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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宁二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波宁二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根据波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波宁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xxxx〕1006号)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交通工具标准及开支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教师出差原则上只能乘坐单程飞机(经济舱),其他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机票(含机场建设费)按实际支付价格报销,购买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按每人每次一份报销。

  2.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火车、三等舱位轮船及以下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程硬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

  4.出差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出租车。出差途中,因急事或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经校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按每人每天150元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单数出差,住宿费报销可按单人限额两倍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50%。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大市外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老三区以外、大市以内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

  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3.下列情况人员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1)已享受会议、培训学习班等伙食补助者;

  (2)由学校报销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者;

  (3)由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并统一安排伙食者;

  (4)参加研究生等学历培训及其它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伙食费一律自理。

  四、公杂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教职工到大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城市内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0元。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报销。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市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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