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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81)×裁字第××号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质量问题。经本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的三种电缆线进

行了检验、测试,其结果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为0.271欧姆,一

机部颁发的此项标准是“不得大于0.255欧姆”。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导体

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格产品;

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解,双方

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百

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因不符合质量标准,全部

退货,由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走。逾期不提按国务院1984年1月23日

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6款规定支付保管、保养费和第三十六条第

3款规定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征收,计178.75元。案件外理费50元,两

项共计228.75元。电缆厂承担151.25元。五金公司承担77.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交送本会。

首席仲裁员刘晋生

仲裁员王志和

李晓民

×年×月×日(印)

书记员解立梅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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