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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日期:2020-04-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关键词:监护,留守,农村,儿童,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简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这就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的缺失。不仅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而且其犯罪率也逐渐增加。本文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进行探讨,采用比较学的方法,从社会学与法学角度进行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要: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这就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的缺失。不仅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而且其犯罪率也逐渐增加。本文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进行探讨,采用比较学的方法,从社会学与法学角度进行缺陷对比,旨在从法律层面强制父母履行其监护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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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形式;法律规制

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有留守儿童6102.55万。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5年10年间,关于留守儿童的舆情事件共计239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调查发现,只有36.3%的未成年犯在入监之前能够和亲生父母长期居住。由此可见,随着农村留守儿童基数的增大,监护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监护缺失,将会直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被侵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增强父母的监护责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农村留守儿童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制度性孤儿”。诸多学者曾对其下过定义,但笔者认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教授、著名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专家段成荣先生为“农村留守儿童”作过的定义最为准确: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流动到其他地方,不能长期与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在一起生活的农村儿童。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

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主要有四种:单亲监护、隔代监护、同辈监护、委托监护。留守儿童中单亲监护比例56.9%;隔代监护比例33.2%;同辈监护比例2.46%;委托监护比例4.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严重的监护权缺失的现象,这正是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二、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缺陷

(一)社会学角度下四种监护形式的缺点

1、单亲监护。指父母两方中的一方外出务工,留下另外一方对孩子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家庭内角色分工不同,在培养、教育孩子时,父亲和母亲常常担任不同的角色。而单亲监护则都由一方来扮演,难免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隔代监护。隔代监护多为年老体弱的人群,他们本身就需要他人照料,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且隔代监护人往往文化程度低,教育观念陈旧,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在隔代监护的模式下,这类留守儿童还会养成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性格缺陷,最终导致道德缺失。

3、同辈监护。此类监护的监护人是留守儿童的哥哥嫂嫂或姐姐姐夫等同辈亲友。虽然这些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较强,但是由于监护人本身也有自己的小孩要照顾,从而势必会导致监护质量下降。留守儿童时常因为同辈监护人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他们必须不断的适应同辈监护人的性格、家庭等,这样便给孩子造成了精神上的负担。

4、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父母两方都在外打工,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小孩寄养在亲朋好友家中生活。众所周知,委托监护下的儿童总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且在此种监护模式下,亲朋好友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往往把握不好分寸,在管教孩子时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最终导致留守儿童无人教育,行为更为恶劣。

(二)法学角度下监护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规定,在立法上采取亲属权与监护权混合的形式。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就当今社会来说,该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1、亲权和监护权界限模糊。法律规定,亲权是因身份关系而产生,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的义务和管理及处分财产的权利。监护并不一定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一般少于其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亲权立法中对监护人的父母限制较少;而在制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中,监护人一般处于国家严苛的督促之下限制很多。我国民法制度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只是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抽象化的规定,致使我国监护制度中对于监护的理解很模糊。

2、监护人资格规定的不明确。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中,其对监护人资格标准和监护能力的规定很笼统,在实际的司法活动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担任监护人资格的积极条件,而未规定消极条件,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很是片面。

3、委托监护程序有漏洞。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委托监护的诸多程序作出规定,委托监护变得十分随意,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委托监护家庭进行监督和提供帮助。实践中委托双方就委托监护的报酬、费用的承担很少谈及,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的分担上仍未做出约定。

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修改户籍制度及教育制度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想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就必须对留守儿童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为此建议加快户籍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的修订,根据全球发展趋势,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并及时纳入我国法律中。全方位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加强留守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针对性,降低社会对农村地区的歧视,重视对留守儿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二)加强父母监护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所以父母不能放弃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留守儿童情况的诸多问题,法律应该规定父母若不履行监护责任,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适当时候可以剥夺其监护权。对于委托监护,父母要承担给予监护人报酬的责任。同时,可以强制监护人增强科学教育知识、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充分履行好家庭教育,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三)在法律中确立监护人监督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法院不允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委托他人,这导致委托监护中,未成年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而受托人代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却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阻碍。该法律规定受托人在非委托监护期间,若想要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必须有监护人和法律的双重授权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就会耽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时间,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委托监护机制,增强其可操作性。(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秦倩.《从新角度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关爱》[J].法制博览,2013(1)

