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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附属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档案管理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是指由部门和个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引起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处理档案违法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坚持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在主管档案工作校长领导下,由校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全校人员都有遵守《档案法》的义务,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违法部门要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同时执行。

  第七条 对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方面出现下述问题的部门,将处以部门负责人300元的罚款:

  1.部门没有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没有安排专 (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不开展档案业务工作;

  2.没有按《z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室或档案分室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接到催交档案通知书后,仍不归档。

  对拒不归档的个人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因工作疏忽,使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或贵重资料损毁、丢失或未经请示擅自销毁档案的,对责任者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属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200元罚款;

  2.属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100元罚款;

  3.属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的档案资料或内容的;对篡改档案或伪造档案的;对私自转让、出卖贵重档案材料及其复制件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欺骗档案管理人员,利用、查阅了不该查阅的档案;因档案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使阅档人员查阅了不该查阅的档案或提供了不该提供的证明;对欺骗者与档案工作人员均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校档案室提出违反档案法规事实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党政联席会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

  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应给予经济处罚的,由档案室负责处理,并向受处罚的部门或个人发出《经济处罚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受罚部门或个人在接到校档案室《经济处罚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按下述办法办理交款:

  受罚部门或个人持《经济处罚通知书》到校财务室交款(现金);对拒不交罚款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财务室直接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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