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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临一中学校章程

日期:2019-06-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沂临一中学校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沂临一中学校章程序言z省沂临第一中学,是省属重点中学,z省首批办好的十九所重点中学之一,首批z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学校始建于1903年,前身是z府于考棚成立的沂州中学堂。几经......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手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学生监护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息、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及其他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本校新聘任的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学校制定的“师徒结对”等制度以及相关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环境,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与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有组织有秩序的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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