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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日期:2020-04-1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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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由《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与本实施办法两部分组成。第二条江苏工业学院本、专科全日制学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由《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与本实施办法两部分组成。

第二条

江苏工业学院本、专科全日制学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测评。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在积极做好学生学年总结及评优评奖工作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奖、评优、学业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以“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学生本人自评,基层班级评分,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院复核”为基本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上一学年中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对照《测评表》自评,提交本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在上一学年获得的各类证书(或复印件)、作品原件或提出加分、评分理由供学院审核,学院依据《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确定加分标准。

第五条

在学院统一组织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召开有学生代表列席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联席会议,在审查学生本人自我评价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学习成绩表和学生日常表现以及要求的有关材料等,按《测评表》对学生进行评定。列席联席会议的学生代表可占班级总人数的25%。具体评定办法和回避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六条

对于基层班级评定的结果,辅导员可根据情况在全年级中对不超过2%的学生(50人以下年级按1人计)的总分做不超过2分的调整。调整结果报所在学院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具体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意见,报送校教务学生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诉,学生所在学院于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处申诉。

第三章

评定依据

第九条

《测评表》中所述“成绩”均以学校教务部门鉴定核实的成绩为依据,课程成绩均以正常考试、考查成绩为准,作弊、违反考场纪律和旷考记0分。

第十条

《测评表》中有关“获奖”、“受表彰”情况均应以该生提交的各类证书(或证书复印件)或经各学院确认后可评分、加分为评分依据。

第十一条

《测评表》中有关“刊物”系指国内外正式发行、且有正式刊号的公开出版物,并以该生提交的载有所发表论文的原刊为评分依据。

第四章

评分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组成体系和权重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得分=基础性素质得分+发展性素质得分—处罚分

2、基础性素质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分×20%+智育素质测评分×70%+体育素质测评分×10%

一、基础性素质得分

(一)德育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

1、德育素质测评包括政治表现、团结协作、遵纪守法、道德修养四项,具体见附表1《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参考表》。

2、德育素质测评分由班级测评小组为全班学生打分。

3、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本人在文明班级、宿舍建设中的表现提出附加分建议,但分值不超过5分。

(二)智育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

智育素质测评分=A+B

A=[∑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

∑学分

(∑学分不少于15学分)

B=测评学年获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学分、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分(每门按1.0分计)之和。

1、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外语课的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的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条执行)。

2、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0分计算。

3、不及格课程以不及格成绩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已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

(三)体育素质测评(满分100分)

体育素质测评分=体育课程分×75%+课外俱乐部活动测评分。

开设体育课程的学年,体育课程分为两学期体育课成绩的平均,不开设体育课的学年,体育课程分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计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65、50分计),经获准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同学(因健康等原因不宜参加激烈运动者),基础分按60分计算。

二、发展性素质加分

(一)创新创造能力

1、科技竞赛与论文

参加校级以上科技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学科竞赛有大学物理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英语竞赛、大学生力学竞赛;技能竞赛有“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科技创新基金暨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基础化学实验操作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知识竞赛有大学生自然科学知识竞赛、环保知识竞赛、人文社科知识竞赛、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院级竞赛及加分可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科技竞赛奖励分一览表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0

4.0

3.0

2.2

3.0

2.6

2.2

1.4

市、校级

1.8

1.4

1.2

0.6

2、科研成果

(1)学生的科研成果(市厅级、省部级),获得专利的,视情况加分3-5分/项。

(2)公开发表在正式刊物的科技学术论文以所载刊物为依据加分为1.5-3.0分/篇。

(3)文学、美术、摄影等作品参照优秀奖执行(在学校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酌情加分,每件不超过0.2分)。

3、说明

(1)上述各类竞赛活动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五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设特等奖,则以同级一等奖加分标准×1.2执行,参与奖、入围奖则以同级优秀奖加分标准执行。

(2)科研成果若属独立完成的,作者得该成果满分;若属几位合作完成的,该成果总分不变,各位作者得分按一定权重分配。

(3)以上同一成果只取高限。

(二)社会工作能力

1、学生干部指担任班委、团支委(含)等以上职务的学生。“一级学生干部”系指该学年中任职半年以上的(下同)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校学生会副秘书长、各部部长,校、院自律中心正副主任,校自律中心各部部长,院团总支副书记;“二级学生干部”系指学生社团负责人、校团委、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自律中心各部副部长、校团总支委员,院学生会各部长及自律中心各部长,班长和团支部书记;“三级学生干部”系指学校认定的其他学生干部,包括各级干事、寝室长等;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以最高级别计。对学生干部要进行统一管理,由在用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级,考核可分三等:优秀、良好、一般。校、院等学生干部任用、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门,并及时反馈到该生所在班级。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取高限,不累计加分。

