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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榆次农业信息网的作用规范信息采集、发布,及其考核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1.建立一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诚实守法、愿意服务三农的信息员队伍。2.各信息站必须配备一名信息员,具备“四会”即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输信息的要求。3.区农业信息中心是全区农村信息员的管理机构

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榆次农业信息网的作用规范信息采集、发布,及其考核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1.

建立一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诚实守法、愿意服务三农的信息员队伍。

2.

各信息站必须配备一名信息员,具备“四会”即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输信息的要求。

3.

区农业信息中心是全区农村信息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员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4.

信息员工作守则

?

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讲求诚信

?

宣传政策、讲求方法、热情服务

?

密切联系农民,了解当地农情,有效传递信息

?

及时、准确收集分析传输信息

?

严格把关、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

积极完成信息中心交给得各项任务

5.

信息员报送信息要求

?

准确性

报送当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绝不能弄虚作假

?

规范性

要遵循党和国家得法律方针政策,保持正确宣传导向

?

时效性

要及时报送各类农业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采集提交

?

适用性

要准确把握服务三农宗旨,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增强信息采集针对性,提高信息质量

6.

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评分制,评分标准由区农业信息中心制定。每上报一条信息累计一分,并将年度信息采集工作考核纳入所属乡镇年度考核评分中,年终进行评比,对信息工作做得好的服务站、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篇2: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方案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方案 本文关键词: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方案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方案 本文简介:2018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为做好为烈属、军属和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方案 本文内容:

2018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为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结合既有数据信息,对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此外,拟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会同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医疗保障局、信访局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等军地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又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互联网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栖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釣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崽,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2.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仨房、住房性质、面积)。

3.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4.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四、采集方式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內容较多,工程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工作准确性,必须设计运用科学的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横向共享信息数据。请公安部共享并提供全国户籍管理系统、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信息情况;请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共享并提供全国退役军人服役信息情况。根据二者数据提供情况,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现有数据进行充分融合,依托现有的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此次信息采集综合平台,向各地分级授权,将各地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植入初始数据,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大幅臧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并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2.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以县为单位,政府统筹负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部门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拟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组织,在各乡镇等设立集中采集点,采取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前,全国共有39905个乡镇街道、2851个县(市、区、旗)、334个市(盟)、32个省级单位。经过多年推广和努力,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核查专用设备已配备到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大部分乡镇、街道,现有采集核查设备2万多台,基本可以满足信息采集工作需要(采集设备不足的地区可适当增置)。

3.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已采集到的信息,分别请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信访局、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分别比对并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状况等信息。随后,将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下发各地,由县级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儆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過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過的情况,应按规定桯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淸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主要计划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年底前)。

1.动员部署。各地根据国务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立即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2.开发准备。退役军人事务部完成信息釆集软件、采集工作实施细则和初始数据开发并根据授权下发县级工作部门。部机关集中或分片区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工作准备。

3.信息釆集。各地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为确保各采集端数据安全,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19年5月1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采集工作第一阶段汇总数据,分别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裾和缺失数据。融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县级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裾本地区信息采集情况和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省级信息采集报告和汇总数据(数据电子版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经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退役军人事务部。

六、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极为复杂,牵涉面广、任务量大,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机制并组建信息采集工作班子,各业务机构积极支持配合,高效推进。指导各级理清贯彻落实信息采集工作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组织精千力量,提供专项经费等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各地应成立政府统筹负责、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领导机制、组建专业的采集工作队伍,提供经费和设备支持,保证采集工作顺利进行。鉴于此次信息采集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请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采取科学方法。信息采集工作与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为信息采集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建立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信访、人武等部门的共享联动机制,实时更新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与运用,为退役军人工作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在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确保数据安全。

