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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问题通知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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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有关问题,促进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顺利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xxxx]316号),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于xxxx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通知》还具体规范了项目确认书的申报材料、初审内容、项目执行年限、国家发改委审查内容、出具格式、出具时限等,既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便于申办单位了解发改委办理程序和要求。此外,明确了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由原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批复文件。  
  《通知》的发布对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外资鼓励行业的发展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拟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应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xxxx]259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执行年限(建设期);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及金额。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再次办理确认书的单位的需提供往次办理情况说明及确认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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