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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扬附中收费许可证制度

  大扬附中收费许可证制度

  一、本单位必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三、对经批准的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标明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有效期限等进行收费。

  四、如果需要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加盖验章方可继续使用。

  六、《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七、收费员应按规定领取《收费员证》。单位收费一律由收费员负责,收费时应出具《收费许可证》副本和《收费员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收费许可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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