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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日期:2019-09-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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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24年的“(美国)安息日教会善济医院护士学校”,解放后善济医院更名为河漯市卫生院,护士学校并入河漯市卫生院开展培训,1957年独立为河漯市卫生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升格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行业,走“校院一体、医教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形成了“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应用为主,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定位:面向基层,服务行业,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普通医学专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和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以医学类专业为主体,相关医学类专业和工科类专业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Luohe Med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校区名称及地址:

  源汇校区,河漯市大学路148号。

  召陵校区,河漯市中山路北段。

  第三条 学校由河漯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工资分配等。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目录》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医学专业为主,设置食品类等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参加统招(国家计划内统一招录)招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部分专业可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以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为补充。

  学校依法确定专科教育修业基本学制为三年,试行弹性学制,允许3-5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化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漯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育计划,审议教学,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育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五)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双代会”制度。“双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双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双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nb, sp; (八)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守法。

  (四)尊重、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五)践行和弘扬学校“求真、求实、求新”的校风、“厚德、博学、善教”的教风和“诚朴、精业”的校训精神。

  (六)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的依据。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第四十九条 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均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隶属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学校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领导附属医院发展,支持附属医院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定期资产清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对学校有领导权、缴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的任免权。

  第六十三条 举办者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地方教育行政法规,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等义务。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见(实)习、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评估和指导。

  第九章 校训、校风和校徽

  第六十六条 校训:诚朴、精业。

  第六十七条 校风:求真、求实、求新。

  教风:厚德、博学、善教。

  学风:勤思、明辨、笃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为正圆形,外圈与内圆为深蓝色,象征理想与广阔的发展前景。校徽中心图形由“L”、“M”构成,取意学校英文校名的字首,“L”的下半部变化成河水的形象,表达出学校处于沙澧之滨的地理属性。“L”与“M”构成为一个整体,又变化为船帆的形象,象征学校乘风破浪向更高更远的目标驶去。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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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林玉附小学校章程

  林玉附小学校章程

  序言

  一、学校发展沿革

  成都林玉中学附属小学在2003年由原高新区第一小学、高新区第二小学合并而成,其中,一小成立于1995年,二小成立于1996年。

  学校现有38个教学班,学生1700余名,教职工108名。90%以上的教师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0%以上的教师获得小学高级教师职称,30%以上教师获得各级优秀教师荣誉,现有中小学高级教师4人,市、区、校学科带头人16名,教师队伍具有良好的师德,具有创业的热情、创新的愿望和创造的基础,教研教改氛围比较浓厚。我校有充足的生源。主要由城市居民子女、持居住证、暂住证或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组成,其中城镇人口子女约占50%。文化素养、综合素质得以较好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有了对享受更好优质教育的渴望。

  二、学校培养目标与教育理念

  我们的培养目标——培养健康、友善、乐学、尚美的现代小学生,为培养未来优秀与合格建设者、接班人奠基。学校秉承“尊重个性,让生命自由舒展”的办学理念,努力践行“让学校成为师生生命成长的精神家园”的办学愿景。

  三、学校办学特色

  建校以来,学校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课程改革,先后开展了礼仪教育、学校礼仪教育与社区文明建设融合、社区文化建设背景下小学生社团式自主活动等研究,积淀了养成教育的初步特色,学校被评为全国礼仪教育示范学校;同时,先后实施了主体性教育、数学探究性学习、生态教育、小学数学助学式探究学堂、国学经典诵读等教学研究,初步形成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要特点的教学特色。此外,还开展了艺术、体育、科技特色研究等,学校成为省市区的特色学校,2006年,学校被评为成都市义务教育示范学校。

  校训:琢玉成器 育才成林

  校风:明礼正德 健康快乐

  教风:有教无类 诲人不倦

  学风:乐学善思 健康成长

  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本校全称为成都林玉中学附属小学。(简称为林玉附小),英文表述为 Chengdu Yulin Middle School Attached Attached School,住所地址为 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东四巷53号(高小部)、成都高新区肖家河北街19号(低小部) 。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举办,经 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 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 全额拨款 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 36 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即LOGO):

  校歌:《梦想在这里飞翔》

  校徽:

  吉祥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聘用(任命)。

  第六条【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校长代表校长办公会决定重大行政事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批准。(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负责,校长可以授权分管副校长进行审核。(4)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学生发展的状况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并有权对教育教学计划地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1)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5)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7)勤政廉洁,开拓进取。

  第七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决策,决策程序为:

  (1)相关部门拟定议案(2)校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议案(3)提交教代会审议、修改完善(4)实施方案

  第八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工会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职工以奖励或处分;根据市、区教局统一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人选。(3)审议学校管理制度。(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5)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授予的权利(6)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需讨论学校发展重要问题或者出现了学校严重侵害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件,经学校党组织批准或者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可以临时组织召开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

  第九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1.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7)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权利。

