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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快递劳动合同

日期:2020-04-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20XX年快递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快递,XX

20XX年快递劳动合同 本文简介:20XX年快递劳动合同[1]甲方(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条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

20XX年快递劳动合同 本文内容:

20XX年快递劳动合同[1]

甲方(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3、属于职等(组长级)含以上人员,未能于一个月前提出辞职而自行离职者,愿被扣发相当于半月薪资之违约金。

4、属于职等(组长级)含以下人员,未能于十五日前提出辞职而自行离职者,愿被扣发相当于半月薪资之违约金。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按照乙方实际工作绩效,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形象、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公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

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算工龄(年资)为一年。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

因应本国下岗职工众多,已经购买个人或其他保险者占大多数,未避免国家、公司、个人资源浪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于发放工资中支付有关职务津贴,即付个人保险相关费用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提供其他保险津贴,个人不得挪做它用,乙方自行交纳保险费,并每年按时提供保险公司付费单据证明(复印件),提交公司稽核与相关单位检查。

2、

本人同意在离职两年内,不从事与物流有限公司之同性质行业与工作,如果违反此条例,愿意放弃法律先抗辩权,并接受公司的任何赔偿要求。

3、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四页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5、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方(盖章):

方(签字):

表(签字):

身份证(字号):

户籍地址所在

:

签约时间:

篇2: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本文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合同法,成本,劳动,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摘要:旅游企业中人力资源是重要的竞争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产生了各方面的影响。文章对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五项成本项目的影响进行了逐一分析,说明对旅游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挑战也是机遇,只要旅游企

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摘要:旅游企业中人力资源是重要的竞争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产生了各方面的影响。文章对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五项成本项目的影响进行了逐一分析,说明对旅游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挑战也是机遇,只要旅游企业善于顺应发展,必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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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旅游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一、实施合同法前旅游企业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状况

1.基本不订立劳动合同。在旅游企业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较普遍,在旅行社行业几乎不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也只约束劳动者而不约束企业本身,酒店行业相对做得较规范,但同样存在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事件。旅游企业普遍没有组建工会,涉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内容缺失,造成他们维权难,这个现象在旅行社行业尤为突出。有些旅游企业即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问题极为普遍。还有些旅游企业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应付劳动监察的手段,根本不按合同的约定办事。

2.实际工资低于合同工资。旅游企业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往往在合同中无明确的工资说明,有些旅游企业虽然签订合同时做了工资说明,但却以种种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使其实际工资达不到合同工资。整体上,旅游市场上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就旅行社行业中的导游人员来看,很多城市的导游人员基本没有固定工资待遇,只有带团补贴,而酒店中的服务员有的还达不到酒店所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3.大量使用廉价实习生。由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迫切的实习需要,所以旅游企业可以随意的使用在校学生,这种现象在酒店业里比较突出,而且这些在校实习生在旅游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严重损害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实习的需要,学生往往都选择沉默,就更加放纵了旅游企业的行为。

4.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在实施前,很多旅游企业研究了新劳动合同法,对即将对旅游企业产生影响的各方面在法律实施前就做了大量的改变工作。比如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与原有的非核心部门的员工终止长期合同,改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不直接与劳动者签合同,而将旅游企业与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关系,使得“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严重。如酒店里正式员工和未签订合同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差距较大,不能在酒店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应享有的权利,比如旅行社要求劳动者加班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却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的薪酬等现象较突出。

二、实施对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应该按照人力资源从进入企业到退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分类,即按照人力资产“投入-工作-发展-退出”的行进过程进行成本项目的分类。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应该包括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和离职成本五大类。

1.对人力资源管理取得成本的影响。取得成本是企业在招募和录用人力资源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和服务期的严格限制、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扩大和对劳动者解雇保护的提高等变化,都使得旅游企业必须加强对劳动者入职环节的管理,增加了旅游企业的劳动力取得成本。但同时,合同法对合同期限等的规定,也可以使劳动者的流动性减少,从而可减少保障成本。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使得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社保费用和经济补偿金而逃避此项定约义务,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严厉处罚。

2.对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影响。为提高人力资源的技能而发生的费用称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包括岗前培训成本、岗位培训成本和脱产培训成本等。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在岗派遣人员培训要求的规定,将增加旅游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但是另一个方面,旅游企业可以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为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并要求员工为旅游企业服务,员工违约则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等,这些规定可以为旅游企业挽回一些培训损失。

3.对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影响。使用成本是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企业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维持成本、调剂成本和奖励成本。劳动合同法中对最低工资、加班情况等的规定,会导致旅游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增加。