学生干部奖励分标准一览表

级别

优秀

良好

一般

一级

1.5

1.0

≤0.5

二级

1.2

0.8

≤0.3

三级

1.0

0.6

≤0.1

2、各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依据工作实绩,由指导部门考核,参照学生干部奖励分标准给分。

3、学生参加学校各类重大活动,由组织单位、部门根据参与时间、表现等综合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加分参考,加分标准为0.1-1.0分。

(三)文体活动能力

1、参加文艺、体育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取得一定成绩的按照本条加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下述名次标准加分,非主力队员按下表标准的2/3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时,取高限,不累计加分。

体育竞赛加分标准一览表

名次

加分标准

级别

七、八

国家级

5.0

4.4

4.0

3.6

3.2

2.8

2.4

2.0

1.0

3.0

2.0

1.6

1.4

1.2

1.0

0.8

0.5

0.3

市、校级

1.2

0.9

0.8

0.7

0.6

0.5

0.4

0.3

注:此类累加分最高限一般为3.0分;凡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名次,最高分限可达5.0分。

文艺活动、其它各类竞赛加分标准一览表

奖项

加分标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未获奖

省级以上

2.0

1.5

1.2

0.6

0.4

市级

1.0

0.8

0.6

0.2

0.1

校级

0.8

0.6

0.4

注:文艺活动及其它各类竞赛含卡拉OK、话剧、舞蹈、百科知识、征文、普通话、辩论、演讲、朗诵等竞赛活动,以上未列举的比赛可参照执行。文艺类累加分高限为3.0分。上述各类竞赛活动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五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设特等奖,则以同级一等奖加分标准×1.2执行,参与奖、入围奖则以同级优秀奖加分标准执行。

2、参加文体各级各类技能等级测试和考获国家认定的正规发放的资格、技能证书,通过者参照同级二等奖标准加分。

(四)操作技能

本项技能包括英语、计算机等方面的能力(非英语、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时间为在校期间。

英语四、六级奖励分值标准一览表

年级

分值

级别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CET-4

2.0

1.5

1.2

1.0

0.8

0.4

CET-6

2

1.5

1.0

0.6

注:通过成绩为优秀者(85分以上),按照以上标准的加权系数1.5加分;测评学年以前通过者按照测评学年的最高值加分,CET-4和CET-6不累加。特殊专业如艺术专业外语专业等参照执行。

计算机等级奖励分值标准一览表

年级

分值

级别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一级

1.0

0.8

0.6

0.4

0.2

0.2

二级

2.0

1.6

1.2

0.8

0.6

0.4

三级

2.5

2.0

1.6

1.4

1.2

1.0

四级

3.0

2.8

2.5

2.0

1.5

1.2

注:测评学年以前通过者按照本学年的最高值加分,另外初级程序员相当于三级,中、高级程序员依次类推进行加分,计算机专业参照执行。

(五)其它表彰、奖励加分

(1)宣传报道奖励:省级以上宣传媒体0.5-1.0分/篇次,市、校级0.2-0.5分/篇次;内容雷同文章取高限加分;两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2/3、1/3给分;三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1/2、1/3、1/6给分,其余以此类推;宣传作品获奖的依双倍加分,本类累加分高限为2.0分。

(2)综合类奖励加分

综合类奖励标准一览表1

项目

级别

无偿献血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主要成员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

成员

省级

0.1

1.0

0.5

1.0

0.6

市级

0.8

0.4

0.8

0.4

校级

0.6

0.3

0.6

0.2

注: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2-3名,参照同级先进个人加分,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主要成员加分不可兼得。省、市级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参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成员执行。

综合类奖励标准一览表2

项目

级别

校级文明宿舍

校级“洁齐美”宿舍

校级宿舍评比获一、二、三等奖

院级宿舍评比获一、二、三等奖

校级

0.5

0.4

0.4—0.2

0.3—0.1

注:其它未列举的比赛或评比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获奖宿舍的成员依上述标准加分,综合类累加分高限为2.0分。若设特等奖,则以同级一等奖加分标准×1.2执行。

