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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日期:2020-06-1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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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本文简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解读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以下简称《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实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本文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解读

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以下简称《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企业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企业领导责任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分析近年来的事故可以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制定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

《安全生产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有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从18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2014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强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五覆盖”。2015年,我们的首要中心工作就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安,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三级五覆盖”向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延伸,实现“五级五覆盖”,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为此,我们牢牢抓住企业主体责任这个根本,扣住企业领导责任这个关键,在多次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并以总局文件发布实施。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归纳提炼和突出强调,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和根本,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宣传贯彻好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对于保护职工生命安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所指企业主要是指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主要内容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五个落实、五个到位”。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

但其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项要求,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牢牢扣住了责任这个安全生产的灵魂,对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切中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害。如果企业把这几条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了,就会大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只有226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其基本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程中都有体现,但还不够清晰、具体,许多企业不够熟悉。通过制定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把企业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实践也表明,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的、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反之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承担着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因此,各类企业必须要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组织书记要和董

事长、总经理共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也要抓安全、管安全,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一并追责。

第二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这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必须要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所要求的,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所有领导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分管什么工作,都必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担负起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协调任务重,难以由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因此,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来担任,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与企业其他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进行,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效率。另外,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也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企业职工的感情,体现了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

第四条: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较

多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细化绩效考核标准,并严格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来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是监督考核机制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并与业绩考核和奖惩、晋升制度挂钩。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要保障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进行,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冒险蛮干、违规违章,甚至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五个到位”的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都有具体规定,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储基本功“三基”建设的本质要求,必须认真落实到位。

三、怎样落实好《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围绕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深入学习贯彻,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学习和宣贯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印制规定挂图,各企业要将挂图在醒目位置张贴,确保无遗漏、全覆盖。所有企业都必须组织职工逐条逐字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自觉落实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要将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板报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形成宣贯《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浓厚氛围。

(二)细化措施,全面落实。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贯彻落实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所有企业要逐条对照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和漏洞,按照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狠抓典型,以点带面。各地区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方面好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全面带动所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严厉查处反面典型,对不严格落实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敷衍应付,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认真追查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四)加强督导,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密切关注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把督促落实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纳入全年执法计划,作为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打非治违”的重要举措,特别是要加强对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的随机动态抽查和检查,确保扎扎实实推进落实,杜绝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

篇2: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攻坚战,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百日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为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城区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及时排查发现各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部题、危险因素、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即查即改,严密防范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

为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城区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及时排查发现各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部题、危险因素、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即查即改,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加强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城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城区政府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我局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契机,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总量为目标,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深化隐患排查,在我局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降低一般事故,

二、主要任务

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中,严格落实城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提高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城区安全形势平稳好转。

三、发动、宣传阶段工作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我局充分利用墙报、专刊、横幅、网络等,加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我们先后组织了两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开展了一次消防知识讲座。做到“三结合”,即,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贯彻上级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精神相结合,与城建城管工作相结合,与推进和谐机关建设相结合,干部职工的安全知识不断丰富,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全局上下形成了人人关心、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4、

强化措施,攻坚克难,狠抓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监管

此次专项行动针对节日期间的食品消费特点,以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及肉制品、酒类、饮料、糕点、各类礼品盒等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农贸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力规范整顿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及前店后坊式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食品犯罪,切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一)以“三大原则”指导餐饮服务专项治理工作。

我局加强对年夜饭、团圆饭、婚宴等人数较多活动的食品安全开展了多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环境卫生、

原料质量、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原辅料索票索证、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的检查,而在其间我局一直坚持的是以“三大原则”来指导具体工作。

“三大原则”:一是网格监管原则。针对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占全县比重较大,且相对分散的特点,我局将县城划分为5大监管区域,定期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分5大组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每个大组由1位副局长担任监管区域的组长,而各大监管区域又划分为若干个小片区,小片区小组长由各股室股长担任,以此类推这样层次分解监管地段,实现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二是“白加黑”检查原则。根据餐饮业许多单位只在夜间经营的现实问题,我局坚持整治不分早晚的白加黑式检查。尤其是对夜间经营比较集中的地段,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夜查行动,避免了出现日常监管的真空地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长期以来,我局一直把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硬道理的理念灌输给全局执法人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一贯坚持教育与查处并行的工作方式,在责令餐饮服务单位整改的同时,向业主发放有关宣传资料,教育从业人员规范操作等;特别对于无证经营的单位,甚至要将申办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文书发放到业主手上,并就地核查场地,指导经营户进行整改等。

(二)加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学校师生饮食安全。

突出元旦至放寒假前重点时段,我局都以学校食堂为重点,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的经营范围、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采购登记及索证索票、食品储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设施设备维护、留样等环节,整治学校周边擅自乱摆乱设饮食摊点、食品流动摊点,对一些学校食堂存在的环境卫生比较差、三防设施不完备、采购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当场指出、督促整改,对学校周边无证经营小餐饮、食品流动摊贩进行取缔或劝导。

五、取得的效果和发现的问题

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10人次,出动车辆112车次,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1020家次,通过本次专项大检查,使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措施。目前,各个被检的环境卫生、

原料质量、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都比较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的人员、环境、采购、加工、消毒、出售、储存、留样等关键环节基本得到有效落实。

本次检查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存在未办理证照的餐饮单位。在这半个月的检查,发现有1家餐饮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证照,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申办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文书发放到业主手上,并就地核查场地,指导经营户进行整改;二是未建立台账记录。本次检查中有个别餐饮服务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三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有6家餐饮单位新招聘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健康证明,并责令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篇3: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及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

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用单位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扣罚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

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发包方单位1000-2000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500元。

第十一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十四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

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

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

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00-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

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四)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3000元;

三、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安全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如被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效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00元,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1000-2000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部进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内凡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计划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批准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于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08]41号文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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