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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建小学财务报销规定

  设建小学财务报销规定

  (2016年2月13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白条”不得报销。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4、报销凭证需说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或实物验收人,并有单位审批人签署意见;

  5、1000元以上的款项要以转帐支付。

  6、差旅费报销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7、公务招待需按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压缩三公经费的精神,从严控制,确需招待的,填写《鹿城区教育系统公务接待审批卡》,由校长审批后,按照每桌含酒水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实施。确实情况特殊超过标准的,要报校长同意后实施。

  8、工作餐报销:(1)上级有关部门安排在本校的各类教研活动,如果是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如果是整天的,需经校长同意,方可由总务处安排快餐,但最高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人均30元。(2)各部处如在非工作时间加班,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按上级规定,由总务处统一安排,最高人均不超过30元的标准实施,报销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在学校基本户报销,不得在学校工会及食堂账户报销。

  9、学校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特殊情况需要伙食费的,由校长批准后实施;大型文体团体比赛出温州的所需的特别经费,由组织者提出专项经费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

  设建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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