三、处罚分

受批评或处分扣分标准一览表

批评或

处分等级

全院通

报批评

全校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

警告

记过

留校

察看及以上

扣分标准

≤0.5

≤1.0

1.5

2.0

2.5

3.0

第五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依据,并根据参评人员年级专业为单位,按2%、3%、10%、20%的比例划定奖学金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每年4000元、2000元、800元、400元。单项奖的评比办法按附表2进行,获单项奖人数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单项奖金额为每年200元。

初评为特等奖学金和有必修课不及格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的需报校学校复评。

对于专业素质得分列专业年级前8%,按综合得分排列未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享受二等奖学金。

对于有二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其奖学金等级下浮一级。

对于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享受一等以上奖学金,并将奖学金等级下浮一级。

第十四条

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标准:

测评结果列前10%,经学院考核后可授予“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标准:

测评结果列前3%,经学院推荐,学校批准后可授予“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六条

校学生标兵、省和国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标准:

在学院三好、优干获得者基础上由各学院按当年实际情况推荐,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测评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各学院、各基层班级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避免片面性、随意性。既要防止打人情分,又要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十八条

各基层班级的班长有责任收集并妥善保存本实施办法要求的有关测评依据,如因其主观原因造成上述资料缺失或损毁的,应免除其所担任职务,并不得再任其他职务。

第十九条

对于在测评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情况,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参考表

2、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比办法

3、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附表1: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参考表

表现

项目

A(25分)

B(20分)

C(15分)

得分

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上进心强,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有关政治活动;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政治立场正确;有较强的政治上进心;靠拢党组织;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较关心时事政治;能参加各项理论学习;态度良好。

政治上进心不强;有时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对时事政治关心不够。

团结协作

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主动积极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很好的集体协作精神;团结并热心帮助同学。

集体荣誉感较强;能按要求认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不做有损集体的事;有一定的协作精神,能为同学服务。

集体荣誉感、集体观念不强;不认真参加或有时缺席集体活动;缺乏协作精神。

遵纪守法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敢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能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了解不够;偶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现象发生。

道德修养

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遵守并积极倡导社会公德;工作责任心强,待人诚恳;能为创建精神文明做贡献;主动讲文明、讲礼貌,严于律己。

能不断加强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对个人的道德品质修养不够重视;社会公德意识不够强;与同学关系不够融洽,文明礼貌方面做的比较欠缺。

总评分

附表2: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比办法

校风建设积极分子单项奖

1.因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被校级以上表彰或市级以上媒体报道,且智育成绩列专业年级前50%者;

2.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并在校风建设中表现突出,且智育成绩列专业年级前50%者。

学业优秀单项奖

1.智育成绩列本专业年级前30%,且未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者;

2.获得市级学习竞赛奖项,且智育成绩列专业年级前50%名者;

3.获得省级学习竞赛奖项,且智育成绩列专业年级前70%名者。

文化艺术活动单项奖

1.获得市级文化艺术活动奖项,且智育成绩列专业年级前60%者;

2.获得省级文化艺术活动奖项,且智育成绩列专业年级前80%者;

3.在校报上发表除简讯、消息外的文章5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2篇以上文章、且智育成绩列本专业年级前40%者。

科技发明单项奖

1.获市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奖项,且智育成绩列本专业年级前50%者;

2.获省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奖项,且智育成绩列本专业年级前70%者。

体育优秀单项奖

1.获省级以上比赛名次者;

2.获苏南分会、协作区比赛前8名者;

3.获常州市比赛前3名,且智育成绩列本专业年级前80%者;

4.获常州市比赛前4-8名,且智育成绩列本专业年级前60%者

5.对于集体项目,获得常州市比赛前2名或市级以上比赛名次的主力队员。

注:1.单项奖评比与普通奖学金评比同步,如满足评比标准之一,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学生处核准后统一发放。

2.单项奖可兼得,但不能超过2项。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的学生最多只能兼得一项。获单项奖人数比例控制在本专业年级的20%以内。

3.单项奖每项200元/年。

附表3:

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指标及权重

评价指标要素

评价标准

得分

一级

基础

性素

质得

德育素质测评分(20%)