(三)周密部署安排。信息采集工作与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设立1个或多个集中采集点。对已经配备专用采集设备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采集信息数据:暂时没有配备的,可通知有关对象前往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自上而下做好对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他们熟练掌握系统、设备、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全国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目前已经部署展开。采集内容不仅包括了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还包括主要诉求,由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这次信息采集,可以说史无前例。不仅行动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指挥,协调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等单位密切配合,做到横向共享信息数据。

另外,在采集信息对象上,包括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庭、军烈属等所有优抚对象均为采集范围。《通知》还要求以县为单位,逐一补充完善信息数据,并结合采集到的数据,交由相应负责的各部对信息进行核实,做到信息准确,不漏一人。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清零有望。今年2月,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要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做到问题清零。怎样清零?首先就得有准确的人员信息数据,而此次全面信息采集,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等所有优抚对象,在采集时,发现的一些历史欠账势必会妥善解决。

二是现实诉求合理反馈有路。全面的信息采集,不仅包括人员信息、当前现状,还包括了个人诉求。譬如有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养老保险没有转接的,待转业士官没有领发待转业期间安置补助的,家庭贫困住房有困难的及现役军人家属有实际需求等等,都可以结合这次信息采集反映,可以说是一次很好的合理反馈个人需求、困难的好机会。

三是冒顶冒领优抚现象有治。从媒体透露的,一些不法分子冒顶、冒领优抚,和优持对象本人去世仍隐瞒欺骗手段领取国家优抚补助的现象仍时有存在。此次信息采集,立足现有数据为支撑,多部门协调配合核查,同时结合签字确认结合的方式,确保了数据的真实准确。与此,对于冒顶的现象将是一次很好的集中治理。

最后,我们也提醒一下广大退役的战友,关注好本籍所在地发布的信息采集动态,及时配合搞好个人信息采集工作。

篇3: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本文关键词:报备,信息采集,分所,填写,业务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本文简介: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表格填写涉及的软件操作问题请参考软件使用手册。第一部分信息采集表分所信息采集表包括分所基本信息表、注册会计师名单以及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的基本信息表。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如下:一、总体说明及要求1.分所基本信息表和注册会计师名单由分所指派专人填写。各注师的基本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本文内容: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表格填写涉及的软件操作问题请参考软件使用手册。

第一部分

信息采集表

分所信息采集表包括分所基本信息表、注册会计师名单以及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的基本信息表。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如下:

一、

总体说明及要求

1.

分所基本信息表和注册会计师名单由分所指派专人填写。各注师的基本信息表由分所打印后,连同本说明发给注师以书面形式填写。注师填写完毕后交由分所指派的专人输入电子表格。

2.

分所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首先按照本说明第三部分第(二)节的要求核对注册会计师名单是否正确。并根据核对后的名单打印出每名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发给注师填写。

3.

填表人应当对表格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于不正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关键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应当按照本说明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信息采集表一并提交。如果信息变动是由于未向财政部门备案的变更事项引起的,则应当提交财政部门规定的全部备案材料。

4.

最终填写确认的信息应当以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的情况为基准。例如,如果甲注师在2006年6月30日办理了转出A分所的手续(以注协盖章同意转出为准),则A分所在填表时就应当将甲在注师名单中删除。

5.

最终确认的表格应当打印。分所基本信息表和注册会计师名单应当由分所负责人签字、盖分所公章。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应交注师核对后由本人签字和盖章。分所应当同时提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书面版。

6.

分所在提交信息采集表和有关材料前,务必确认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内容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以避免要求补报或者重报。

二、

一般项目填写说明及要求

1.

表格对某些项目设定了输入的有效区间和一般合理区间。超过有效区间的数据将不能输入,超过一般合理区间的数据将以红色显示,以提示输入人确认输入是否正确。

2.

表格中姓名项的填写要求是:(1)姓名为两字的,中间不得留空格;(2)遇无法输入的生僻字,应当以2个下划线“__”代替,并在打印出的表格中将该字工整书写于下划线上。

3.

表格中所有金额项目的填写单位为人民币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

表格中所有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应填写8位数字,所有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应填写12位数字。

5.

