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

日期:2020-06-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 本文关键词:避税,企业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 本文简介:一、企业筹资的税务策划(一)利用债务筹资避税(方案选择法: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后)=收益(税后)/权益资本)1、银行借款①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②辅助判断标准: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现金流出的时间和数额。2、发行债券定期还本付息优于分期付息方式。3、企业间资金利用集团资源和信誉优势实现整体对外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 本文内容:

一、

企业筹资的税务策划

(一)

利用债务筹资避税(方案选择法: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后)=收益(税后)/权益资本)

1、

银行借款

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

辅助判断标准: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现金流出的时间和数额。

2、

发行债券

定期还本付息优于分期付息方式。

3、

企业间资金

利用集团资源和信誉优势实现整体对外筹资,再利用集团内各企业在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既能解决资金难题,又能实现集团整体税收利益。

4、

借款费用

①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多数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②有些借款费用需要计入资产成本,分期扣除。

如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5、

租赁

经营租赁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降低税负。

(二)

利用权益筹资避税(每股收益率=[(EBIT-I)*(1-T)]/股数)

留存收益筹资可以避免收益向外分配时存在的双重纳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和股息个人所得税)

(三)负债的合理避税方法--债券转换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采用账面价值法时,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股票的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时,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

上例债券于1997年6月30日全部被转换为普通股2500股(50000/1000*50),当时市价每股25元。福州天海电子公司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至1997年6月30日尚有未摊销额700元,其账面价值为500700,则在两种方法下,转换的分录为

方法一:账面价值法

借: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700

贷:股本

25000

资本公积

25700

方法二:市价法:

借: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700

债券转换损失

11800

贷:股本

25000

资本公积

37500

从企业避税角度出发,应选择市价法比较有利。本例中“债券转换损失”11800元,按所得税率33%计算,可避税额3894元。

二、

企业投资的税务策划

(一)研发的企业避税(选择:应交所得税现值和投资额现值

最小的方案。)

1、

研发企业的确定:上了国家科技委大本的,提前一年向税务部门申请

2、

税法规定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税法规定2: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二)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1、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如某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将一处房地产出售给另一企业,则投资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如该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承担投资风险和分享利润,按照营业税规定无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交纳印花税,投资后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仍不需交纳流转税,但需交纳印花税。(即房产投资时要交印花税,而股权转让时也要交印花税)

但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投资或是销售一样都视同销售,都要交营业税的。

5、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

6、①如企业分支机构采用子公司形式(具有法人资格),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②如企业分支机构采用分公司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需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是预计是有亏损的,最好是设立为分公司比较好,因可以抵扣总公司的所得税。

7、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因此,一些厂家便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避税以增加利润。

(三)

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又称证券投资)(选择方法:税后利润最大化)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提示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提示2】非居民企业无论持有多长时间都要交税。

【提示3】居民企业是指法人执照在我国境内,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二者居其一);非居民企业是指法人执照不在我国境内,而且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也不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二者都不具备)。

三、

企业营运的税务策划

(一)采购的税务管理(选择原则:资金总流出最少)

1、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但也只能按3%税率抵扣)。

2、

购货运费

(1)购进免税产品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额;购进原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

(2)如果由销售方承运,运费计入了销售价格,进项税按照17%抵扣;由运输公司承运按照运费的7%抵扣。

(3)注意随运费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增值税额。

3、委托代购业务可以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两种形式。虽然两代购形式都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财务核算和税收管理却不相同。

4、(1)赊购与现金或预付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对企业税负无影响。

(2)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获得推迟付款好处同时,会导致纳税变动。

5、适当提前购货可以推迟纳税。但综合权衡由于推迟纳税所获得的时间价值与提前购货付款所失去的时间价值。

6、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时间,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预抵扣进项税额。

(二)生产的税务管理

1.存货

如果企业处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期,则可以选择扩大当期利润。如果企业盈利能力很强,为减轻税负可以采用加大产品中材料费用存货计价方法以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

【提示】在经济处于通货紧缩的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合适,而在经济比较稳定时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

2.固定资产(决策原则:选择应交所得税现值合计最小的方案)

如果采用直线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3.人工工资

企业所得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4.费用

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会扩大或缩小产品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和税收,企业可能通过选择有利的分摊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三)销售的税务管理

1.销售实现方式(选择方面:税后净利润最大)

(1)现销和赊销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等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2.促销方式

(1)打折销售:按照打折后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2)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返还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A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为其他单位及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赠送商品行为及返还现金行为,应该由商场承担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B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特殊销售行为

