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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中学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繁荣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尽早实现学校创建国际一流水平学校的总体目标,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科研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运用正确的教育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进一步认识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以应用研究、实验研究为主。

第二章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教育科研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校长全面领导。

第四条学校领导主持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规划,主持和参与重大课题的研究。

第三章教育科学研究室的性质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教科室是在校长室领导下的组织、管理、指导和从事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教科室要大力宣传教育科研的意义,动员广大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教育科研理论和方法的学习,普及教育科研知识;做好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教科室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教育科研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定,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对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教科室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有关专项课题的研究。

第九条教科室要及时搜集教育科研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改革提供情报资料。

第十条教科室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工作决策提供必要的可靠的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教科室要办好学校教育科研的有关刊物,并通过多种形式推广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教科室要主动争取上级教科所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兄弟学校教科室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章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求和鼓励每一位教职工参加和从事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四条各学科教研组、年级组和其他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确定相应的科研课题。

第十五条列为学校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应填写《江苏省苏州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计划》,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采用的方法、所具备的条件、成果体现形式等。《研究计划》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发还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一份留教科室存档。

第十六条学校规划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至少应于每学期初订出本学期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教科室每学期集中检查一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会或阶段性成果报告会。

第十七条上述课题研究正常终止后,承担者或负责人应向教科室递交研究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等,并接受成果鉴定。

第五章教育科研经费及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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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每学期初确定其数额列入学校预算。必要时,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追加。

第十九条教育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料的购置、印刷、复印、举办研讨、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必要开支。

第六章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对于积极从事教育科研并取得成果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每学年评选一次。6月初开始进行论文(成果)申报评选工作。暑假前召开颁奖大会。

第二十二条评奖步骤是,由论文作者(成果所有者)向教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苏州中学教育科研论文(成果)评奖申报表》,同时递交相应的论文(成果)。教科室接受申报后,进行综合评估,写出评审意见,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评奖办法如下:

(1)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10分;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6分;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3分;在校内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2分。

(2)以上计分方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在相应级别上交流的论文。

(3)以上积分之和为论文作者学年科研总分。

(4)同一篇论文凡在不同等级的刊物上先后发表过或又在会议上交流的,记分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按有关人员学年科研总分,学校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和人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3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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