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销售收入的项目包括:
1. 销售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产品。
2. 销售材料。
3. 盘盈。
4. 罚款收入。
5. 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6. 出租包装物收入。
7. 销售结转后出现的挂账。
8. 已确认收入购货折让。
9. 无法收回的已发出商品。
此外,销售收入也并不包括销售税金和附加,以及销售期间费用等其他项目。这些项目在会计处理时,通常不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应遵循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不计入销售收入的项目包括:
1.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在销售交易中,卖方因客户在购物过程中给予的优惠而减少的应计收入。
2. 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在销售交易后,客户选择取消订单,并退回货物。这种情况下,收入不会因货物的退回而减少。
3.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所以不会增加企业的收入。
4. 销售成本:包括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如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已经实际发生的,需要计入到成本中。
5. 销售折扣和佣金:这些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需要计入到成本或费用中,而不是直接计入销售收入。
6. 存货的转移:如果货物被用于其他用途或被退回给供应商,那么这部分货物所包含的价值不应被计入销售收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是否计入销售收入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不计入销售收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1. 销售折让:企业所发生的销售折让,不属于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不需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也不需要结转成本。
2. 销售退回:对于企业所售出商品出现的退货,不属于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不需要确认收入,同时也不需要结转成本。
3. 现金折扣: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快速付款,常采用现金折扣这一营销方式。对于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成本。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 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企业销售商品时,有时代购货方垫付包装费和运杂费。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视代理行为而不能确认为营业收入。
此外,还要注意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时间。企业商品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财务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