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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哪个法律

不安抗辩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法律^[1]^。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动产担保交易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直接源于罗马法。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规定^[2]^。

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该权利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对方当事人财产明显减少,不能支付债务的情形下,享有这一权利。

不安抗辩权在以下法律注意事项:

1.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2.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对方的财产恶化和经营状况的严重性。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对于后给付义务人因对待给付处于迟延的,先给付义务人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4.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减少,因而只能适用于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之情形。

5.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为中止履行。

6.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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