验。安全监理人员应详细了解承包单位的安全设施供应情况,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进行施工现场,造成工伤事故。在安全设施未进入工地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1)施工单位应提供拟使用的安全设施的产地和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供安全监理人员审查;

2)安全监理人员可在施工初期根据需要对这些厂家生产工艺设备等进行调查了解;

3)必要时对安全设施取样试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安全设施的有关图纸与设计计算书等资料,成品的技术性能等技术参数,经审查后,以确定该安全设备的使用。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理。

(1)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依据:

1)设计的施工说明书;

2)本工程委托安全监理合同书;

3)经过审定的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单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及其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5)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制;

7)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8)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9)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2)项目安全监理的职责:

1)安全监理与建设单位关系

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监理受托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的利益,按安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全权外理关于施工中安全的一切事宜。

2)安全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安全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但安全监理与施工单位应本着尊重、协助、督促、检查的精神,基于与施工单位目标一致的共识,协助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和验证。

3)安全监理方法

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

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

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现场监督与检查:

a、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按规程操作;

b、对主要结构、关键部分的安全状况,除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以做抽检和检测验工作;

c、对每道工序检查后,作好记录并给予确认。

(3)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不进行有效处理面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第五、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贯穿于自开工到竣工的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因此,安全工作存在于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每道工序中,也就是说那里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那里就有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安全监理不仅要监督检查各部位安全防护措施的贯彻落实,还应该了解建筑施工中主要的安全技术,才能有效的采取措施,预防各类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一、土方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中土方工程量很大,特别是山区和城市大型高层建筑深基础的

施工。土方工程施工的对象和条件又比较复杂。如土质、地下水、气候、开挖深度、施工场地与设备等,对于不同的工程都不相同。施工安全在土方工程施工中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历年来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少,而其中大部分是土方坍方造成的,当然其中还有爆破、机械、电器的伤害等事故。

(一)土方开挖

1、施工准备工作

(1)勘查现场,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碍物。摸清工程实地情况、开挖土层的地质、水文情况、运输道路、邻近建筑、地下埋没物、古墓、旧人防地道、电缆线路、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地面障碍物、水电供应情况等,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地面及地下障碍物。

(2)做好施工场地防洪排水工作,全面规划场地,平整各部分的标高,保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不积水,场地周围设置必要的截水沟,排水沟。

(3)保护测量基准桩,以保证土方开挖标高位置与尺寸准确无误。

(4)备好施工用电、用水、道路及其它设施。

(5)需要做档土桩的深基坑,要先做档土桩。

2、土方开挖注意事项

(1)根据土方工程开挖深度和工程量的大小,选择机械和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方案。

(2)如开挖的基坑(槽)比邻近建筑物基础深时,开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的坡度,以免在施工时影响邻近建筑物的稳定,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3)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脚至坑边距离应按挖坑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类别确定,在边坡支护设计时应考虑堆土附加侧压力。

(4)为防止基坑底的土被扰动,基坑挖好后要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不能立即进行下一道工序,要预留15-30㎝厚覆盖土层,待基础施工时再挖去。

基坑开挖要注意预防基坑被浸泡,引起坍塌和滑坡事故的发生。为此地制定土方施工方案时应注意采取排水措施。

3、安全措施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单项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放坡、排水、边坡支护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边坡支护要有设计计算书。

(2)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下而上,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3)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4)基坑开挖应严格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

(5)机械挖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根据规定和验算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

(6)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7)运土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8)爆破土方要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

二、脚手架

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监时设施。一般来说,脚手架分为下列三大类型。

1、

外脚手架(1)单排脚手架。(2)双排脚手架。

2、内脚手架(1)马凳式里脚手架。(2)支柱式里脚手架。

3、工具式脚手架(1)桥式升降脚手架。(2)挂脚手架。(3)悬挑脚手架。

(4)吊篮脚手架。

4、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脚手架是为高空作业创造施工操作条件,一般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1)要有足够的牢固性和稳定性,保证在施工期间对所规定的荷载或在气

候条件的影响下不变形、不摇晃、不倾斜,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要有足够的面积满足堆料、运输、操作和行走的要求。

(3)构造要简单,搭设、拆除和搬运要方便,使用要安全,并能满足多次周转使用。

(4)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量材施用,尽量节约用料。

5、脚手架的材质与规格

(1)禁止使用木、竹脚手架。

(2)钢管材质一般使用Q235钢,且符合YB242-63标准。各种杆件均应优先采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焊接钢管,如缺乏此类钢管时,也可采用同样规格的无缝钢管或用外径50-51mm,壁厚3-4mm的焊接钢管或其它钢管。用于立杆、大横杆和斜杆的钢管长度以4-4.5m为好,这样长度的钢管一般在25KGg重以内,适合人工操作,用于小横杆的钢管长度以2.1-2.3m为宜,以便适应脚手架的宽度变化。

6、施工荷载值

(1)承重架(包括砌筑、浇混凝土和安装用架)

