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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12月7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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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12月7日)新 本文简介: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神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日期2007年12月7日文件编号SMT-RL-004版本号1.0页数6拟稿人力资源部审核汤韶平批准赵安员1.总则1.1目的1.1.2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1.2原则1

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12月7日)新 本文内容:

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

神州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7日

SMT-RL-004

1.0

6

稿

人力资源部

汤韶平

赵安员

1.总

1.1目的

1.1.2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2.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各下属经营单位及各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合同主体

2.1《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集团本部或某一下属经营单位、某一下属分支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2.2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构。集团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各人力部门主导与其签订;下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由所在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各单位总部签订:

2.2.1各经营单位总部招聘并派驻各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

2.2.2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合同约定

3.1劳动合同期限

3.1.1原则上,新员工入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也为3年。

3.2劳动合同内容

3.2.1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用《劳动合同书范本(深圳市)》签订。若下属经营单位或下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范本的,则使用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

3.2.2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包括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3.2.2.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2.2.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a href=http://www.16fw.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创斯娑ǖシ浇獬投贤贾录追皆馐芩鹗保追浇婪ㄗ肪科湓鹑危匾苯咧罘伞?/p>

3.2.2.5

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

3.2.3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2.3.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不具体标示。可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处理。

3.2.3.2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用斜线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2.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劳动合同签订

4.1.1新员工报到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入职时未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所在单位人力部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30天内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HRMS系统。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4.1.2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沟通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

4.2.1员工因晋升、调动等原因导致其工作机构、岗位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将以上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的调整。

4.2.2由于户口迁移、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各单位人力部门需与员工进行相关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需对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4.2.3.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

4.2.3.3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4.3劳动合同解除

4.3.1公司与员工沟通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合同期内公司或员工单方面因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提出辞职申请,属员工辞职的则按辞职申请中审批的“最终确认的离职日期”解除合同。

4.3.4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4.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4.3.5.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5.2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3.5.4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4.3.5.5欺诈客户、欺诈公司,虚假报销的;

4.3.5.6兼职竞争对手或私下从事同业工作的;

4.3.5.7结党营私、破坏员工关系的;

4.3.5.8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

4.3.5.9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的;

4.3.5.10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的;

4.3.5.11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证件、工作经历、体检等资料有欺诈行为的;

4.3.5.1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4.3.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4.3.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3.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7.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终止

4.4.1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4.2.1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集团内部各单位、各机构间调动,与单位或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4.4.2.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集团各下属经营单位、各下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门专人进行管理,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5.1.2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者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本人时需员工签收,见《劳动合同签收表》。

5.1.3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将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的上级

主管,征询是否需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意见;

5.1.3.3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完成合同续签手续;

5.1.3.4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5.1.3.5经协商后若员工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5.1.3.6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

5.1.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员工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5.1.3员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5.2劳动合同鉴证

5.2.1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5.3监督与检查

5.3.1集团人力部对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其中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的时效性;

5.3.1.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5.3.1.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5.3.1.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5.3.2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集团人力部对相关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人及人力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6.附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部。

6.3附件:

6.3.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6.3.2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样本)

6.3.3《劳动合同签收表》(样本)

6.3.4《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样本)

6.3.5《深圳市劳动合同范本》(样本)

6

篇2: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本文关键词:雇佣,合同法,与非,员工,劳动

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本文简介: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

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本文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当前一种灵活雇佣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较为普遍。考虑到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资金应当一次到位。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促使劳务派遣市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二,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项措施:

一是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

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些权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正常调整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知情权、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条款。这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就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但是却没有指出现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劳动者后,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需支付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用工协议,但它却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当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的协议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时间就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可见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失业率,使得尽可能多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然而这有可能伤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所以其实施难度非常大。也许等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复存在了。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两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劳动者的劳动生涯中,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任务,他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薪酬。由于劳务派遣规模较大,巨额的薪酬它必然不会承担。也许将来劳务派遣单位会彻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机构,将来的劳务派遣将以外包机构等其他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很多企业使用非正式员工的最大原因就是节约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以节约成本。这样非正式员工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又或者,这一个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实施。

有关短期契约工的规定

现在的研究一般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合同在一年以内、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合同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契约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篇3:临聘教师劳动合同

临聘教师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教师

临聘教师劳动合同 本文简介:深圳市临聘教师劳动合同深圳市教育局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姓名住所性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负责人)号码联系人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

临聘教师劳动合同 本文内容:

临聘教师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参照甲方正编教师的工作时间规定执行。

(二)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三)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依法享受带薪寒暑假。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一次性发放工资。

(三)乙方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因工负伤的,甲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教学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甲方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3、严重失职,给甲方教学和学校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开办校外辅导班谋取经济利益的;

6、乙方采取伪造证件、证书、个人资料、履历等欺骗手段,骗取甲方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乙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影响的;

8、在任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

9、有违法行为,不宜继续任职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被甲方招聘为职员的。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工作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离职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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