1、

政治表现

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现实表现进行评分,具体评分详见附表2,

90分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班学生数的50%,对于受警告以上处分以及思想道德素质较差的学生得分不超过70分

本栏得分可由测评小组成员为全班学生打分

2、

团结协作

3、遵纪守法

4、道德修养

5、

辅导员、

班主任评价

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本人在文明班级、宿舍建设中的表现提出附加分建议,但分值不超过5分。

智育素质测评分(70%)

A、本专业必修课程成绩(含专业选修课)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

∑学分

(∑学分不少于15学分)

B、任意选修课等成绩

测评学年获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学分、自学考试取得学分(每门按1.0分计)之和

体育素质测评分(10%)

1、体育课成绩

体育课程分×75%

2、课外体育

活动成绩

课外俱乐部活动测评分(合格25分,不合格0分)

小计

发展性素质加分

创新创造能力

1、科技竞赛与论文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0

4.0

3.0

2.2

3.0

2.6

2.2

1.4

市、校级

1.8

1.4

1.2

0.6

2、科研

成果

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得各项专利的,加分3-5分/项;公开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以所载刊物为依据加分为1.5-3.0分/篇;文学、美术、摄影等作品参照执行(在学校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酌情加分,每件不超过0.2分)

社会工作能力

1、学生干部考核奖励分

级别

优秀

良好

一般

一级

1.5

1.0

≤0.5

二级

1.2

0.8

≤0.3

三级

1.0

0.6

≤0.1

2、各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考核奖励

依据工作实绩,由指导部门考核,参照同级学生干部给分

3、学生参

加学校活动加分

由组织单位、部门根据参与时间、表现等综合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加分参考,加分标准为0.1-1.0

文体活动能力

1、

参加体育竞赛

七八

未获奖

国家级

5.0

4.4

4.0

3.6

3.2

2.8

2.4

2.0

1.0

3.0

2.0

1.6

1.4

1.2

1.0

0.8

0.5

0.3

市校级

1.2

0.9

0.8

0.7

0.6

0.5

0.4

0.3

2、参加文艺活动、其他各类竞

赛活动

加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未获奖

省级以上

2.0

1.5

1.2

0.6

0.4

市级

1.0

0.8

0.6

0.2

0.1

校级

0.8

0.6

0.4

操作技能

1、

英语四六级通过情况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CET4

2.0

1.5

1.2

1.0

0.8

0.4

CET6

2

1.5

1.0

0.6

2、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情况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一级

1.0

0.8

0.6

0.4

0.2

0.2

二级

2.0

1.6

1.2

0.8

0.6

0.4

三级

2.5

2.0

1.6

1.4

1.2

1.0

四级

3.0

2.8

2.5

2.0

1.5

1.2

其他

表彰奖励加分

1、宣传报道奖励

省级以上宣传媒体0.5-1.0分/篇次,市、校级0.2-0.5分/篇次;内容雷同文章取高限加分;两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2/3、1/3给分;三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1/2、1/3、1/6给分,其余以此类推;宣传作品获奖的依双倍加分,本类累加分高限为2.0分。

2、综合类奖励加分

无偿

献血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主要成员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成员

省级

0.1

1.0

0.5

1.0

0.6

市级

0.8

0.4

0.8

0.4

校级

0.6

0.3

0.6

0.2

校级文明宿舍

校级“洁齐美”宿舍

校级宿舍评比获一、二、三等奖

院级宿舍评比获一、二、三等奖

校级

0.5

0.4

0.4—0.2

0.3—0.1

小计

处罚分

批评

处分

情况

1、

批评、处分扣分

批评或处分等级

全院通

报批评

全校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

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及以上

扣分标准

≤0.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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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XX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普通高中类)

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普通高中类)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高职,入学,普通高中,专科

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普通高中类) 本文简介:附件1: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普通高中类)根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招生改革实际,特制定2011年省内高职(专科)院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注册入学试点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试点院校范围2011年起,在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的文理类专业中试行注册入学,省内办学行为规范、培

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普通高中类) 本文内容:

附件1:

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

试点方案(普通高中类)

根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招生改革实际,特制定2011年省内高职(专科)院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注册入学试点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2011年起,在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的文理类专业中试行注册入学,省内办学行为规范、培养质量较高、社会认可度较高的民办高职院校和少量原在专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公办高职(专科)院校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均可参与注册入学试点。