金磊.《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张天舒.《浅析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J]智富时代.2016年第1期

王洁.《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年第8期

林艳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检讨与完善构想》.[J]东南学术.2013年第2期

黄丽丽.《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年第24期

篇2: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监护,职业,省工,监督管理办法,健康

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26编辑:俞茜苏安监规〔2011〕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编辑:俞茜

苏安监规〔2011〕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对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要对照《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依法配备职业卫生医师或者聘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新录用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二)转岗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临时或者外包用工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和观察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在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增加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频次:

(一)属于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

(二)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工种的;

(三)长期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或者高浓度粉尘作业的;

(四)企业认为有必要或者自愿申请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业人员退休的;

(二)从业人员换岗后不再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从业人员准备调离本企业的;

(四)从业人员自行离职的。

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依法移交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四)工作过程中出现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向委托的体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员名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体检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七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从业人员本人。

企业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体检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经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医疗诊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其所从事的禁忌作业岗位;

(二)对需要复查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安排其复查;

(三)对已出现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已经造成从业人员健康损害或者发生职业病(疑似)的作业场所,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改善劳动安全条件,防范职业危害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对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一)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

(三)出现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健康损害的;

(四)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作业场所检测超标或者其他职业危害原因导致职工情绪波动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名单,报告给企业及其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现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料(详见附表);

(二)所在作业场所的历年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历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建议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身体损害)诊疗等健康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劳动合同等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二)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的委托书;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价报告;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报告、总体评价报告;

(六)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七)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八)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查询、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企业和体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结果对从业人员的告知等情况;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个人档案、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处置、体检复查、职业禁忌调离出现健康损害救治、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安置情况;

(六)从业人员出现健康损害异常、中毒以及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对监测检测超过国家标准、体检异常以及因职业危害导致职工情绪异常报告情况;

(七)企业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企业和作业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调阅或者复制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企业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工体检异常、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中毒事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的监管,同时,与卫生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与体检机构联动机制,动态掌握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信息数据,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企业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是指工作中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附表: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表

一、个人基本信息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工作单位

二、职业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所在车间(部门)

班组

工种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

接触时间

防护措施

月~

月~

月~

三、个人生活史

吸烟史

每天吸烟(

)包、烟龄(

)年

饮酒史

每天饮酒(

)两、饮酒(

)年

女工月经史

每次行经天数:(

)天,

月经初潮年龄:(

)岁,

经期间隔天数:(

)天,闭经年龄:(

)岁。

女工生育史

足月产次数(

)、早产次数(

)、流产次数(

)、现存子女数(

四、既往史

既往预防接种史

乙肝(

)、卡介苗(

)、脊灰(

)、百三联(

)、麻疹(

)、乙脑(

)、A群流脑(

)、甲肝(

)、麻风疹(

)、麻腮(

)、麻风腮(

)、A+C群流脑(

既往传染病史(列出患过的传染病)

药物及其他过敏史(列出过敏药物)

健康状况及患病史

是否做过手术

是(

);否(

是否接受过输血

是(

);否(

是否患职业病

是(

);否(

是否受过外伤

是(

);否(

五、家族史

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状况

是否有人患结核、肝炎等传染病

是否患糖尿病、血友病等遗传病

死亡者的死因

篇3:2020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本文关键词:护士,年终总结,监护室,XX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一名真正的好护士不仅是技术上的顶尖人才,而且是最有爱心、最有耐心的。这爱心和耐心是上帝赐给天使的翅膀,是天使带给病人的礼物。我工作在icu,重症监护室里发生的故事常常不动声色地体现着“以病人为中心。”icu实行的是24小时无陪护制度,每位住进icu的患者所有的治疗、护理以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一名真正的好护士不仅是技术上的顶尖人才,而且是最有爱心、最有耐心的。这爱心和耐心是上帝赐给天使的翅膀,是天使带给病人的礼物。

