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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受主席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作发言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一)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职权。(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对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落实;收集和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三)驻港国安公署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署驻港人员除遵守国家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四)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国安办驻港工作部门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建立维护国家安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驻港国安办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案件管辖权和程序。需要看到的是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哪年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哪年成立,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辖权。保安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或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情况。

摘自:法制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发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