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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济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教育和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维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强化校风校纪建设,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学生和家庭责任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帮助其认识问题、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6个层次。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程序:

  1、处分对象是违纪的在读本校学生(含借读生)。

  2、违纪学生本人应写出违纪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证人写旁证材料。

  3、可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年级主任报教育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年级主任的意见,交教育处并按审批程序审批。也可由教育处直接调查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

  4、处理决定一般要应由班主任或教育处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

  5、受处分学生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处、分管校长提出有法定监护人签名的书面申诉,教育处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6、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或教育处印章。

  7、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校内公布,也可不公开宣布,由教育处决定。

  第四条:处分权限: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共三人组成的年级管委会依据本《条例》决定,同时报教育处备案(教育处可修改年级决定)也可由教育处直接决定。

  2、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教育处审定。

  3、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核,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2、仪表仪容不符合行为要求的学生。如学生染发、烫发、留怪发,女生留长发而散发(要求扎起来);学生扎耳朵眼、戴耳坠耳环、留长指甲、染指甲;男生留长发的;在校服上写字、画画、钉金属钉和改变校服结构及面貌的;不穿校服进入校园的。

  3、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自习和集体活动均视为上课)。如上课未经老师同意随便说话、故意接老师话巴、下位随意走动的,未经班主任同意随意换位的,上课传纸条、吃食物的、用电子词典在校内玩游戏的。

  4、课间在教学楼内或校园内追逐打闹;上内堂课而在教室外活动的。不遵守午间纪律的;集体活动、上课路队和间操违反规定的。

  5、在校内骑车带人的;把车辆停放在塑胶场地内的。

  6、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

  7、被动参与打架情节轻微的侮辱他人(包括给同学起外号)等有害他人身心或名誉的不良行为且有悔过、道歉表现的。

  8、进入营业性游戏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不按时回家的。

  9、无故不参加(包括迟到、早退、和不认真打扫的)卫生值日或卫生大扫除的;不服从老师教育和指挥的。

  10、未经学校同意的以下行为:(简称“四不带”):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校;携带随身听,MP3等视听工具入校;身戴装饰物(包括:耳坠、耳环、耳钉、各种项链、宗教信物,除手表外的各类手镯、脚镯等);携带与正常学习无关资料(包括报纸、杂志、闲书等)。

  11、有旷课行为的;一周之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次数3次及以上的;未经批准不上自习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错误的;

  2、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的。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

  4、不接受老师的正确教诲,当众顶撞老师的;

  5、有偷摸行为且价值较小的。

  6、有打架骂人,吸烟喝酒,破坏墙壁卫生,乱写乱画,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行为的。

  7、翻越护栏、校园围墙、破坏公物、设施情节较轻的;

  8、在校内骑车带人,横冲直撞,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的;在校园内第二次及以上骑车带人的。

  9、连续旷课8节,或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以上的。

  10、有第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或接受教育态度不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受严重警告后仍不悔改,继续犯错误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3. 参与打架并使人致伤的;

  4. 故意损坏学校物品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5. 故意扰乱会场,学校各类办公室,集体活动秩序的;上课玩手机、打游戏、发短信的。

  6. 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包括:方便袋、水瓶、纸张、和纸制品、水果皮、垃圾、倒水等)的。

  7. 破坏学校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的。

  8.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

  9. 参加聚众斗殴参加的。

  10. 男女学生关系异常的。

  11. 故意破坏学校各类设施情节较重的。

  12. 连续旷课16节,累计旷课40节以上的。

  13. 有第六条的行为,且情节较重或累犯,影响较坏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错的;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的(300元以上);

  3. 聚众斗殴又主要责任的;

  4. 存,传,看黄色淫秽音像,书刊,手抄本,涂片,绘画的。

  5. 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或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与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6. 男女生在校园内外有不符合常规的不检点行为的(包括: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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