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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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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本文简介: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3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本文内容: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标语和宣传品应当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场所周边范围以内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不得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第六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最多可提前2日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置挂旗的,最长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天;

(三)在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张贴、张挂标语和宣传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三)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六)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七)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的。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和道路的主辅路两侧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围及周边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

(三)二环路沿线、前三门大街(西便门西大街至崇文门东大街);

(四)首都机场和京昌高速路以及京津塘、京石、京开、京沈、京承等各高速路北京段。

第九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在四环路、平安大街、南北中轴路、两广路、中关村大街等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两侧不得设置标语宣传品;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信息等活动,发布宣传画、宣传海报应当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四)

对各类公益活动的宣传,应当限制在相应的活动场馆周边进行。利用城市道路作为体育赛事比赛场地的,除在封闭路侗沮设置展板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挂旗规格:

长度(高度)最多不超过2米、宽度最多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

(二)升空气球条幅。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的大小以及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路边刀旗。设置路边刀旗的总高度不超过2米。三角形刀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5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方形刀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7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刀旗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外的范围;

(六)海报、张贴画的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海报、宣传画应在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第十一条

标语和宣传品的语言文字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二条

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和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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