企业多元化经营必然造成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税法对兼营与混合销售、视同销售等经营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在经营决策前做出合理筹划,则可以减少税收支出。

4.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在中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四)资产的合理避税方法--坏账转销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下列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其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n

n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

(五)应收票据计价方法避税筹划比较

面值计价法:不论票据上是否带息,一律都在收到或开出承兑票据时,以其票面金额入账。适用:短期应收票据,因为期限短,现值与面值的差额不大

处理

(1)附息票据,应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数额较小时,可到期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2)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现值计价法:不论票据上是否带息,都一律将票据面值换算成现值计价,以现值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

适用。适用:长期应收票据,期限长,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长期票据以现值入账,合理科学,法律上也允许。

处理

(1)

票据按现值入账,或者按面值入账,并同时设置一个称为“应收票据折价”的对销账户,以核算面值与现值的差额。

(2)

(2)现值与面值的差额,在票据持有期间内按实际利息法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四、

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

1、

学校的利润收入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2、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可直接扣除,超过标准以上的费用可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2)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A对于扣除限额问题,企业可以利用平衡点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假设销售额为A,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B,则A×5‰=B×60%;A=B×60%/5‰=120B,即销售额是业务招待费的120倍,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额的1/120确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

B业务招待费两个标准:60%标准和5‰标准(上限标准),两者取其低。

(3)捐助支出分为直接捐赠和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所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此利润总额是扣除了捐赠后的利润总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提示】纳税人进行捐赠应当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即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4)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如果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了服务价格,同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则那么子公司可以将该项服务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

亏损弥补的税务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4、

股利分配的税务管理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并由支付所得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没有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现金股利额×20%×50%=增发股票股利的股数×每股面值×20%×50%

5、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纳税人发生意外事故;因政策调整等给纳税人造成较大影响;三角债或货款拖欠导致企业暂时资金紧张;当期货币资金除支付工资和社保外,不足以支付税款等。由此看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延期缴纳税金而避免此类违规受罚。

6、“小金库”是指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账外账”和“小金库”在违背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的同时,也构成了偷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和第19条第1点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拾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及财税【2008】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股东为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企业投资者时,全额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9、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文件仍然有效且往后没有任何有关该条款的修订文件,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外籍个人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

10、因科进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投资者为香港居民,根据2008年2月28日修改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外籍个人规定执行,故科进公司每年所得的利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分配给境外个人股东环节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合并分立的筹划

1、企业合并与纳税筹划:

合并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A、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B、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a、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b、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分立与纳税筹划

有混合销售的企业,应尽量考虑分立经营;

分立便于企业性质的认定,如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等;

有免税项目企业,可计算分析考虑分立

分立有利于获得低所得税税率

3、企业股权重组与纳税筹划

股权转让;对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增资扩股。不涉及税收问题。

六、短期投资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五、

n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有利避税,但值得商榷。

n成本法和市价法以及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成本法

购入成本(10000元)―――借:短期投资

1万

贷:银行存款1万

期末市价1(9000元)―――不作会计处理

期末高价2(11000元)―――不作会计处理

市价法

购入成本(10000元)―――借:短期投资1万

贷:银行存款1万

期末市价1(9000元)―――借:投资收益0.1万

贷:短期投资0.1万

期末高价2(11000元)―――借:短0.1万

贷:益

0.1万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购入成本(10000元)―――借:短期投资1万

贷:银行存款1万

期末市价1(9000元)―――

借:投资收益0.1万

贷:短期投资0.1万

期末高价2(11000元)―――

不作会计处理

七、所有者权益的合理避税方法--技术引进的避税筹划

n优惠政策主要有二条:

n一是内地企业引进技术的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而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n二是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n有三种避税的可能:

n一是非内地企业通过接靠内地企业,以内地企业的名义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避征进口关税。

n二是非开放地区企业以开放地区企业享受开放地区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是不是先进进口设备享受免征待遇来避税

八、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3)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4)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3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4、免税的程序如下:

(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1)软件产品登记具备的必要条件:

A、本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著作权证书、委托开发合同、市科委鉴定证明(提供其中一种)。

B、企业自主开发的通用软件产品,可以通过办理著作权证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2)

软件产品登记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A、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B、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软件企业的认定

(1)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

标准是: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2)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申请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布的软件企业。

2、享受“两免三减“减免税必须报区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不得自行执行;对于享受工资和培训费用据实扣除的软件企业,需持软件企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对于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并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报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能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期限未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4、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仍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减免的所得税额。

5、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仍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在检查时查出问题,对于享受减税的企业,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于享受免税的企业作罚款处理。

    以上《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总结》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