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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日期:2020-06-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出口商,防范措施,面临,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文简介: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www.16fw.com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10-1-6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1期下供稿文/郭赞伟[导读]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郭赞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文内容: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www.16fw.com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10-1-6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1期下供稿文/郭赞伟

[导读]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郭赞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要:相对于汇付与托收而言,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大多会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汇,但是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0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许多出口商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实际上,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也具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卖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改变了其本质,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风险。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外贸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有:

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3.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和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4.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家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家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5.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6.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7.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8.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二)诈骗风险

1.信用证止付诈骗

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的货物后,多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欺诈行为向当地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目的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或者企图少付货款。

2.伪造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涂改信用证、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这些方式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是直接邮寄给出口商或面交出口商,出口商若未察觉,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假客检证书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等。

(三)L/C中提单径(直)寄开证人的欺诈风险

采用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进口商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进口商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进口商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务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进口商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但采用此种方式出口商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出口商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1.要加强银企之间的密切配合,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一旦发现软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要求修改或取消。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3.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将软条款订立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不得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二)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作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也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对于进口商直接寄交的信用证一定要谨慎,应交给银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在无法确定真实性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3.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如果因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导致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则后果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或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4.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三)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因为出口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另外,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进口商提货的同时,规定进口商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还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采用此种做法既可以保证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进口商及时收到货物。

从上述分析看出,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以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史习男.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J].兰州学刊,2007,(6).

[3]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4]王涛生,戴晓红.国际贸易实务[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社,2004

[5]张进先.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8-04

篇2: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 本文简介: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

信用证结算方式 本文内容: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操作步骤:

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五)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项下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从开证行付款保证的性质划分的。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相反,它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这两种信用证,就其保证付款的性质而言,相差甚远。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销信用证大得多,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虽然比不可撤销信用证小得多,但仍为资本主义市场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制单;为受益人提供融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销信用证都会被撤销,而且一经银行议付,则不能撤销。但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不接受这种来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

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

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

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

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给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原规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在来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其贴现费用和延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仍属于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证;但对开证人来说则属于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故也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

s

Usance

Credit)。进口人所以愿意使用假远期信用证,是因为:其一,

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其二

是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

至于我们是否接受国外开来的假远期信用证,关键取决于来证中是否说明下述三项内容:其一是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其二是贴现费用和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货款。同时具备了这三条,才可接受,否则不予接受。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

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

“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

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

款)。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可转让信用证,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告失效。

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补交,其金额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批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

(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3种:

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继续使用。

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7.

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原证开证行与原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原因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

8.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方正,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

9.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repaid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货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开证人所以愿意开出预交信用证,主要原因是:市场上指定货物紧缺,进口人求购心切;出口人资金短缺,进口人借机压价;通过银行向外转移外汇,不失时机地抓住有利价格购进指定现货;此外,订购投资大、生产周期转长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出口人需要先备料而要求进口人

预付部分价款等。

预支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1.全部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预支全部货款,实际上等于预付货款,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凭光票预取货款时,须附交一份负责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2.部分预支信用证是指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补交装运单据的声明书预支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再付清余款。但预支货款要扣除利息。

为醒目起见,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常用红字打出,习惯上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不过,现在使用的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字打出,即使用黑字打出,同样能起红条款信用证的作用。

(六)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选例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中国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见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banker

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

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可即期收款。”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

s

account,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19XX.

篇3:农行信用证开证申请

农行信用证开证申请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农行,申请

农行信用证开证申请 本文简介:AGRICULTURALBANKOFCHINAIRREVOCABLEDOCUMENTARYCREDITAPPLICATIONTo:AGRICULTURALBANKOFCHINABRANCHCreditNo.:Date:August8,2008[]Issuedbymail[]Withbriefadvi

农行信用证开证申请 本文内容: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BRANCH

Credit

No.:

Date:

August

8,2008

[

]Issued

by

mail

[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

x

]Issued

by

teletransmission

(Which

shall

be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

Expiry

Date

and

Place:

September

10,2008

[

]At

Insuring

Bank’s

counter

[

x

]In

the

country

of

Beneficiary

before

Applicant

Tianjin

Foreign

Trade

Bohai

Complete

Plant

Co.,Ltd.

No.157,Jiefangbei

Road,Heping

District,Tianjin,China.

Beneficiary

(with

full

name

and

address)

GRAND

MOMENT

INVESTMENTS

INC.

