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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

日期:2020-06-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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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 本文简介: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对象、内容、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

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 本文内容:

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对象、内容、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准备工作;

(二)土地登记申请

(三)地籍调查;

(四)权属审核;

(五)注册登记;

(六)颁发证书。

第二章

登记的范围、对象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是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对象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乡(镇)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其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登记的内容

第七条

土地所有者名称

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就是指依法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名称。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名称,是指乡(镇)、村农民集体。

第八条

土地的位置

土地的位置是指集体土地的座落和四至。土地座落是指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在的具体位置、地点;四至是指相邻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同时登记图号和相邻宗地号;重要的界址点位置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描述。宗地被线状地物、国有土地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要说明情况。

第九条

土地类型及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所拥有的每一宗地的全部土地面积。土地类型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体系,登记到二级地类。

第十条

土地权属来源和依据

土地权属来源和依据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及其证明材料。

第四章

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准备工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包括组织准备、行政准备和业务准备三项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准备是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有国土、公安、财政、地税、林业、农业、民政、水利、住建、信访、畜牧、交通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工作计划、调处和解决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行政准备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

(二)划分登记区。为方便群众,单独的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划分为一个登记区。

第十四条

业务准备,业务准备包括资料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

(一)资料准备。广泛收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与试点有关的资料。

(二)物资准备。配备必要的仪器、交通运输等设备,印制各种表、簿、卡、册。

(三)技术准备。采取集中培训和开展试点等方式,对参加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分登记区。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权属材料。

(三)土地登记的期限。

(四)收件地点。

第五章

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对申请人规定如下:

(一)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登记;

(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乡(镇)长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申请书,即一宗地一份申请书。

(二)乡(镇)、村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宗地草图。

(五)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六章

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第十九条

权属调查步骤

(一)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村农民集体拥有的集体土地由村委会主任指界;乡(镇)农民集体拥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长指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界线调查:调查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权属界线后,须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产权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地籍测量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绘制宗地图:标准分幅图采用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制作的1:10000村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利用数据库软件编制乡、村不同产权主体的集体土地权属图。

2、宗地面积:利用数据库软件出具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面积进行汇总。

3、图号: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的图幅号。

4、地号:即宗地的地籍编号。

第七章

权属审核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审核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重要法律凭证。

第二十三条

权属审核和程序可分为初审、审核、公告和批准。

(一)初审主要是审查地籍调查结果与申请土地登记内容即申请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当二者达到一致时,初审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交由审核人员审定。

(二)审核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申请和调查结果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结果公告后,通过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提出对土地登记申请是否准予登记的结论性意见,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告是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采取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征询意见的一种方式。

(四)批准是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登记结果的最后认定。批准人员由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由其授权代理人担任。批准人员通过签署《土地登记审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确认是否准予土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告内容

(一)土地所有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所有者对权属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告结果无异议的处理

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的公告期满,土地所有者及有关土地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审核人员按审核的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管理部门机关审核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一)申请复查

土地所有者及其有关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二)复查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及其相关土地权利人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复查,土地登记审核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依据是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的《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登记人员的要求:注册登记人员包括注册登记的经办人和审核人,注册登记人员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的工作内容是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第九章

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条

根据《土地登记卡》内容,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填发机关写明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土地登记专用章和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宗地图加盖土地登记骑缝印,最后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对象:

(一)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乡(镇)人民政府。

(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村民委员会。

(三)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经国土部门审核,依法确认能够代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颁发证书的程序是:缮证—通知—填写土地证书签收卡—发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界线不清。

(二)申请的土地权属界线四邻有争议。

(三)相关权利人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址、位置、数量有异议。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面积与实际调查面积不一致。

(五)其他违法占用的土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五条

对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宗地,经核实符合实际及有关技术要求的维持现状;与现实不符的,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经核实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收回原证书,重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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