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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八周岁在校学生殴打孕妇至轻微伤治安拘留可以不执行吗?

年满十八周岁已经属于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殴打孕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拘留。但如果积极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人民教师私闯民宅欧打孕妇够成什么罪

轻伤的话就是故意伤害,如果他有杀人的故意,可能故意杀人。

民事诉讼法对于殴打孕妇都有哪些条款?

这个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如果构成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由派出所处罚
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报警,公安局侦查后,移送到检察院起诉,法律依据是刑法的234条
如果属于家庭暴力的,可以报警,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