表格中所有固定电话和传真号码必须填写长途区号,有分机的,填写分机号码。长途区号、主号码、分机号应分别填入相应输入框内。

三、

各表格具体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

分所基本信息表

1.

分所名称

以分所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为准填写,不得简写。无论原信息是否正确,均应按事务所名称和分所名称两段的方式重新填写,如:分所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江苏华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则应将“江苏华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填入事务所名称栏,将“赣州分公司”填入分所名称栏。

更正分所名称的,应提供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除2006年新设立分所外,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有2006年年检记录,下同)。

2.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不允许修改,下发表格中的编号确有错误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

设立批准文号及日期

填写分所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批复)的文号及该文件的日期。设立批准文号应当严格按批准文件填写,不得简化。例如:沪财会[2001]5号,不能填写为:市局01年5号文。

设立批准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8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合理区间是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补充或更正批准文号或日期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4.

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及任职时间

分所负责人以分所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负责人任职时间填写事务所任命该负责人的决议日期,但不得早于分所工商登记成立日期。

补充或更正分所负责人姓名的,应提供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经营场所、注册号、登记机关名称

该四个项目均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8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合理区间是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中的13位数字(中外合作所分所除外)。

登记机关名称填写登记机关公章名称,不得简写。

该四个项目有补充或更正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上年度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

2006年设立(以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为准)的分所不需要填写该两项信息。

该两项的一般合理区间为0至1000万。上年度审计收入必须小于等于上年度总收入。

7.

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为必填项。固定电话应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分所或联系人如有电子邮件的,则应填写电子邮件地址。

(二)

注册会计师名单

本表填写注册关系在分所的注师,包括担任负责人的注师。但如果负责人注册关系在总所而不在分所,则该负责人应当在总所注师名单中填写,不在本表填写。

若名单中已有的人员不是本分所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原因(若本所注师未通过2006年任职资格检查,但6月30日之前尚未注销注册,该人员仍作为本所注师):

1.

若该注师已转出分所,填写“已转出”;

2.

若该注师被撤销、吊销或注销注师证书,填写“被撤销”、“被吊销”或“被注销”;

3.

若该注师已转非执业会员,填写“已转非”;

4.

若该注师死亡,填写“已死亡”;

5.

若该注师未曾在本所执业,填写“未知人员”;

6.

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

若在本所执业的注师不在名单中,应当在名单中添加记录,并填写其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添加注师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注师证书。

(三)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表

1.

姓名

修改姓名信息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将原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姓名填在备注栏内,并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1)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更名的;

(2)经考核合格(包含认定)后更名的;

(3)原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姓名与考核文件一致,但实际姓名与考核文件有差异的。

2.

注师证书编号

注师持有的注师证书编号应与下发的注师基本情况表中所列一致。不一致时,需到省级注协换发证书。

3.

出生日期及性别

出生日期及性别是依据身份证件号码(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的规则提取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进行修改,但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号码与性别、出生日期不符的,电子表格中将以红色提示。

出生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00年至1988年,一般合理区间是1930至1986年。

4.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护照号码。

因输入原因造成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修改后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前的身份证件号码填在备注栏内,并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内地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公安部门证明。

5.

注册批准文号

注册批准文号以最近一次注册为依据。例如,某注师98年以前曾在事务所工作,后因故离开,又于2004年重新注册,注册批准文号应填定为2004年重新注册的批准文号。

6.

取得注师资格方式

取得注师资格方式为考核或考试两种。

7.

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文号

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应及时补办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全科合格证号与下发的注师基本情况表中所列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全科合格证号一般情况下应当为字母A或B加8位数字。早期的全科合格证号可能不符合该规则,电子表格中也允许输入,但以红字表示。

考核(认定)文号应填写文件号全称。如(94)财会协字第29号,不能填写为94财会协字第29号或(94)财会9号等等。

8.