  2.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团组织要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和对学生会的指导,根据学生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团委会可以提出设立其他学生组织。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要在团委统一领导下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带领青少年学生,投身到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去,以自身成人成才的实际行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 行政中心、学生中心、教学中心、课程中心和后勤保障中心五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1.行政中心:协助校长抓好日常工作、人事工作(含考核、评聘、劳资等);协调各部门抓好目标管理、对外接待、交流与宣传;落实学校章程与规划、制度、信息收发报送、任务督办、教职工师德管理、会议管理、文化建设、网站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计划总结、周安排、大事记、会议记录等);联系支部、工会工作。

  2.学生中心:负责学校德育队伍建设、德育课程改革的实施、养成教育活动、少先队、科技教育、德育宣传(含电视台、广播站等阵地)、德育对外联络与信息报送、德育类信访投诉处理等。学生素质评价与评优、心理健康教育、家校共育、学校艺体卫、班级和校园文化建设、德育实践活动、安全教育、德育档案管理等,完成德育计划、实施、检查、评价、考核、总结,就学校德育质量、效益向校长负责。

  3.教学中心:负责教学常规管理、学科课程改革的实施、招生与毕业班管理、国学、学业水平监测、教学类信访投诉处理、教学宣传与信息报送等。完成教学目标计划、实施、检查、评价、考核、总结,和学校负责教学赛课、支教工作、考务管理、现代信息技术、实验教学、教学开放、学科节活动、学籍管理、教学档案等,就学校教学质量、效益向校长负责。

  4.课程中心:负责学校课程研发、管理、总结、评价,指导课程实施。抓好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划与培训、课题管理与成果总结推广、专家(名师)工作、教师讲坛、科研宣传与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完成科研目标计划、实施、检查、评价、考核、总结,就科研质量、效益向校长和学校负责。

  5.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学校财经(含财务预决算、经费开支流程管理)、物资、物管、食堂、学校安全与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卫生防疫、师生餐饮、物管、后勤档案管理、采购维修(含非重建)、固定资产管理、校园绿化美化、学生保险等。完成后勤目标计划、实施、检查、评价、考核、总结,就后勤管理质量、效益向校长和学校负责。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竞争上岗制。学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两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部门提议、校长会审核、教代会审议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与走班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以校为本,以人为本。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地方课程特色化实施、校本课程生长性实施。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培养自信、灵动、健康、快乐的现代小学生,为培养未来优秀与合格建设者、接班人奠基。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和校长接待日,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办公室,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办学成果、学校、家庭、社区联系情况、学校教代会、工会建设情况;学校团、队建设情况;教师职称评审和培训进修情况;学校党风廉政及师德建设情况;治理乱收费情况(收费标准);学校综合治理情况;经党支部讨论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学校组织人事工作公开,学校内部的设置、变更,干部任免等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公开的事项等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学校严格规范公开程序。党务公开内容须经支部研究审定,方可公开;部门公开内容按照部门职责权限进行审定,方可公开;涉及全校性,统筹性的重大事务须经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借读的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成绩证明和品德评定证书。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 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加强德育评价体系建设,把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处理好德育和其他各育的关系,要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把学生每期品格、习惯评价纳入学生评价体系中。把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以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重点,努力构建学生素质发展评价体系。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在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级、奖惩以及评优选模的基本依据。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 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受到处分或解聘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做教师的。

  2.对职员和工人的处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3.教职员工因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本校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权,享受带薪休假等权力,学校依法保护教师上述权力。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

  本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接受高新区教研室等有关机构的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制订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的要求,学校要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除了派出学习外,还要请名师来讲学。对符合条件能够继续深造的教师,学校在培训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基础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相结合。基础性绩效总额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奖励性绩效总额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教师学年过程性评价奖励、教师学年水平性评价奖励、校长奖励具体比例。本校教师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福利、医疗、住房、带薪休假等待遇。本校尽力解决教师中存在的具体困难,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

  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为全额财政拨款。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需求,后勤统整,行政会讨论,教代会形成决议,走采购与建设的相关流程。

  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 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沂临一中学校章程

  沂临一中学校章程

  序言

  z省沂临第一中学,是省属重点中学,z省首批办好的十九所重点中学之一,首批z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学校始建于1903年,前身是z府于考棚成立的沂州中学堂。几经更迭,于1956年被正式命名为“z省沂临第一中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z省沂临第一中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始终以人民的教育事业为己任,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先后被评为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z省精神文明先进单位、z省师德建设十佳单位、z省教学示范学校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z省沂临第一中学,英文表述为No.1 Middle School of Shandong China,校本部地址为z省沂临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5号,邮政编码为276003,官方网址为www.sdlyyz.net;南校区地址为山东省沂临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35号;北校区地址为山东省沂临市北城新区长沙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公办高中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

  第五条 本章程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和行为准则,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学校管理人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统一课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与考核,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为了学校的特色发展,以高中新课程建设为突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八条 学校文化

