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参考范文,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学院发〔2016〕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文理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学院发〔2016〕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z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政发〔2015〕31号)及《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1〕85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经立项的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本规定适用于上述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招标分为进场交易、场外交易及学校交易。
(一)进场交易是指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按《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2010-1版)》(绍市公共资源中心〔2010〕3号)执行。
(二)场外交易是指不进入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按其交易制度、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由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场地由学校自行选择。要求如下:
1.评标专家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招标公证。
(三)学校交易是指按照《z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1〕85号)执行,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申请,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二)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三)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
(四)对场外交易项目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拟定合同文本;
(三)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五)推荐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六)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并委托基建项目全流程跟踪审计单位;
(二)审定拟发布的标底;
(三)对拟签订的合同,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确定招标代理中介服务候选单位;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采用事前、事中或事后的不同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招标的行为和结果实施审计。
(一)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负责上报财政预算审批手续;
(二)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计划。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基建工程,下限为30万元。)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进场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场外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学校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适用网上竞价的,参照《网上竞标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的由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依据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外送管理办法,以审计处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候选单位(不包括已确定的跟踪审计单位),并对代理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政府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基建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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