毕业学校

毕业学校应当填写学校全称(毕业证书公章名称)。

第二部分

业务报备表

一、报备范围

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开展,要求全国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通过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年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上市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中央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专项审计”)、《验资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验资”)等五张表格,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完整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验资报告汇总表》,如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未承接某种业务,应在备注中说明。事务所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除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称中央企业集团)外所有企业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在《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各类专项审计报告;在《验资报告汇总表》填报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验资报告。《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仅供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填报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上市公司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仅指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所有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仅供事务所填报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和《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报备的业务不应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中重复报备。

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以总所名义出具的报告,由总所负责填报相应的业务报备汇总表,并向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分所不必再单独填报。以事务所分所名义出具的报告,应由分所单独填报相关业务报备汇总表,并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总所不必汇总填报。

二、报备程序

事务所(分所)在安装并运行信息采集软件事务所子系统后,选择“填报——业务报备表格填报”,再根据不同的业务选择不同的表格进行填报。打开表格后,点击右下方的“添加”键,就可以增加一行空白表格填报一项业务。“填写备注信息”键用于填写事务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执行任何该类业务的说明,说明的格式为:“本所(分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未出具**报告。特此说明。”。“删除”键用于修改填写错误的信息,但删除后必须点击“保存”键后修改才能生效。事务所应如实填报每张表格,不得遗漏或隐瞒。填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保存。填报结束后,应保存数据,再点击“导出”键,就将填报的业务报备表格导出,另存为excel表格或文本文件。在导出模式下,可以执行打印功能,点击“打印”键,选择“横向打印”,可以打印报表。所有表格都填写完毕并保存后,必须回到初始界面选择“报盘”,将填报的信息存储为上报文件。

除报盘后生成的上报文件外,事务所(分所)还必须将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并附主任会计师签字的业务报备表格(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如一份表格有多页,则每一页都必须加盖公章,主任会计师只需要在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签字,并在第一页签字处注明该份表格共多少页。

三、报表说明

1.表格中除“备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外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不得为空。如事务所(分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出具任何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应在备注里说明。例如,某事务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从未出具验资报告,应打开《验资报告汇总表》,在页面右下方选择“填写备注信息”,在弹出的窗口填写内容,说明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出具任何验资报告,填写完毕保存即可。

2.所有表格都应按照报告文号顺序填列。

3.所有客户名称均应为被审计(或验资)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完整名称,不得缩写或省略。

4.报表年度是指所审计的是哪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报表年度”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栏均为选择项,请在表格提供的选项内选取。

5.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应对应无误。如一份报告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则应先取前两名填列,然后在该行最后的“备注”里注明“另有其他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填列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6.项目组人数是指为该项审计投入注册会计师和一般助理人员总数,但不能以“人次”作为填报数。

7.外勤天数是指从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之日起到离开企业之日止的有效工作日,包括正式审计之前的预审时间,不包括中断的时间。

8.收费金额是指事务所出具该项报告后按照业务约定书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如实际收取金额与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仅金额不一致,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金额填列,并在该行最后的“备注”里说明实际收款数和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收费金额的填报单位均为万元。

9.《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股票代码”栏只允许填写1个代码,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填写A股代码,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该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

10.《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合并户数”是指纳入该中央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子公司数。“控股上市公司数”是指该中央企业集团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11.《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和《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是否连续审计是指该上市公司或中央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经本所审计,该栏填“是”或“否”。如填否,应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栏填写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全称,不能缩写或空缺。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对企业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但未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不属于连续审计。

四、注意事项

1.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报备工作,并对报备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务所总所应对各分所的业务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事务所的每张业务报备表都必须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分所的业务报备表由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

2.省级财政部门将对事务所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汇总,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事务所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事务所给予相应的处理。财政部门将把不报、瞒报的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对业务报备过程中知悉的事务所商业秘密(包括事务所的客户列表、收费金额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将报备信息提供给与业务报备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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