二、注册入学条件

凡取得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的文、理类考生,均可申请注册入学。院校可在此基础上,对申请注册本校的考生提出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

三、招生章程

高校注册入学工作依据招生章程开展,真正做到依法招生。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各试点院校须于试点工作开展前,根据教育部和我省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严谨、周密的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

四、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专业计划。

凡经批准实行注册入学的试点院校,按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由省教育考试院按院校专业汇总招生计划数,在《江苏招生考试》(计划专刊)上统一对社会公布。

五、注册录取

注册入学的申请、审核工作在高职(专科)统一录取批次结束后分三轮进行。每轮均包含考生申请、院校审核、考生确认三个过程。

1.考生申请。符合注册入学条件的考生,通过网络登录省教育考试院注册入学网上管理平台,同时可向2所院校提出注册申请。

2.院校审核。院校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按照录取原则,对提交注册申请的考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即为院校预录考生。

3.考生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自行上网查询申请结果,凡被院校预录的考生,须选择确认最终拟被录取的院校。考生确认预录信息后即注册成功。未经考生确认的预录信息一律无效。

经过考生申请、院校审核、考生确认后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可在下一轮继续接受考生申请;凡上一轮符合条件未注册成功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下一轮申请;凡已成功注册的考生,不得再重新申请注册其他院校。

每轮注册计划数为上一轮未完成的计划数。当院校录取考生数达到招生计划数时,即已完成招生计划。未能成功注册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六、组织管理

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从2011年起,我省高职(专科)院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录取分两批进行,即统一录取批次和注册入学批次。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结束后,不再补录。

注册入学均须通过省教育考试院设立的注册入学网上管理平台进行。考生通过注册入学管理平台向相关院校提交注册申请;院校通过管理平台,依据本校注册入学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原则,对考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即为院校预录考生;预录考生经考生本人确认后,院校方可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凡注册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转入非注册入学(即统招)专业学习。

篇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管理规定,节能,墙体材料,推广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利用废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利用废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孔洞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粘土制品(掺入废渣和疏浚江河淤泥的,掺入量折成孔洞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计划、规划、国土、乡镇企业、环保、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

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由国土管理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分别核定并逐年减少粘土实心砖(瓦)的用地面积和产量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禁止通过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粘土实心砖(瓦)。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废渣取代粘土原料生产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工业废渣利用单位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贮灰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工业废渣利用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在粘土实心砖(瓦)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计划指标下达到设计、施工单位,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逐年增长,并负责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

第九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列支;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项目,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条

计划、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及建筑应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的项目,可以优先有偿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产品的地方标准由墙改管理机构协助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达不到标准或者配套应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在城镇建设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5层以上建筑中使用;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采用粘土实心砖,鼓励采用非粘土制品;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粘土实心砖在各种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中使用。设计单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采用粘土实心砖。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第三章

节能建筑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建筑竣工面积中,节能建筑须占一定比例,并确保逐年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城镇建筑热环境和节能改造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民用建筑项目,凭有权部门的立项文件,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比照北方节能住宅实行零税率。节能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墙改管理等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加快开发节能建筑产品及节能建筑配套技术研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节能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定额,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装备和建筑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节能建筑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节能建筑报批手续。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节能专项审查。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节能建筑示范小区,对示范小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用。

第四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个人住宅建房)在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不能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0.05元)向所在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未按本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墙改管理机构验收,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达不到40%的,不退还专项用费;达到40%的,按照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标准退还专项用费。

第二十二条

专项用费的收取、退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经墙改管理机构确认后可以减缴、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专项用费的征收,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实行年审制度。

征收的专项用费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周转。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完善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审批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专

项用费。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征收的专项用费,必须按照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比例及时足额逐级上解。实行专项用费征收逐级报表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项用费(扣除退还部分)的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装备生产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

(四)奖励开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

(五)经过各级财政核定的墙改事业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突破核定的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用地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超出的用地面积,按违法占用土地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的砖瓦企业和小土窑,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产和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虽有产品标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不得被评为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建筑设计而未进行节能建筑设计的,或者擅自更改节能建筑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可以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决定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的,其决定无效,由上级墙改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对作出决定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比例返还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专项用费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专项用费。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定比例及时足额逐级上解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上解,对责任单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墙改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省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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