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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章程

日期:2019-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东南大学章程的相关参考范文,东南大学章程序言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于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章 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系或研究所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特区。

  学术特区依照其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五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校院(系)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标、校徽、校歌、校庆日及学校网址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止于至善”。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红色、规定字体的“东南大学”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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