  一、学校校训:智圆行方,厚积薄发。

  二、学校精神:民主科学,勤奋果敢,致远包容,正气大气。

  三、学校校徽、校旗标识

  校徽图案 校旗图案

  图案

  主图案看起来象一只展翅高飞的鸟,象征着一中及其学子的腾飞。鸟的白色的颈从上往下与绿色的躯干从下往上看,构成L(Lin),鸟的白色的颈从上往下与绿色的躯干从上往下看,构成Y(Yi),鸟的白色的颈从上往下与黄色的翅膀从上往下看,构成Y(Yi),鸟的白色的颈(含嘴)从上往下与黄色的翅膀从下往上看,构成Z(Zhong)。

  整个主图案的意思是zhong(沂临一中)。

  颜色

  (一)校旗和教师校徽底色

  校旗和教师校徽底色为红色,国旗的颜色,象征着学校在祖国的怀抱中不断成长。用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学生热爱祖国,胸怀祖国,为了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奋发读书,成为德才兼备的接班人。

  (二)学生校徽底色

  学生校徽底色为蓝色,天空和大海的颜色,象征着“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

  (三)主图案颜色

  1.颈的白色象征着真诚和学生心灵洁白无暇,对祖国、世界和人类怀有一颗纯洁、美好的心灵。

  2.躯干的绿色象征着生命力,寓意沂临一中和她的学子蓬勃向上,生生不息。

  3.翅膀的黄色象征着丰收,寓意沂临一中桃李满天下,她的学子成为祖国建设乃至全人类发展的英才。

  汉字书法

  “z省沂临第一中学”系集书圣王羲之作品而成,正所谓“千古书圣,点墨成金领风骚;待数风流,逾越先哲看今朝”!

  英语表达

  采用英语“No.1 Middle School of Linyi Shandong(z省沂临第一中学)”正是体现了邓小平先生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术来”的指导思想。诚然沂临一中是一所初建于1903年的百年老校,但是,她与时俱进,更是以开放、进取的姿态做“三个面向”的表率。外教的聘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都是很好的诠释。

  四、学校宣传媒介:《沂临一中报》、z省沂临第一中学网站、z省沂临第一中学微信公众号。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根据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聘任中层干部。

  4.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实施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教学活动和对教师、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等工作。

  6.根据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合理安排使用。

  7.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制定、实施教职工奖惩制度。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10.负责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民主决策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安全处、团委、总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资源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置、调整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校长可委托副校长主持召开,由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参加,讨论、落实、执行学校具体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并保护有关当事人隐私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执业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和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委托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empirenews.page--]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学校工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所在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长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管控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立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确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意识,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着力点,以国家课程体系校本化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教研室、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室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室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管理,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德育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根本,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围绕传统德育活动,如清明节到华东革命烈士陵园扫墓、“青春牧歌”诗歌朗诵大赛、班歌大赛、十八岁成人典礼、毕业典礼等,结合社会实际,不断挖掘德育内涵,做到与时俱进,进一步开发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提升学生公民道德素养,又能张扬个性的德育活动,在德育工作中坚持彰显学生的主体作用,既符合社会规范,又能够引领社会潮流,更能够彰显个性。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视班集体建设,注重规范与特色,标准与和谐的统一。

  学校配备班主任队伍,由学生处负责统筹管理,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学生处和年级制定各年级班级管理目标,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进行特色打造,积极培植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学校倡导科学管理和自主管理,年级成立学生会, 班级成立班委、团支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达到学生自主管理的效果。

  学校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激励机制,每学期期末进行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在表彰大会上予以表扬激励,推荐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参加市级优秀班主任评比,在全校进行先进事迹宣传。

  第二十四条 以班级文化和社团建设为切入点,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社团管理。

  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增强集体凝聚力,鼓励创新,努力使班级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学习乐园。

  学校的学生社团是基于学生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由学校外聘以及校内教师担任专业指导,并在学校团委和年级指导下,通过学生自主管理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社团课程凸显艺术、体育、科技等教育特色,旨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严格按规定开设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并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同时积极开设校本课程。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探索,基本形成“基于独立学习与合作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质量监控,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在杜绝有偿家教、集体补课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组织义务指导活动,提高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信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以教育科研引领先行,完善教育科研操作程序和奖励办法,设立教育科研优秀项目奖,提升学校科研水平;通过校本研修引导教师自觉地把科研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提高通过科研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研究”为抓手,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开展“构建高效课堂”主题教研,完善教学评价标准,提升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课堂驾驭能力、总结反思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建立卫生室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其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学校形成一整套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制定心理工作计划,构建学校心理安全网络,在高一、高二、高三年级分别设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课程和心理咨询室,密切关注各年级不同学习阶段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开展心理辅导。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包括:招生工作网络化、学分制管理网络化、职业生涯体验管理网络化、学习诊断智能化、课程管理网络化、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网络化管理,课堂形态变革网络化。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学生通过沂临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进行分类录取。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等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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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手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学生监护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息、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及其他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本校新聘任的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学校制定的“师徒结对”等制度以及相关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环境,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与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有组织有秩序的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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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沂临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沂临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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