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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沙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洲沙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工依法治校的法规意识,确保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的岗位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对学生高度负责,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行,及时有效地减少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的失误,特制订教育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二、事故类型

  指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处理、考试、学生成绩、后勤、教辅保障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个方面。视情节轻重分为三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严重事故。

  三、事故追究对象

  全体教职工。

  四、事故认定及处理

  (一)轻微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轻微事故:

  1.上课迟到三分钟以内又无特殊原因的,未按学校作息信号擅自提前下课在一分钟以内;

  2.全校性集会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年级或条线会议或参加市教育局会议中途离开或不参加。

  3.监考迟到,监考时翻阅书刊,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应收试卷缺失,造成不良影响。

  4.在各类统一考试中,未按要求参加流水阅卷、不准时参加阅卷、阅卷不认真,在阅卷中有违规行为。

  5.教师上课、听课或监考时,所带手机发出声音;

  6.非文化课任课教师组织课堂教学不规范,教辅、后勤人员随意离岗;

  7. 其它可以认定为轻微事故的情形。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并在每月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一般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事故:

  1.上课或集会迟到三至五分钟又没有及时说明特殊原因;未按学校作息时间擅自提前下课三分钟以内;

  2.教师在上课时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学生反映强烈;

  3.重大考试,由于监考人员疏于检查,造成考试号等项目漏填、错填或装订差错,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不利影响;

  4.作业不批改,学生反映较大;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学生中引起较大反响;

  6.学生在上课(文化课、实验课、体育课等)过程中因相关教师管理不当造成学生轻微伤害;

  7.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较大;

  8.出现两次以上轻微教学事故;

  9.学校安排的课务私自调换,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10.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

  11. 其他可以认定一般事故的情形。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并在学期结束的考核中扣除10~20分。并扣除当月结构工资20%。

  (三)严重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事故:

  1.上课或集会迟到五分钟以上又没有及时说明特殊原因;未按学校作息时间擅自提前下课三分钟以上;

  2.未经请假不上班半天及半天以上,又无正当特殊理由;

  3.有私自收费现象,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一定影响;

  4.上课时出现严重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5.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或家长反响强烈;

  6.未经校长室同意私自收费征订资料、教学用具等;

  7.在重大考试前有意泄露试题内容,扰乱教学秩序;

  8.由于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导致学生作弊或故意隐瞒学生作弊情况;

  9.学生在上课(文化课、实验课、体育课等)过程中因相关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管理不当,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学生较严重伤害;

  10.后勤教辅人员由于失职,直接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并造成一定后果;

  11.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2.上课接打电话或发信息,或课堂管理不善,出现乱班现象;

  13. 上课无教案,或教师酒后上课;

  14. 其它可以认定严重事故的情形。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三年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或晋升高一级职称,全额扣除事发当月结构工资,扣除当年岗位奖50%,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待岗或解聘。

  五、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事故通过年级组、学校行政检查或师生举报、问卷等形式发现;

  2.一经发现由事故发现人填写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异常登记表,报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组织认真核查,调查核实后交事故鉴定小组鉴定签字,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报行政会议确认后,通知相关年级组和事故当事人。相关情况由校长办公室备案。

  六、有关说明

  事故一经发现必须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真相,在未形成处理意见前不得向事故当事人通报情况,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隐瞒事故性质给予同等处理。

  1.事故发现人反映后,相关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时间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事故当事人如果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申诉。校长办公室在接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小组听证裁定。

  3.仲裁小组听证裁定时必须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裁定结果报校长室。

  4.临时工参照本办法执行,出现事故对应扣除当月工资、年终岗位奖金。

  5.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次日起执行。

  6.本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z市洲沙中学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事故鉴定小组成员  zzzz

  事故仲裁小组成员  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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