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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长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沙长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生产、行政和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资条件,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具体内容包括: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2、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3、批量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一般设备和专用调协的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六大类:

  l、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宿舍及生活配套用房等。

  2、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被具、教学、办公设备与家具,以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3、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设备与文体设备等。

  4、文物与陈列品。

  5、图书。包括专业图书、技术图书、文教类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以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固定资产寿命全过程(从添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的综合管理,力争效能较高,费用较低。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产管理员与各管用部门或总务科共同管理学校的仪器设备、图书、土地房产、校园设施和家具等固定资产。总务科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协调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实行管用结合。

  第六条 建立与学校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部门都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各责任人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卡登记和使用情况记载,经常与校产管理专职人员联系,互通信息,相互合作。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时,应事先与校产管理专职人员商妥,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学校应有固定资产计划,力争各方面建设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设备,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闲置现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编写计划任务书,预测投资效益,严格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建成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文件归入档案,大型精密装备还应逐项鉴定技术指标,上报验收报告

  第九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工作,培训管理人员,普及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健全对房屋、校园、设备、图书和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十条

  1、学校财务部门建立校产金额总帐。校产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卡片、登记簿等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记录全部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部门与校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要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稳定来源,由教学设备费解决维护更新费用,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发展性投资。

  3、要逐步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基金,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维修费在专门帐户保存,确保定期维修。

  4、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所管财产的不同特点,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财务部门应负责审定各项经济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衍生的固定资产均为全民财产,统一归学校所有,按本办法登记造册和管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后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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