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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管理办法,水利,再生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深圳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推进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深圳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推进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再生水利用

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

专项规划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

计划建设

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应当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运营主体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

协议

水务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管理要求

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再生水设施标识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水务主管部门应为再生水设施和管线统一制定易于区分的标识,经营者应在所有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标识“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一条

再生水设施的连接

用户再生水设施与再生水供水系统的连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由经营者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

禁止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经营者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供水管网管理与维护

政府已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可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移交给经营者使用,由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监管

水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再生水项目设施和经营;

(五)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用水申请

使用再生水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单位用户提交的再生水用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规模与自来水用水计划;

(三)自来水用水性质与月用水量;

(四)再生水用途与用水量预测;

(五)经营者认为与再生水用水有关的其他资料。

经营者应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无正当理由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的用水申请。

第十六条

供用水合同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再生水水质不达标情况时,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禁止改变再生水用途

再生水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再生水供用水等有关合同约定使用再生水。违反合同改变再生水用途的,经营者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再生水定价原则

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再生水价格确定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再生水价格构成

再生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成本包括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运营期间费用。税金指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及附加。再生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按不低于自来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价格调整

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方案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取

再生水费由经营者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第二十三条

用户优惠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补贴

直接采用生活污水作为原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审核同意后直接退还给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所在辖区区政府,退费的标准不超过同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是指把适宜进行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包括再生水供应和再生水使用。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统称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指市政用水以外的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篇2: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2015年办法与之前的变化点评:1、办法最大的亮点:有效期延长了:历年都是1年,这次的办法是5年。2、特种作业证去年是电工补500元、焊工补550元,现统一补600元。3、去年规定要提供税务发票,今年没这个规定,不要发票了。4、参加焊工、制冷培训可以赚钱。5、电工补钱少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2015年办法与之前的变化点评:

1、

办法最大的亮点:有效期延长了:历年都是1年,这次的办法是5年。

2、

特种作业证去年是电工补500元、焊工补550元,现统一补600元

3、

去年规定要提供税务发票,今年没这个规定,不要发票了

4、

参加焊工、制冷培训可以赚钱。

5、电工补钱少了,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补钱多了:电工初级补1200元,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补2200元。

详见: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1、2)。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系统打印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6.《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7.《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5.《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备案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培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学员签名确认);

5.《承诺书》(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14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15年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规〔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表.doc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表.doc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c

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

如要索取附件,请扣扣:三五二六一八九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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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本文关键词:准许,核定,深圳市,电网,成本

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一、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对象为共用网络准许成本。二、输配电准许成本在各电压等级之间原则上按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分摊。三、输配电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四、输配电准许成本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合

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一、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对象为共用网络准许成本。

二、输配电准许成本在各电压等级之间原则上按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分摊。

三、输配电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四、输配电准许成本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合核定。

五、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结论核定。

(一)折旧费的核定。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输配电固定资产,是指经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规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范围: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的输配电资产;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

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定价折旧率的具体标准:2014年及以前的固定资产按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2014年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按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见下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算折旧费用。

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折旧年限

1

输电线路/110千伏

30

2

输电线路/220千伏

30

3

输电线路/500千伏

30

4

输电线路/800千伏

30

5

变电设备/110千伏

20

6

变电设备/220千伏

20

7

变电设备/500千伏

20

8

变电设备/800千伏

20

9

配电线路

15

10

配电设备

15

11

发电设备

16

12

用电计量设备

9

13

通讯线路及设备

9

14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7

15

水工机械设备

10

16

检修维护设备

12

17

运输设备

11

18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11

19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20

20

房屋

30

21

建筑物

20

22

土地

(二)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各项费用分别核定。

1、材料费。材料费是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用燃料等。

材料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2、修理费。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

3、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电网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职工人数以南方电网公司下达的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定员标准为依据。

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参考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深圳市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业务费、保险费、排污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中介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费用原则上在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下列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价准许成本: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2、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4、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6、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预测成本指电网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内预计发生的成本,主要根据符合各级电力规划的电网企业投资计划及电网发展情况等确定。

1、折旧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以及深圳市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等确定。

2、运行维护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和预测年度前3年平均运行维护费水平,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等确定。

其中:(1)修理费。按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乘以1.5%确定;(2)职工薪酬。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参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以及CPI的增长率等确定;(3)其他费用。按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乘以2.5%确定。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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