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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鹅小学财务制度

  溪鹅小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只设立报账员和出纳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理财机构报账核销。

  第五条 学校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交接手续、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不聘请校外临时人员担任会计或出纳。

  第六条 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注意开源与节流并举,自求收支平衡。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如确实需要收费,应先请示校长允许,报学校财务处备案,经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凡是未经学校财务处备案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一切后果将由收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收费责任制协议》,并取得(收费员证)方可进行收费。

  第九条 收费都应开具指定统一使用的收费收据,并将收费项目如实登记在每位学生的《收费登记手册》中。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应将所收金额当天内上缴学校财务处,收费完毕及时与财务处结算入帐。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与学校领导共同审核收费项目和金额。

  第十四条 学校应及时足额地将各类收入存入帐,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收入长期滞留帐外,搞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按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支,以拨代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物品要贯彻按购买、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分次少量购买,尽量减少库存,严禁一次购买可用半年以上的大批物品。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一切开支单据应有验收人证明、校长审批方可报销,报销单据要及时,尽量不要跨月报销单据。

  第十八条 学校对货币资金的支付一定要贯彻“先帐后款”的原则,领导批示同意支付的款项,应先由会计按照制度规定和经费收支情况复核做帐后,再交出纳付款,不准先付款后做帐。

  第十九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管理为主,其中: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部门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应签具使用责任书,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代管学生款项应坚持“取自学生,用于学生”的原则,采取“期初预收,期末结算,设立专项,多还少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代管学生款项的管理,由学校领导、财务部门与级组、班主任共同管理。

  一、校服购买,以自愿为原则。要做到民主协商,保证质量,式样新颖大方。学校组织厂家要有厂校签约,学校代收,厂方开发票,学校不谋利,不收回扣。

  二、其他临时性收费要发扬勤俭节约精神,培养艰苦朴素作风;坚持不盈利原则。

  三、课本资料、练习本费、班会费由班级掌握使用,购买必要物品的单据由级组长审批后可到财务处报帐。

  第二十二条 级组长、班主任有权查询本班级的代收款项帐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财务帐目的透明度,学校设立财务审核小组,可随时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审核小组成员:张俊标、董诗亮、黄裕欢、彭就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室。

  溪鹅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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