我工作在icu,重症监护室里发生的故事常常不动声色地体现着“以病人为中心。”

icu实行的是24小时无陪护制度,每位住进icu的患者所有的治疗、护理以及喂饭、喂水生活照料全是由护士完成。

在icu工作的护士,都有这样一个愿望,要把我管的病人管理得干净清爽。每天早上晨间护理第一件事就是为患者进行全身温水擦浴。说出来你们不信,我们碰见几个几年没洗澡的老人,掀开被子,全身发出难闻的汗臭味,用毛巾一擦,皮屑直掉。当我们用四盆水帮一位老人擦洗完后,他连声说:“谢谢,谢谢,太舒服了。”

大多数重症病人是不能讲话的,及时发现问题,靠的就是护士的眼睛和经验。

“咳嗽,再咳一下,用点力气,”我们经常在吸痰的时候,鼓励清醒、气道开放的病人增加咳嗽的次数,气道湿化后患者一阵呛咳,痰立刻从人工气道往外喷,来不及就会喷到护士的衣服和身上,“刚才很不错,来,再咳一次,”尽管谁都知道衣服脏了,要立马换衣服,可我们的护士眉头都不皱一下,继续鼓励病人咳嗽,清理干净。如果病人状况好转,咳嗽次数增多,吸痰有效,护士们就会很高兴,也只有这样的天使,他们的爱如此纯洁。

在icu病房外家属的眼睛里,我们只是那进出忙碌,连走带跑的身影,在病房里,我们确是病人身边唯一的依靠。

去年夏天,我们收治一例车祸的男性中年患者,多处肋骨骨折、双股骨骨折,完全不能动弹。病情稳定后,解一次大便,需要科里四位护士一齐用力把他抬起来,一百五十多斤的身子,而且还必须用力均匀。可不轻啊!开始他死活不肯,在我们耐心解释和劝说下才勉强答应了。放进便盆,解完大便,我们先用纸擦净肛周,再用温水毛巾洗干净,等我们做完这一切,为他盖好被子时,发现他的眼圈红了,眼泪已悄无声息地落下。“你们真好,好得我过意不去。”“没事,没事,只要你好起来就行。”

你要问icu的护士什么时候最高兴,那么让我来告诉你,病人一天天稳定,一天天恢复,我们心里最舒坦。

在生命的单程列车上,护士高超的服务,将使人生旅途的终点得到延伸。

提起九十五岁高龄的老红军郑毅爷爷,相信在座的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他是我们医院的家属,也是市里仅有的几个离休干部。去年的冬天,他因结肠癌做完造瘘手术后转入icu。在icu里开始的几天,生命体征很不稳定,心率快,血压忽高忽低,病情极为危重科里的每一个人心里的弦都绷得紧紧的,不敢有一丝的懈怠。经过几天的努力,病情逐渐好转了。后来的几天,老人只要精神好一点,就会给我们讲他当年的光辉岁月,我们认真听,他讲起来可真是滔滔不绝。他把我们当成了他的知音,我们也乐意成为他的忘年交。

他九十五岁的生日就是在icu里度过的,生日那天,科里的医生护士走到他的身边,对着他的耳朵说“祝您生日快乐”,“祝您早点康复!”听完这简单的话语,他的脸上露出孩子般羞涩天真的笑容。

尽管最终他还是离去了,但是我们知道我们曾陪伴他度过生命最后的十八天,我们曾努力试图把他从死亡线上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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