Rm51,5th

Floor,Britannia

House,Jalan

Cator,Bandar

Seri

Begawan

BS

8811,Brunei,Darussalam

Advising

Bank

(if

blank,at

your

option)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NORTH

TAICHUNG

BRANCH

80-8

Taichung

Kang

Road,Sec2,Taichung(407)

SWIFT:ICBCTWTP037

Amount

(in

figures

&

words)

USD166,000.00

Partial

shipments

[

]Allowed

[

x

]Not

allowed

Transshipments

[

]Allowed

[

x

]Not

allowed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

]sight

payment

[

]Acceptance

[

x

]Negotiation

[

]Deferred

paymen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s

herein

[

x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

for100%

of

invoice

value

Shipment

from

TAIWAN

SEAPORT

For

transportation

to

XINGANG

CHINA

Not

later

than

AUGUST

31,2008

Terms

[

]FOB

[

]

CFR

[

x

]

CIF

XINGANG,CHINA

[

]FCA

[

]CPT

[

]

CIP____________________

[

]Or

other

term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with

(X)

Draft

for

95%

invoice

value

pay

against

follwing

documents:

[

x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L/C

No.

And

Contract

No.

08NXC08-029TW

.

[

x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marked

“freight[

x

]prepaid

/

[

]To

collect:[x

]

showing

freight

amount

and

notifying

applicant.

[

]Clean

Air

Waybill

consigned

to

_________________marked

“freight[

]prepaid[

]to

collect”

notifying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x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

of

the

invoice

value,blank

endorsed,showing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covering

All

risks,War

risk

an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x

]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5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

each

package.

[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Weight

in

___copies

issued

b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x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2

copies

issued

by[

x

]manufacturer/[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

[

x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2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L/C

No.,Name

of

Vessel,date

of

shipment,name,quantity,weight,and

value

of

goods.

[

x

]Other

documents,if

any:

One

Original

of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or

One

original

Declaration

of

non-coniferous

wood

packing

material

or

One

original

Declaration

of

no

wood

packing

material

Draft

for5%

invoice

value

pay

against

th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signed

by

Enderuser

and

Buyer

Description

of

goods

Commodity:

DOUBLE

COLUMN

MACHINING

CENTER

Specifications:

HB-2190

Quantity:

ONE

SET

Unit

price:

USD166,000.00

Total

amount:

USD166,000.00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

x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including

reimburs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

x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7

]days

after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

[

]Short

form

/

blank

back

B/L

is

not

acceptable.

[

]Both

quantity

and

Credit

amount[

]%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if

any

本信用证为履行第

08NXC08-029TW

号进口合同开立,开证前实存开证保证金为开证金额的

100

%,即(币种及大写)

,其余信用证金额申请减免保证金。

本笔开证业务受编号为

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合同》的约束。

声明:我公司已对本申请书及背面承诺书各印就条款进行审慎研阅,对各条款含义与贵行理解一致。我公司在此签章表示对本申请书及背面承诺书印就条款的接受,愿爱其约束。

申请人的外币及人民币账户:

申请人(签章)

开户行:农行南京路支行

外币账号:

法定代表人

人民币账号:1349-240001040003251

或受权代理人*年*月*日

同意受理。本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的,融资利率为对外付款日当天的

(大写)个月LIBOR加

点差。

银行(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ABCS(2007)3011b

我公司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的进口手续,兹谨请贵行直接或通过贵行上级行为我公司依照申请书所列条款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承诺如下:

一、

遵守《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和《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合同》的约定。同意贵行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

及时提供贵行要求我公司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贵行的审查监督。

三、

在贵行规定期限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各种款项,包括货款及贵行和有关银行的各项手续费、杂费、利息以及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四、

当实际存入保证金币种与开证币种不同时,愿意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信用证付款时,由于汇率变动导致所缴纳保证金不足的,我公司保证补其中的差额。

五、

在贵行到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否则,贵行有权自行确定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并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六、

我公司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外而拟拒绝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时,将在贵行到单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贵行提出拒付请求,并附拒付理由书一式四份,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对单据有存在的不符点,贵行有独立的终结认定权和处理权。经贵行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不属可据以拒付的不符点,贵行有权主动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我公司以此放弃抗辩权。

七、

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向贵行提出书面申请,贵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

我公司确认所有修改当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

八、

经贵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迟期付款,我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贵行止付。

九、

按上述承诺,贵行在对外付款时,有权主动借记我公司在贵行的帐户款项。若发生任何形式的垫付,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利息和费用等,并按贵行要求及时清偿。

十、

在收到贵行开出信用证、修改书的副本之后,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将在收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否则,视为正确无误。

十一、该信用证如因邮寄、电讯传递发生遗失、延误、错漏,贵行概不负责。

十二、本申请书一律用英文填写。如用中文填写而引发的歧义,贵行概不负责。

十三、因信用证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公司负责。

十四、如发生争议需要诉讼或仲裁的,约束本笔开证业务的《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合同》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贵行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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