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 >> 财务制度 内容页

州泰三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州泰三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参照《州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教职工差旅费(不含出国出境)、参会及培训差旅费、探亲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凭票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汽车票、轮船票、火车票、飞机票等)必须是与出差日期、出差人身份信息相符的机打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者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如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省内地区,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需租赁车辆的,需先报告校办公室,经校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校长批准后方可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驾车辆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限额标准(见附件);教职工在省内、市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与出差日期相符,实报金额不得超出相应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规定限额标准包干计算。如已报销会务费发票的,伙食补助费不再计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学校车辆以及租赁车辆出差的,跟车随行公务期间不计算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地区限额标准如下:

  地区  伙食补助费(元/人,天)  市内交通费

  青海、西藏、新疆地区  120  80(元/人,天)

  江苏省内(大市外)  100  80(元/人,天)

  大市内

  靖江、兴化  50  80(元/辆,天)

  姜堰、泰兴  50  60(元/辆,天)

  第五章 参会、外派、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离开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城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通知文件回学校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市内交通费只计算在途期间,会议、培训期间不享受。通知文件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二条办理。

  通知文件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市教育局或其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城区内培训,培训通知要求食宿的,培训学习期间食宿费凭培训通知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阅卷及高考阅卷的差旅费报销执行如下规定:往返常驻地至阅卷地的城市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半,伙食补助费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配偶一次,未婚教职工每年探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探父母一次。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教职工探亲必须经过学校办公室和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按照本办法执行。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