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为30Kg/㎡,为与国际荷载单位3.0KN/㎡和符合我国荷载规范的要求,于是就定为3000N/㎡或3.0KN/㎡,为了明确这3.0KN/㎡荷载值的含义,相应指明脚手架上的堆砖荷载不能超过单行侧摆四层。

(2)装修架、脚手架上的施工荷载值规定为2000N/㎡或2.0KN/㎡。应根据地基土的容许承载能力而对脚手架基础进行具体设计。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当为坚硬土时,用100-120KN/㎡;普通老土(包括三年以上的填土)采用80-100KN/㎡;夯实的回填土则采用50-80KN/㎡。

7、脚手架的使用

(1)设置供操作人员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

(2)搭设完毕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才准使用。特别是高层脚手架和特种工程脚手架,更应进行严格检查后才能使用。

(3)严格控制各式脚手架的施工使用荷载,特别是对于桥式、吊、挂、挑等脚手架更应严格控制施工使用荷载。

(4)在脚手架上同时进行多层作业的情况下,各作业层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栅档(在作业层下挂栅布、竹笆或小孔绳网等),以防止上层坠物伤及下层作业人员,任何人不准私自拆改架子。

(5)遇有立杆沉陷或悬空,节点松动、架子歪斜、杆件变形、脚手板上结冰等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应停止使用脚手架。

(6)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和大雪天气应暂停脚手架工作,雨雪后进行操作要有防滑措施,且复工前必须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模板施工

(一)模板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模板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模板的设计资料,要审查下列项目:

(1)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审核手续是否齐全。

(2)模板设计要要应包括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3)模板设计图包括结构大样及模板体系,联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4)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当模板结构进场后,要认真检查构件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例如钢模板构件是否有严重锈蚀或变形,构件的焊接或连接螺栓是否符合要求。木料的材质以及木构件拼接节头是否牢固或自己加工的模板构件,特别是承重钢构件其检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同时要排除模板工程施工中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要保证交通道路畅通,做到现场防护设施齐全。地面上的支撑场地必须平整夯实。要做好夜间施工照明的准备工作,电动工具的电源线,绝缘、漏电保护装置要齐全,并做好模板垂直运输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模板施工前要认真向有关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新的模板工艺,必须通过试验,并培训操作人。

(二)保证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米和2米以上,要根据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和防护,要有可靠的操作架子,4米以上或二层及二层以上周围应设安全网、防护栏杆。临街及交通地区施工应设警告牌,避免伤及行人。操作人员上下通行,必须通过马道、乘人施工电梯或上人扶梯等,不许攀登模板或脚手架上下,不许墙顶,独立梁及其它狭窄而无防护栏的模板面上行走,高处作业架子上、平台上一般不宜堆放模板料,必须短时间堆放时,一定要平稳,不能堆得过高,必须控制在架子或平台的允许荷载范围内。高处支模工人所用工具不用时要放在工具袋内,不能随意将工具,模板零件放在脚手架上,以免坠落伤人。

冬季施工,操作地点和人行通道的冰雪要在作业前,先清除掉,避免人员滑倒摔伤。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宜进行大块模板拼装和吊装作业。

注意防火,木料及易燃保温材料要远离火源堆放,采用电热养护的模板要有可靠的绝缘、漏电和接地保护装置,按电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

雨季施工,高耸结构的模板作业,要安装避雷设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沿海地区要考虑抗风和加固措施。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进行模板施工,如果不能停电作业,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其安全操作距离应下表的要求。

架空输电线路下作业的安全操作距离

电线路电压

1kv以上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最小安全操作离

(M)

4

5

8

10

15

吊运模板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和被吊的物件过缘,与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或者施工操作距离达不到上表的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护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示牌,在架设防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如果防护设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否则不得施工。

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或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24V。各种电源线,不允许直接固定在钢模板上。

模板支撑不能固定在脚手架或门窗上,避免发生倒塌事故,液压滑动模板及其它特殊模板应按相应的专门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准备和作业。

四、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进行各项高处作业,都必须做好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临边作业

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主要为设置防护栏杆,大致可分以下:

1、设置防护栏杆

地面基坑周边,无外脚手架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口与楼段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周边、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井架、施工用电梯、外脚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以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均应设置防护栏杆,顶层的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的进度而安装正式栏杆。

2、架设安全网

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以及首层墙高度超过3.2米时的二层楼周边,当无外脚架时,必须在外围边沿,架设一道安全平网。

3、装设安全门

各种垂直运输用的平台,楼层边沿接料口处,都应装设安全门或活动栏杆。

(二)洞口作业的防护

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可按下列六类方式进行:

1、各种板与墙的孔口和洞口,必须视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2、各种预留洞口、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回填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等处,均应设置稳固的盖板,防止人、物坠落的小孔眼的钢丝网等覆盖。

3、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米设一道安全平网。

4、没安装踏步的楼梯口应象预留洞口一样覆盖。安装踏步后,楼梯边应设防护栏杆,或者用正式的楼梯扶杆代替临时防护栏杆。

5、各类通道口,上料口的上方,必须设置防护棚,其尺寸大小及强度要求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达到使在下面通行或工作的人员,不受任何落物的伤害。