4.对人力资源保障成本的影响。保障成本是包括健康保障、劳动事故保障、退休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费用,作用是保障人力资源丧失使用价值时的生存权。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硬性规定,会导致旅游企业对员工的保障成本增加。当然它的存在使得在职人力资源有安全感,从而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使得员工更加积极地努力工作,产出的效益增加,从而给旅游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同时旅游企业可以通过更好地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使劳动事故保障成本降低。

5.对人力资源离职成本的影响。离职成本是指由于任职者离开组织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包括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低效成本、空职成本等。留住优秀人力资源是降低这一成本的最好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时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这使得企业解约成本加重,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同时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结论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成本在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由于劳动法对一些地方规定不具体,可能旅游企业还“有机可乘”,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旅游企业就产生了很大的约束。当然,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给旅游企业带来危机,同时也给旅游企业带来了机遇,从另一个侧面讲,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减少员工流动性,旅游企业将能更好地培训和使用员工而不怕培训完后员工流失,这正是旅游企业一直以来都想解决的问题。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旅游企业都“惧怕”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对人力资源的负面影响的,对于一些真正需要和善于开发人力资源的旅游企业来说,将更具有竞争优势,这些企业会更加希望劳动合同法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所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更能增加旅游企业与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俞捷,陈桓.新劳动合同法给民营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J].经营与管理,2011,1:13-14

刘仲文.人力资源会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72-77

孙庆福.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及对策[J].焦作大学学报,2010,7,3:53-55

篇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 本文关键词:修正案,合同法,带来,劳动,影响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下载“准入门槛”由目前的50万提高到200万,意味着一批小型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挤出市场,或者努力增资再次进入竞争市场。劳务派遣单位要有一套合法合规、行之有效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派遣员工招聘入职流程、薪酬制度、休假制度、退回制度、离职流程、派遣员工手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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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由目前的50万提高到200万,意味着一批小型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挤出市场,或者努力增资再次进入竞争市场。

劳务派遣单位要有一套合法合规、行之有效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派遣员工招聘入职流程、薪酬制度、休假制度、退回制度、离职流程、派遣员工手册等。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向当地人力社保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需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此外,除了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场所、制度等硬性条件外,劳务派遣单位还需要在新法实施的“过渡期”内,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使之适应新法要求。同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与用工单位一起,理顺用工岗位和数量,使得劳务派遣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在促进就业的同时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实施之后,用工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将更加慎重,更多地将倾向于选择资金雄厚、口碑较好、服务经验丰富、管理制度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做到合法合规用工。

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对用工单位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而且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此外还要“一视同仁”,对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目前来说,由于细则还没有出台,用工单位只能是比较片面地去想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关于“三性”岗位,其实并没有一个特别清晰明确的定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对于不同企业,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因此,在细则出台前,业内猜测未来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可能会偏向于稍微宽松一些;至于同工同酬,它更多代表了一种态度或者一个趋向,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一定的难度。

还有一个就是劳务派遣员工占企业所有员工比例的问题。有传闻说,这个比例是10%。毫无疑问,这个数字将让很多企业陷入困境。建议用工单位事先做一些“内部调研分析”工作,对自身的情况进行彻底的摸底,并向管理层汇报,申请一些如人员编制之类的资源,对修正案的实施有所准备。

现在有一些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与本公司“自身员工”实行不同的薪酬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收入差距较大。修正案实施后,这些用工单位将面临用工政策的重大调整或用工成本的增加。此外,如用工单位想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鉴于用工范围仅限于“三性”,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也将在新法实施前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比例。

鉴于通信、石油、化工、银行、零售等行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比较普遍,预计新法的实施将对上述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行业的影响

这次修正对从业公司设置了门槛,有一些小的、不合规的很可能就被淘汰掉了。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将来从事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在资金垫付这方面面临较大的压力,一些小企业将不太有生存的空间。事实上,现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也是在小企业相对来说多一些,大的劳务派遣企业发生不规范行为的概率,相对来说会小一些。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乃至细则,就是通过该形式,将企业逼向规范,让企业主动去想办法,提升管理水平,进而达到整个国家产业升级的意图。至于这个过程中,会导致一部分企业破产、迁移,乃至短期内影响到劳动力市场,都应该能理解,长期看如果利大于弊,就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后,对劳务派遣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并没有否认其合法,只是要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避免通过劳务派遣损害员工利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只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也充分说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劳务派遣问题的高度重视。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这部法律在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争议”虽然很多,但必将在规范中发展、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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