6、施工现场大的坑槽陡坡等处,除需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三)悬空作业

凡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塔架等设备,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的合格产品或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五、交叉作业

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支模、砌墙、粉刷等各工种,在交叉作业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此条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拆除脚手架与模板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3)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应不少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梯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拆下物件。

(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施工中,对超过24米以上的防护棚的顶部,应设双层结构。

(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以及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共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盖或防护棚。

六、塔式起重机

1、塔吊的基础和垂直度的监理。要按照机型说明书,严格进行塔吊的基座构造的施工。起重机的基本参数是为了生产、使用、选择起重机技术性能的依据。基本参数又有一个或二个为主的参数起主导作用。作为塔吊目前提出的基本参数有六项:即起重力矩、起重量、最大起重量、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和轨距,其中起重力矩确定为主要参数。

2、司机应进行专业培训才能上岗。

3、避免刹车引起的震动和倾斜,司机停车采取由高速档转换到低速档,再到零位后滑行的方法。行程限位装置一般安装在主动台车内侧,装一个可以拨动搬把的行程开关,另在轨道的尽端(在塔吊运行限定的位置)安装一固定的极限位置档板,当塔吊向前运行到达限定位置时,极限档板即拨动行程开关的搬把,切断控制控制电源。

4、司机应在起重臂变幅后,及时按吨位标志调整限定起重量值。

七、龙门架、井字架垂直升降机

龙门架、井字架升降机都是用做施工中的物料垂直运输。

1、要按照机型说明书,严格进行基座构造的施工。

2、司机要进行培训后才能上岗。

3、必须在吊篮到位时,有一种安全装置,使吊篮稳定停靠,在人员进入吊篮内作业时有安全感。

4、断绳保护装置要处于良好状态。

5、吊篮安全门的关闭要处于良好状态。

6、一定要在楼层口设置停靠栏杆。

7、设置上料口防护棚。

8、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以防止当司机因误操作或机械电气故障而引起的吊篮失控时,吊篮上升与天梁碰撞事故的发生。

9、设置下极限限位装置,防止吊笼下行时不停机,压迫缓冲装置造成事故。

10、设置超载限位器,当吊笼载荷达额定载荷90﹪,即发出信号,达到100﹪切断起升电源。

11、设置通讯装置。

八、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应遵守的主要原则为:

(1)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它是临时用电方面的基础性技术,安全资料。它包括的内容有:

1)现场勘探。

2)确定电源进线和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的装置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在施工现场专用电源(电力变压器等)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所谓TN-S系统就是电气设备金属处壳的保护零线要与工作零线分开,而单独敷设。也就是说在三相四线制的施工现场中,要使用根五线,第五根即为保护零线—PE线。

(3)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包括室外线路和室内线路,其敷设方式:室外线路主要有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架空线路)和绝缘电缆埋地敷设(埋地电缆线路)两种,室内线路通常有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明敷设(明设线路或暗设线路)两种。

1)架空线路的安全要求: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不得小于30mm,最大弧垂处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为:施工场所为40m、机动车道6m、铁路轨道为7-5m。

用做架空线路的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跨越公路、铁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铝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2。

架空线路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2)电缆电路的安全要求:

室外电缆的敷设分为埋地和架空两种,以埋地为宜。

埋设地点应保证电缆不受机械损伤或其它热辐射,并应避开建筑物和交通要道。

电缆埋深不能小于0.6m,并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物体的保护层。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严禁用金属裸线做绑线,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m。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采用放射与树干型相结合的分极配电型式。第一级为配电室的配电屏(盘)或总配电箱,第二级为分配电箱,第三极为开关箱,开关以下就是用电设备。

(5)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系统至少应按两级设置,并应具备分级分段漏电保护功能。

第一级漏电保护应设在开关箱,即在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一般场所,其额定漏电的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电动时间应小于0.1s,并采用防溅型产品。

第二级漏电保护应设在配电屏(盘)或总配电箱,即在配电屏(盘)或总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

(6)照明装置。在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中,照明装置与人的接触最为经常和普通。为了从技术上保证现场人员免受发生在照明装置上的触电伤害,照明装置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照明开关箱(板)中的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件,都必须作保护接零;所有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

2)照明开关箱(板)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照明线路的相线必须经过开关,才能进入照明器,不得直接进入照明器。

4)螺口灯头的中心触头必须与相线连接,其螺口部分必须与工作零线连接。

5)灯具的安装高度既要符合施工现场实际,又要符合安装要求。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装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室外灯具距地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上述的逐条规划是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行之有效的统一体,它使得全体监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其规划定能成功地达到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总体目标。

大冶市经纬项目管理公司

二00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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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施细则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

施细则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计划生育,细则,条例

施细则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 本文简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

施细则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 本文内容: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

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

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对营私舞弊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计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百元罚款;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计划生育给予处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

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计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处罚决定的内容协助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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